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
就香港特區政府提出推展廣深港高速鐵路
西九龍站"一地兩檢"安排相關工作的議案
回應議員的發言
主席︰
- 我多謝各位議員在動議辯論期間就"一地兩檢"
相關議題的發言。
- 首先,我感謝支持於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檢"
的議員。當政府往後正式啓動"三步走"程序的
時候,我希望有關議員會繼續支持政府落實"一
地兩檢"的工作。
- 當然,我亦十分重視有部分議員對落實"一地兩
檢"持不同意見。總括而言,議員不支持政府動
議的意見,可以歸納為以下三方面︰
第一、 有議員認為今次政府提出的動議並無約
束力,只是政府的公關、策略部署;政府應該進
行公眾諮詢,聽取民意。
第二、 有議員認為政府提供的資料不足,甚或不
盡不實。
第三、 有議員指"三步走"建議會違反《基本法》,
將會構成壞先例,影響"一國兩制"日後在特區
的落實。
我希望藉此機會,扼要回應以上的觀點。
- 首先,今次提出的動議,雖然沒有約束力,但基
於對立法會的尊重,政府希望盡量在客觀環境容
許的情況下配合立法會議員履行監察政府的職能。
立法會議員是不同界別選民的議會代表,政府透
過提出動議,聽取立法會全體議員就"一地兩檢"
的意見,是有效而尊重民意的諮詢方式。因此,
雖然政府至今並沒有就"一地兩檢"進行某些人
士所指的公眾諮詢,但絶不代表政府漠視民意。
事實上,自 7 月 25 日至今,無論在傳媒或其他平
台,社會各界均對"一地兩檢"進行廣泛的討論,
而政府亦一直透過不同方式聽取意見。
- 第二,就政府提供的資料,容許我指出,政府於
7 月 25 日向立法會提交的討論文件(“討論文
件”),及其後各官員透過不同渠道作出的解述,
已經就"一地兩檢"提供相當充實的資料。
- 討論文件的內容包括高鐵的優點、內地高鐵網絡
的發展、廣深港高鐵(香港段)與內地高鐵網絡
的聯繫、高鐵的效益、通關程序、法律的考慮、
以及"三步走"建議的主要內容。此外,我希望
大家會留意到討論文件的附件就某些社會上曾經
提出的構思作出較具體的論述,包括"車上檢"、
"北南行分站一地兩檢"及"兩地兩檢",以及該
等構思不可行的主要原因。因此,部分議員指政
府沒有向市民解釋其他建議的可行性,並不屬實。
- 有議員指稱政府提供的資料不夠清晰,令人產生
疑問。社會上部分人士對"一地兩檢"或"三步
走"提出問題是可以理解。政府推出新政策或法
例時每每都會遇到類似情況。政府當然有責任向
市民作出解釋,但並不代表每當有部分社會人士
認為仍有問題時便應必然地擱置建議。香港是多
元化社會,特區政府必須顧及整個社會不同人士
的需要和意見,並以香港的整體利益為依歸。
- 再者,資料是否清晰,是否不盡不實,最終應以
客觀及持平的態度去處理。容許我以幾個例子說
明這觀點︰
(1) 有議員認為"三步走"建議下法律適用或司
法管轄問題可能有不清楚的情況。但若然大
家參閱討論文件第 44 至 47 段的解述,便會
理解現時"一地兩檢"方案的設計原則,就
是盡量避免出現法律和司法管轄權重疊的問
題。
(2) 另外有議員提出,若"內地口岸區"的天花
板意外塌下而引致有人受傷或死亡,當中涉
及的民事、刑事及保險事宜會引致複雜法律
及管轄權問題。從法律角度看,我們相信討
論文件第 44(一) 段中解述的原則 可以處理
類似的情況。簡言之,該例子衍生的民事及
刑事責任均應該適用香港法律,由香港法院
處理;而當中的保險事宜,則有如其他的意
外情況,要視乎相關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而
定。
(3) 同一位議員亦提出在"內地口岸區"工作的
清潔或工程人員的稅務問題。正如討論文件
第 44(三)段指出,有關的稅務問題將會依據
《合作安排》適用香港法律。
(4) 另外,有議員問,若然內地部委就"內地口
岸區"的建築提出要求,應該適用香港還是
內地法律。答案亦可在討論文件第 44(二)段
找到,即"內地口岸區"建築物及相關設施、
施工等問題適用香港法律。
