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
就香港特區政府提出推展廣深港高速鐵路
西九龍站"一地兩檢"安排相關工作的議案

回應議員的發言

主席︰

  1. 我多謝各位議員在動議辯論期間就"一地兩檢" 相關議題的發言。
  2. 首先,我感謝支持於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檢" 的議員。當政府往後正式啓動"三步走"程序的 時候,我希望有關議員會繼續支持政府落實"一 地兩檢"的工作。
  3. 當然,我亦十分重視有部分議員對落實"一地兩 檢"持不同意見。總括而言,議員不支持政府動 議的意見,可以歸納為以下三方面︰

    第一、 有議員認為今次政府提出的動議並無約 束力,只是政府的公關、策略部署;政府應該進 行公眾諮詢,聽取民意。

    第二、 有議員認為政府提供的資料不足,甚或不 盡不實。

    第三、 有議員指"三步走"建議會違反《基本法》, 將會構成壞先例,影響"一國兩制"日後在特區 的落實。

    我希望藉此機會,扼要回應以上的觀點。
  4. 首先,今次提出的動議,雖然沒有約束力,但基 於對立法會的尊重,政府希望盡量在客觀環境容 許的情況下配合立法會議員履行監察政府的職能。 立法會議員是不同界別選民的議會代表,政府透 過提出動議,聽取立法會全體議員就"一地兩檢" 的意見,是有效而尊重民意的諮詢方式。因此, 雖然政府至今並沒有就"一地兩檢"進行某些人 士所指的公眾諮詢,但絶不代表政府漠視民意。 事實上,自 7 月 25 日至今,無論在傳媒或其他平 台,社會各界均對"一地兩檢"進行廣泛的討論, 而政府亦一直透過不同方式聽取意見。
  5. 第二,就政府提供的資料,容許我指出,政府於 7 月 25 日向立法會提交的討論文件(“討論文 件”),及其後各官員透過不同渠道作出的解述, 已經就"一地兩檢"提供相當充實的資料。
  6. 討論文件的內容包括高鐵的優點、內地高鐵網絡 的發展、廣深港高鐵(香港段)與內地高鐵網絡 的聯繫、高鐵的效益、通關程序、法律的考慮、 以及"三步走"建議的主要內容。此外,我希望 大家會留意到討論文件的附件就某些社會上曾經 提出的構思作出較具體的論述,包括"車上檢"、 "北南行分站一地兩檢"及"兩地兩檢",以及該 等構思不可行的主要原因。因此,部分議員指政 府沒有向市民解釋其他建議的可行性,並不屬實。
  7. 有議員指稱政府提供的資料不夠清晰,令人產生 疑問。社會上部分人士對"一地兩檢"或"三步 走"提出問題是可以理解。政府推出新政策或法 例時每每都會遇到類似情況。政府當然有責任向 市民作出解釋,但並不代表每當有部分社會人士 認為仍有問題時便應必然地擱置建議。香港是多 元化社會,特區政府必須顧及整個社會不同人士 的需要和意見,並以香港的整體利益為依歸。
  8. 再者,資料是否清晰,是否不盡不實,最終應以 客觀及持平的態度去處理。容許我以幾個例子說 明這觀點︰

    (1) 有議員認為"三步走"建議下法律適用或司 法管轄問題可能有不清楚的情況。但若然大 家參閱討論文件第 44 至 47 段的解述,便會 理解現時"一地兩檢"方案的設計原則,就 是盡量避免出現法律和司法管轄權重疊的問 題。

    (2) 另外有議員提出,若"內地口岸區"的天花 板意外塌下而引致有人受傷或死亡,當中涉 及的民事、刑事及保險事宜會引致複雜法律 及管轄權問題。從法律角度看,我們相信討 論文件第 44(一) 段中解述的原則 可以處理 類似的情況。簡言之,該例子衍生的民事及 刑事責任均應該適用香港法律,由香港法院 處理;而當中的保險事宜,則有如其他的意 外情況,要視乎相關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而 定。

