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

香港與內地在民生和經貿活動的交流合作日趨緊密,社會上不時有聲音要求擴闊兩地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制度的涵蓋範圍。我們期望在10月下旬恢復二讀的《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正正回應社會在這方面的訴求,有關安排更是兩地在民商事司法互助的新里程碑﹗

我們重視與社會各界溝通,貫徹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今日我特別與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應邀出席一個交流會,透過實體與網上並用的安排,向包括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各界代表等約70位參與者,講解有關草案內容,了解他們的關注及回應提問。

香港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與內地簽署了九項關於民商事司法互助的文書,其中與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18日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執行判決安排》)至為關鍵。

《執行判決安排》的涵蓋範圍廣泛,就香港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建立更全面機制,減少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在兩地重複提出訴訟的需要,為當事人利益提供更佳保障,同時提升香港作為區內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競爭力。

《執行判決安排》是香港與內地考慮兩地實際需要及情況後,充分利用「一國兩制」政策,擴闊其適用範圍,涵蓋多類合約和侵權糾紛判決,並明確涵蓋某幾類知識產權糾紛的判決。此重要突破令香港成為首個司法管轄區,與內地就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判決簽訂適用範圍如此廣泛的安排,印證「一國兩制」 的獨特優勢。

為落實《執行判決安排》,我們需透過《條例草案》在香港實施,而內地則會頒布有關司法解釋。律政司會就實施《執行判決安排》的工作與內地當局保持積極溝通,待商定在兩地同時實施的日期後,會盡快作出公布。

究竟透過《條例草案》落實《執行判決安排》後,判決的執行具體與以往有什麼不同?

舉例來說,過往在香港依據普通法原則申請執行內地判決,須向香港法院證明有關內地判決是最終及不可被推翻的,申請人可能要就這方面提交專家證據,因而困難重重,所需時間冗長,費用又高昂。在《條例草案》下,登記判決制度簡單便捷,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如內地判案法院發出證明書,只要沒有相反證明,相關內地判決須推定為在內地生效的民商事判決,符合其他條件則可予登記,登記後猶如香港判決一樣在香港強制執行。

《條例草案》為涉及民商事判決相互執行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礎,令執行更為明確及可預測,減低跨境執行相關判決所涉及的風險、法律費用和時間,從而改善跨境貿易和投資環境。我衷心希望大家對《條例草案》有更多認識,並在未來善用此執行判決安排。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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