(5) 更有議員提及有乘客携帶內地法例列為違禁
品,以及走私人民幣或走私黃金所引起所謂
的"恐懼"。容許我提出一個問題︰若然高鐵
實行"兩地兩檢",會否意味乘客可以携帶違
禁品,或可以走私人民幣或走私黃金?答案
十分清楚。這例子顯示,部分議員提出的所
謂"恐懼"、"擔心",其實與"一地兩檢"並
無關係。
- 總括而言,討論文件的內容,加上官員在不同場
合的解述,應該已能夠令社會上關心"一地兩檢"
的人士掌握資料去考慮相關問題。此外,我們應
該以積極、正面的態度去處理問題。法律的問題,
可以透過法律方法解決。
- 第三,有部分議員指稱於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
檢"會違反《基本法》及破壞"一國兩制"。我絶
對尊重法律上的理性關注。正如我於 10 月 26 日
作開場發言時指出,特區政府認同堅守"一國兩
制"和維護《基本法》極為重要。因此,特區與
內地構思"三步走"建議時一直堅守"一國兩制"
政策和《基本法》的精神。我們會繼續小心分析
各位議員就《基本法》表述的意見,務求在落實
"一地兩檢"的工作時能進一步妥善處理相關事
宜。
- 但就有部分議員指稱在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檢"
會構成壞先例,甚至以"割地"、"自閹"、"黑洞"、
"木馬"和"隨意門"等負面甚或過度政治化的
形容詞去抺黑"一地兩檢",特區政府絶對不認
同。
- 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的唯一目的,是令
乘坐高鐵(香港段)往返香港與内地的乘客可方
便、快捷地辦理兩地的通關手續,從而發揮高鐵
的效益。推行"一地兩檢"並非可以隨意作出的
決定。在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檢"不但必須由
特區政府及內地經長時間商討後達成共識;更重
要的是,在"三步走"的建議下,最終必須在特
區進行本地立法工作。換言之,是否落實"一地
兩檢"最終仍須得到立法會的同意。辯論期間有
個別議員形容立法會將會成為"橡皮圖章",恐怕
這類表述是不尊重立法會議員以及支持他們的選
民。
- 在辯論期間,有某些議員言之鑿鑿地指"三步走"
建議違反《基本法》。我相信大家知悉高等法院原
訟法庭於 9 月 27 日曾作出決定,拒絶批准兩宗有
關"一地兩檢"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相關判詞
第 39 至 41 段指出,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的
其中一個論點,指無論"三步走"的最終內容如
何,合作安排必定會違反《基本法》,特別是違反
《基本法》第 18 條。然而,法官不接納該論點,
認為現階段不可能斷言合作安排必然會違反《基
本法》。既然獨立、專業的法官有上述的判決,相
關議員是否有充足的法理基礎指稱"三步走"必
然違反《基本法》,答案明顯不過。
- 有議員指在西九龍站實行"一地兩檢"的方式"極
端",與例如美、加或英、法的模式不同。我相信
大家會明白,每一個地方的制度都會因為種種原
因而存在差異。雖然現時政府建議的"一地兩檢"
模式與美、加和英、法等模式不同,但不能因此
便認定有關模式為"極端"。無論從高鐵網絡的設
計、效益及乘客的便捷,特區政府相信現時建議
的模式是在兼顧所有相關因素後最合適和有效的
模式。
- 自從特區政府研究"一地兩檢"的安排,我們從
來沒有低估相關工作的難度。但特區政府最終仍
建議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是因為該模式
最能發揮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效益,最有利
香港的整體及長遠發展。我敬請各位議員支持政
府提出的動議。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