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0 月 26 日(星期四)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
就香港特區政府提出推展廣深港高速鐵路
西九龍站"一地兩檢"安排相關工作的議案
開場發言
主席:
-
香港特區政府一直強調廣深港高鐵香港段若要發
揮最大的運輸、社會和經濟效益,必須落實"一
地兩檢"安排。陳帆局長在其開場發言時亦指出,
就跨境高鐵而言,高效省時的通關程序對全面體
現高鐵香港段快捷、方便的優點至為重要。
- 當中的原因,包括高鐵的兩個重要特點。第一是
速度快;第二是高鐵採用的開放式網絡設計,有
別於例如現時來往香港及廣州的城際直通車服務
所採用的點對點密封式設計。由於採用開放式設
計,高鐵乘客倘若要在個別設有通關設施的車站
辦理通關手續,然後轉車到達最終目的地,必定
會構成不便和減低效率。
- 社會上有部分人士關注或質疑在西九龍站落實
"一地兩檢"會否破壞"一國兩制"及違反《基
本法》。
- "一國兩制"是國家對香港特區的基本政策方針,
而《基本法》為特區的各種根本制度、法治、人
權等提供保障。特區政府當然認同維護"一國兩
制"和堅守《基本法》極為重要。正因如此,特
區政府與內地在商討"一地兩檢"相關事宜的過
程中,雙方由始至終的共識非常明確︰一方面盡
量方便乘客及發揮高鐵香港段效益,同時堅持"一
地兩檢"在法律上必須符合"一國兩制"政策,
並不會違反《基本法》。換言之,在構思"一地兩
檢"的安排時,內地與特區政府一直恪守"一國
兩制"和《基本法》。
- 在這大原則下,特區政府與內地在進行反覆研究
後提出"三步走"建議。"三步走"建議的主要內
容,已在特區政府於今年 7 月 25 日向立法會提交
的討論文件作介紹,我在此不再重複,但希望再
次強調以下幾點。
- 首先,由於"一地兩檢"必然涉及兩地的通關程
序,特區或內地均不可能單方面落實"一地兩檢"。
因此,"三步走"的第一步是特區與內地在進行商
討後達成《合作安排》。這一步不但符合"一國兩
制"政策,同時反映特區的高度自治權。自從 7 月
25 日公布"三步走"以來,特區政府通過不同途
徑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務求進一步完善相關工
作。
- 《合作安排》的內容將包括在西九龍站設立香港
及內地口岸區。這方面的構思是落實"一地兩檢"
必須的元素。高鐵香港段是跨境鐵路,連接香港
與內地;乘客乘坐高鐵香港段的目的是來往內地
與香港,因此必須分別辦理兩地的通關手續。香
港的通關手續必須依香港法律辦理,而內地通關
手續則必須依內地法律辦理。
- 從這角度分析,採用傳統的"兩地兩檢"與在西
九龍站落實"一地兩檢"的主要分別,在於"兩
地兩檢"辦理通關手續的地點是內地和香港兩個
不同車站,而"一地兩檢"則可以在同一車站(即
西九龍站)辦理,從而能令乘客能更快捷、方便
地完成兩地的通關手續;但這兩種通關模式涉及
的其他相關事宜,包括通關手續、適用法律、乘
客辦理通關手續時的權利和責任並沒有分別,而
且實行"一地兩檢"亦不會改變香港的通關制度。
- 社會上有人建議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只適用內
地關於清關、出入境及檢疫手續的法律。當年設
立深圳灣口岸時亦曾研究相關問題,而當時兩地
法律專家認為這模式並不可行。就高鐵香港段而
言,特區與內地進行深入研究後,亦認為若在西
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只適用有關通關手續的內地法
律會衍生法律和運作上問題,包括可能產生管轄
權重疊和工作人員無所適從等情況。
- "三步走"的第二步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通過決定批准及確
認《合作安排》。依據國家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則是其
常設機關。因此,全國人大常委就《合作安排》
的決定,能為"一地兩檢"提供穩妥的憲制及法
律基礎。
- "三步走"的第三步是由香港和內地在全國人大
常委作決定後各自進行相關程序予以實施。在香
港方面將需要進行本地立法工作。這過程可讓立
法會議員依據既定程序審議相關法例,充分發揮
其憲制職能,亦同時能讓社會各界進行討論和發
表意見。相關本地法例不但能為"一地兩檢"進
一步提供法律基礎,亦再次充分體現特區的高度
自治權。
- 總括而言,"三步走"是特區與內地參考了深圳灣
口岸的模式後提出的建議。雙方相信"三步走"
建議既能符合"一國兩制"政策,亦不違反《基
本法》,同時能兼顧運作及保安等問題。
- 事實上,深圳灣的"一地兩檢"模式在推出時亦
曾經引起不同聲音,但在過去約十年的期間一直
操作暢順,深受市民歡迎。特區和內地相信"三
步走"建議亦能夠達致在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
檢"的便民、利民目標。
- 主席,興建高鐵香港段是為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
的交通運輸系統,為來往內地與香港的人士提供
多一個交通選擇;而落實"一地兩檢"的目的只
有一個,令高鐵香港段能發揮最高效益。我希望
立法會議員能夠以香港整體利益作出發點,以香
港長遠發展為依歸,支持"一地兩檢",支持特區
政府今次提出的動議。
-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