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一名外籍醉漢去年因在北角拆下12支掛有國旗和12支掛有區旗的竹竿後拋出馬路,被控侮辱國旗及區旗。據報,署理主任裁判官指出,《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的控罪意圖在中文本上均使用「故意」一詞,但英文本的用詞卻有不同,即前者使用「intentionally」,而後者則使用「wilfully」;按照兩條條例的立法原意,前者定罪須證明被告有「特定犯罪意圖」,而後者的控罪意圖涵蓋「魯莽」元素(即「一般意圖犯罪」);因此,他裁定被告侮辱國旗罪不成立,侮辱區旗罪成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檢視,現時法庭在對法例的條文作出解釋時,有否出現對英文本較中文本重視的情況;
(二)未來在草擬法例時,如何避免同一個中文用詞在不同法例出現不同英文本的情況,以免產生歧義;及
(三)有否評估,政府現時對區旗的保護力度是否大於國旗,以及政府會否採取行動更好地保護國旗?
答覆:
主席:
就黃國議員的提問,經諮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後,現答覆如下:
(一)中、英兩種語文的地位,由《基本法》確立。《基本法》第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第4條亦規定,所有條例須以中、英兩種法定語文制定及頒布。此外,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10B條,法例的中、英兩種文本同等真確,中文本或英文本皆不是另一文本的翻譯本。
特區政府一貫嚴格執行《基本法》和特區法例。法庭審理案件時亦會以此為根據,不存在一種法例文本凌駕另一文本的問題。當條例的中文本和英文本出現意義分歧,而引用通常適用的法例釋義規則亦不能解決,法庭會在考慮涉案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指當條例的中文本和英文本出現意義分歧時,必須以中文本或英文本為準。
(二)在法律草擬方面,律政司轄下的法律草擬科對法例的中英文本均採取同一草擬政策,即所草擬的法例必須能準確反映立法原意;而在不背離此大前提下,條文要能易讀易解,並且在中、英兩個文本之間,必須沒有意義上的分歧。中文本向讀者傳達的信息,必須與英文本所傳達的相同。
確保法例能準確反映政策原意、法律涵義準確以及兩個文本之間意思相符,是法律草擬科最重視的事。維持法例用語統一和協調,也是法例草擬的一項基本原則。在法例草擬過程中,已有標準程序,規定草擬人員在為某詞語選用其在另一語文文本的對應詞時,必須仔細翻查及考慮有關詞語在現行法例的中、英文本中出現的語境及使用情況,以確保在維持法律涵義準確的大原則下,法例的文本用詞一致。而為此,除最簡單的項目外,草擬人員所草擬的文本,均須由首長級人員作兩層審閱,以確保質素。
(三)就《國旗及國徽條例》中針對侮辱國旗及國徽的行為的刑罰條文而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政策原意是必須禁止任何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的行為。在二○二一年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時,為了更好反映上述的政策原意,我們把《條例》第7條中「故意」的英文用詞由「wilfully」改為「intentionally」。參照《國旗及國徽條例》的相關修訂,我們在今年七月向立法會提交的《2023年區旗及區徽(修訂)條例草案》中亦包括建議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條關於侮辱區旗及區徽的條文中「故意」的英文用詞,即同樣改為「intentionally」,以更切合政策原意,並與《國旗及國徽條例》的相關條文保持一致。在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後,兩條條例在「故意」的英文用詞上將會一致。
完
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