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其職 相輔相成

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在過去一星期成為社會上的話題,不少人士及團體都提出了他們的看法,亦有人談及三權分立,然而,國際上的學術研究對這個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我希望藉著這個機會從《基本法》的條文為大家解釋香港特區實際的憲制秩序,而不是著眼於一個概念的表面稱謂。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制度,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根據《基本法》在行政主導下各司其職、相輔相成,目的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首先,大家必須明白中國是一個單一體制的國家,根據中國的憲制,權力來自中央,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根據《憲法》作出決定設立香港特區和通過《基本法》,並透過《基本法》賦權特區履行職責。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條,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也同時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作為雙首長,必須按《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履行職責。《基本法》第四十八條清晰指出行政長官的職權是領導香港特區政府、簽署法案、決定政府政策等,正展現特區架構是以行政為主導。

其次,《基本法》條文列明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各有不同的職責,目標都是共同建設香港。根據《基本法》,特區政府負責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有需要時交由立法會制定法律,之後再由政府執行;政府亦負責編制財政預算,由立法會審批;至於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則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顯而易見,在《基本法》所制定的政治體制下,行政與立法機關在履行職務上是互有關連,但提出法案的主導權在於行政機關。

《基本法》賦權特區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包括終審權。有人擔心司法獨立在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下會否受到影響?答案是絕對不會。因為《基本法》第八十五條保障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基本法》同時列明香港特區的法官經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機關在政治體制中雖然享有較大的決策制定權,但必須遵守法律,決定亦可以受到司法挑戰,由法庭獨立地按法律和證據裁定有關行為是否合法。

《基本法》保障了司法人員可以不受干預地作出裁決,正如著名的已故前英國首席大法官兵咸勳爵(Lord Bingham)指出,司法獨立的意義在於「 可以自由決定案件的法律和事實價值,不受任何外部影響或壓力,並且公正無私」(註),我們的體制正展現了《基本法》所貫徹的法治原則及司法獨立的內涵。

從香港特區憲制角度正確地理解政治體制,必然會明白我們的架構是以行政主導。大家不應該只著眼於一個概念的表面稱謂,而應該從實質上去作出了解,便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爭拗。

註:原文為“independent in the sense that they (adjudicators) are free to decide on the legal and factual merits of a case as they see it, free of any extraneous influence or pressure, and impartial”(見“The Rule of Law” Cambridge Law Journal, 66(1), 二零零七年三月, 第67 – 85頁)。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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