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今日(九月十九日)就英國發表的所謂「香港半年報告:二○二三年一月至六月」對香港特區重塑區議會、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權等方面情況的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特區政府發言人說:「特區政府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英國故技重施,通過所謂半年報告就香港事務顛倒是非、說三道四,其以政治凌駕依法施政的技倆早已昭然若揭。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區政府再次強烈敦促英國認清事實,遵從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經完善的選舉制度和重塑區議會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經完善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提供法律保障,確保政權掌握在愛國者手中是世界通行的政治原則,沒有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人民會容許政權落入不愛國甚或出賣自己國家的人手中。任何背景人士,只要符合愛國者的要求和具體標準,都可以依法參加選舉,並在成功獲選後進入香港特區管治架構,為香港市民服務。」
「特區政府嚴正反駁英國通過所謂報告對重塑區議會的錯誤理解。為杜絕第六屆區議會的亂象,讓區議會重回正軌,重塑區議會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任何將區議會說成是香港特區民主進程的一部分,均完全曲解《基本法》的原意。完善地區治理工作旨在優化區議會的職能及改革其組成,令其回復到《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下的定位,即接受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的非政權性區域組織。重塑區議會是完善地區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環,設多種的區議員產生方式,讓愛國愛港而且有志服務地區的人士可透過多種渠道參與區議會的工作,更全面、準確反映民意。《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已於今年七月十日刊憲生效,令香港特區地區治理層面亦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第七屆區議會將嚴格按照《基本法》規定發揮好其諮詢及服務功能,為香港特區地區治理工作作出應有貢獻,切實回應市民期望。」
維護國家安全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每個國家都有責任和權利維護其國家安全。特區政府強烈不滿英國對《香港國安法》實施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回復正常、營商環境恢復的實況熟視無睹。《香港國安法》成功頒布落實讓香港居民重新享有於二○一九年六月至二○二○年年初的『黑暴』和港版『顏色革命』期間不能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迅速有效恢復香港社會穩定和安全。廣大在港生活的居民和在港經營的商戶均親身經歷香港成功實現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無可爭議。」
「英國最近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案》,訂立現代間諜罪行、外國干預罪等具有域外效力的罪行,制定外國活動及外國影響登記制度,並授予執法機關廣泛的權力採取防範和調查措施。英國也維護自身國家安全,無權亦無資格詆毀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為維護國家安全而採取的措施。」
「《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年多以來,香港特區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切實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至於《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方面,香港特區法庭於不同案件中均已確認有關煽動的條文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中有關保障人權的條文,亦確認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相稱而合理的平衡。有關罪行絕非要壓制僅屬根據客觀事實而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特區政府亦再次重申,公開因涉嫌犯下嚴重罪行而被通緝的逃犯資料,並要求市民大眾協助緝拿逃犯歸案,是香港警務處和其他執法部門常見的做法,亦符合國際慣例。」
「《香港國安法》第五條除規定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外,亦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一事不再審原則,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此外,在指定情況下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而非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是保障而非損害被告人公平審訊的權利,法官亦會頒布其裁決的理由,以確保司法公開的原則。事實上,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英國北愛爾蘭地區也有法律授權檢控機關發出證書,使某些類別的案件須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法官審理。」
「特區政府亦重申,《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旨在以適當處理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事宜,以有效應對這類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的解釋的精神。」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解釋權,是『一國兩制』原則下的重要一環,體現了法治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去年就《香港國安法》作出的立法解釋,並不直接處理具體司法案件,而是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絕不存在損害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的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解釋《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提供清晰途徑讓香港特區自行解決有關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按專案申請方式參與涉及國安案件所引起的爭議。」
「有關解釋亦沒有向行政長官授予額外的權力,只是澄清了《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可以適用於處理有關海外律師的爭議。基於國安事務的本質,行政機關遠比法院處於較佳位置作出合適的判斷,因此法院會對行政機關就國安事務方面的判斷予以尊重,這一項原則也是包括英國在內的世界各地維護國家安全的通則。我們必須指出的是,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只是就《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述的問題向法院提供一項有約束力的認定,不是取代法院處理訴訟中的其他爭議,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
「《基本法》保障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但案例清楚說明,該權利僅指可以有權選擇可供選擇並且有資格在港執業的律師作為法律代表,而不包括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事實上,英國根本沒有類似香港的海外律師專案認許制度,更遑論是容許沒有當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辦理英國的國家安全案件。任何有關條例限制選擇律師權利的指稱,實屬虛偽至極,法理上也站不住腳。」
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香港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本港司法制度深得國際社會推崇。《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清楚訂明,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一直以來,香港特區律政司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主管刑事檢控工作,所有檢控決定基於所有可接納的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分析後作出。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而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保障權利和自由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居民享有受到《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等自由。然而,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行使有關權利時,會受法律和為達致合理目的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一如既往,傳媒可以依法行使其新聞自由。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和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
保持長期繁榮穩定
特區政府發言人重申:「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擁有背靠祖國、聯通世界此得天獨厚的顯著優勢,連接內地與世界各地,在新時代新征程上大有可為、風光無限。隨着世界經濟重心東移,內地與區內眾多快速增長的經濟體勢將成為全球經濟增長的主要引擎和商機來源,香港將必繼續受惠於此大趨勢,充分發揮其作為門戶和中介人的角色,從而獲得龐大發展機遇。憑藉國家大力支持,加上『十四五』規劃、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等國家戰略帶來的廣闊發展空間,香港的營商環境必將商機無限。特區政府會繼續全力增強發展動能,更好結合『有為政府』和『高效市場』,更積極進取地招商引才,提升香港競爭力,推動香港在由治及興的新階段穩步前進,開創新局面、實現新飛躍。」
完
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