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建基於穩健體制和司法實踐

國際社會上不時有討論觸及司法獨立這個議題,大部分只著眼於法庭的判決,然而,穩健的體制和司法實踐對維護司法獨立亦發揮關鍵作用。今年適逢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25周年,我希望藉著這個重要時刻再次提醒大家司法獨立的基本要點。

在香港,《基本法》於憲制層面保障司法獨立。《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和第八十五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責時享有任期保障和訴訟豁免權。按《基本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被免職。這些保障確保在獲任命後作出司法誓言的法官,須以無畏無懼、不偏不倚的精神主持正義,只會根據法律和席前證據進行判決。

任命法官的程序亦是組成穩健體制的重要一環。《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訂明委任法官的唯一準則是他們的司法和專業才能,並且必須根據一個由九名成員(包括三名與法律執業沒有關聯的社會賢達)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再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與此同時,《基本法》第九十二條亦訂明,法官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故此,有別於其他地方,香港各級法院的法官並無國籍限制,司法任命程序亦不涉任何政治審查。

《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頒布後,有些人對於設立指定法官名單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做法提出了一些不公平的批評,部分人甚至錯誤地聲稱行政長官可以親自挑選法官來審理國家安全的案件。這些指控不但毫無根據,更與事實不符。首先,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只不過是訂立指定法官名單,負責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其次,一直以來,案件的排期、處理,以及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均屬於司法機構獨立行使的司法職能。

第三,法庭指定專責法官處理特定法律範疇的情況並不罕見。在香港,有專責處理建築和仲裁案件、商業和海事案件的法官。同樣地,英國的法院也設有專責法庭,由專責法官處理不同類別的案件,例如商業和海事。透過安排熟悉特定法律範疇的專門法官,有助提高達致法律的可預測性和確定性的機會,同時減低錯誤應用法律的風險。總括而言,這種安排有利於法治。

有失實的言論質疑指定法官的獨立和公正,事實剛剛相反,指定法官均會獨立公正地斷案。換句話說,他們只會根據適用法律和可接納證據,自由地決定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法官亦須思想開明,行事公正,不受任何外來事宜或個人利益影響。法院在判決書中全面說明作出相關決定的理據,可體現相關的實踐。

公開聆訊和頒布判決理由,向所有客觀和公正者展示司法程序透明,適當的程序得到遵循,秉持司法獨立。讓我引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2022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所說的話:「倘任何人感興趣,想了解受憲制保障的司法獨立如何在香港落實,則我們的法庭聆訊都是公開進行,司法判決皆是公開宣布,而法庭的判決理由亦公開刊載,供大眾審閱。」

支持司法獨立的憲制基石不會動搖。香港的法律專業界別實力雄厚、人才濟濟,我們的司法制度將繼續保持穩健。無論情況如何,我們在香港的每一個人都有責任妥善保存基石,維護司法獨立。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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