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判決摘要

終審法院11月4日頒下一份涉及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判決。我希望講解其中一些終審法院釐清的重要法律觀點,讓公眾對相關控罪有更清晰的理解。

(1)「參與」的意思廣闊

(2)不需要證明額外的共同目的

(3)無需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

我們必須謹記,判辭第69及70段清楚註明公共秩序可以依據「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執行。負責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為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信息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為參與者提供後援如收集磚頭或負責把風的人,均可因「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因協助及教唆(如在現場者)或慫使和促致(如不在現場)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判辭第73段舉出了一個例子,假若有一班人同意參與暴動,意圖在街道設置雜物堵塞交通,亦得悉當中有人會攜帶汽油彈。如果他們繼續進行計劃,而有人使用汽油彈造成嚴重傷害,則可適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則,暴徒將面對更嚴重的罪名。

我希望以上的摘要可以協助大眾掌握判辭所提出的法律原則。

202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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