    (3) 同一位議員亦提出在"內地口岸區"工作的 清潔或工程人員的稅務問題。正如討論文件 第 44(三)段指出,有關的稅務問題將會依據 《合作安排》適用香港法律。

    (4) 另外,有議員問,若然內地部委就"內地口 岸區"的建築提出要求,應該適用香港還是 內地法律。答案亦可在討論文件第 44(二)段 找到,即"內地口岸區"建築物及相關設施、 施工等問題適用香港法律。

    (5) 更有議員提及有乘客携帶內地法例列為違禁 品,以及走私人民幣或走私黃金所引起所謂 的"恐懼"。容許我提出一個問題︰若然高鐵 實行"兩地兩檢",會否意味乘客可以携帶違 禁品,或可以走私人民幣或走私黃金?答案 十分清楚。這例子顯示,部分議員提出的所 謂"恐懼"、"擔心",其實與"一地兩檢"並 無關係。
  9. 總括而言,討論文件的內容,加上官員在不同場 合的解述,應該已能夠令社會上關心"一地兩檢" 的人士掌握資料去考慮相關問題。此外,我們應 該以積極、正面的態度去處理問題。法律的問題, 可以透過法律方法解決。
  10. 第三,有部分議員指稱於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 檢"會違反《基本法》及破壞"一國兩制"。我絶 對尊重法律上的理性關注。正如我於 10 月 26 日 作開場發言時指出,特區政府認同堅守"一國兩 制"和維護《基本法》極為重要。因此,特區與 內地構思"三步走"建議時一直堅守"一國兩制" 政策和《基本法》的精神。我們會繼續小心分析 各位議員就《基本法》表述的意見,務求在落實 "一地兩檢"的工作時能進一步妥善處理相關事 宜。
  11. 但就有部分議員指稱在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檢" 會構成壞先例,甚至以"割地"、"自閹"、"黑洞"、 "木馬"和"隨意門"等負面甚或過度政治化的 形容詞去抺黑"一地兩檢",特區政府絶對不認 同。
  12. 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的唯一目的,是令 乘坐高鐵(香港段)往返香港與内地的乘客可方 便、快捷地辦理兩地的通關手續,從而發揮高鐵 的效益。推行"一地兩檢"並非可以隨意作出的 決定。在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檢"不但必須由 特區政府及內地經長時間商討後達成共識;更重 要的是,在"三步走"的建議下,最終必須在特 區進行本地立法工作。換言之,是否落實"一地 兩檢"最終仍須得到立法會的同意。辯論期間有 個別議員形容立法會將會成為"橡皮圖章",恐怕 這類表述是不尊重立法會議員以及支持他們的選 民。
  13. 在辯論期間,有某些議員言之鑿鑿地指"三步走" 建議違反《基本法》。我相信大家知悉高等法院原 訟法庭於 9 月 27 日曾作出決定,拒絶批准兩宗有 關"一地兩檢"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相關判詞 第 39 至 41 段指出,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的 其中一個論點,指無論"三步走"的最終內容如 何,合作安排必定會違反《基本法》,特別是違反 《基本法》第 18 條。然而,法官不接納該論點, 認為現階段不可能斷言合作安排必然會違反《基 本法》。既然獨立、專業的法官有上述的判決,相 關議員是否有充足的法理基礎指稱"三步走"必 然違反《基本法》,答案明顯不過。
  14. 有議員指在西九龍站實行"一地兩檢"的方式"極 端",與例如美、加或英、法的模式不同。我相信 大家會明白,每一個地方的制度都會因為種種原 因而存在差異。雖然現時政府建議的"一地兩檢" 模式與美、加和英、法等模式不同,但不能因此 便認定有關模式為"極端"。無論從高鐵網絡的設 計、效益及乘客的便捷,特區政府相信現時建議 的模式是在兼顧所有相關因素後最合適和有效的 模式。
  15. 自從特區政府研究"一地兩檢"的安排,我們從 來沒有低估相關工作的難度。但特區政府最終仍 建議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是因為該模式 最能發揮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效益,最有利 香港的整體及長遠發展。我敬請各位議員支持政 府提出的動議。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