《仲裁(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規則》(《規則》)將於星期五(十一月十一日)刊憲,並於十一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隨着《2022年仲裁及法律執業者法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修訂)條例》於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獲立法會通過,《規則》將與《仲裁條例》(第609章)第10B部第3、4及7分部同日在今年十二月十六日生效,使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ORFSA)制度得以在香港全面實施。《規則》根據《仲裁條例》第98ZM條,由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諮詢機構在諮詢律政司司長及獲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事先批准後訂立。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九日)表示︰「香港有必要引入ORFSA制度,以跟上國際仲裁的最新慣例、擴大尋求公義的渠道,並回應仲裁當事人對彈性收費安排的需求。此制度令香港能與其他提供相類似仲裁資金選項的司法管轄區在公平的環境下競爭,從而保持香港的競爭力和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內外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規則》就ORFSA提供詳細的規管架構,當中包括有關的協議所需的一般及指定條款,以確保該等協議的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
根據《規則》下的一般條款,三種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協議,分別為(1)按條件收費協議、(2)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以及(3)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均須以書面作出,並由律師及當事人簽署、述明其所關乎的事宜、述明律師已告知當事人有權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以及述明不少於七日的冷靜期。
按條件收費協議的指定條款包括提升元素不得超過基準收費的100%,以及協議須述明構成在有關事宜取得成果的情況。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的指定條款包括在該等協議下,律師在當事人於有關事宜中取得財務利益的情況下收取的費用(DBA費用)不可超過財務利益的50%,以及協議須述明其所關乎的財務利益。就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的額外指定條款包括在沒有取得財務利益的情況下,當事人無須向律師支付超過50%的不可追討的訟費。
《規則》亦規定在訂立多份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或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的情況下DBA費用的最高總額、律師須向當事人提供關乎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協議的資料,以及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協議的終止。
《規則》是根據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進行三個月的廣泛公眾諮詢後於二○二一年十二月發表的《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所載的建議擬備。
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