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行政長官2017年施政報告》第21段指出,“在
法治工作的範疇中,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就推動
有效的法律改革上擔當重要角色。為了提高法改會的效
率,及改善其運作,律政司現正研究其他司法管轄區法
律改革機構的經驗,以探討不同完善法改會模式的方案。"
律政司第一步的工作,是透過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以下
簡稱“法改會")進行相關研究。法改會至今已進行兩次
會議,討論相關事宜。律政司希望在今次會議向本事務
委員會滙報法改會現時的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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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適當的法律改革能令法律配合社會
的發展。在香港,法改會在推動法律改革中發揮重要作
用。但由於現時法律改革的制度已沿用一段時間,律政
司認為應該進行檢討, 並且研究如何改善法改會的運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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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和各位委員應已收到一份供今次會議討論的
文件。這份文件重點介紹了法改會現階段的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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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第一部分1介紹香港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
律改革的一般情況,以及法改會進行今次法律研究的主
要原因。有關法改會目前的結構及工作模式的詳細資料
則詳載於文件附件1。文件的第二部分2介紹法改會在研
究如何改善其結構和運作時認為應該考慮的重要議題。
而可供考慮的改革方案、每一個方案的利弊,以及法改
會有關這些方案的看法,則載述於文件的第三部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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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件指出4,幾乎每一個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
都有某種負責法律改革工作的機構,但它們在結構、流
程等各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法律改
革機構是依據法例成立的組織,而另一些則可能在政府
法律部門之內或在行政基礎上運作。在成員方面,有些
法律改革機構委任受薪的全職委員,有些則由非全職或
義務成員組成,還有一些是以透過政府與法律專業組織
或法律學院等的合作方式來進行運作。律政司提交的文
件的附件2,介紹海外多個司法管轄區不同法律改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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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改會的重要特點包括: (一) 屬於非法定的
獨立諮詢組織; (二) 由律政司司長擔任主席,以及終審
法院首席法官為當然成員; (三) 法改會及其小組委員會
皆由非全職及義務性質的成員組成; (四) 成員包括法律
界的專家,以及其他界別的人士; (五)法改會 可以自訂
研究課題;及(六) 律政司之內設立全職秘書處為法改會提
供支援5
促使法改會進行今次研究的其中一個原因是關注
到法改會沒有全職委員,以致可能影響法改會研究工作
及完成報告書所需要的時間。另一原因是政府落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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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近年落實法改會報告書的進度有正面改善。
當中原因包括政府於2011年向決策局及部門發出一套指
引,以推動更快及更有系統地落實法改會的建議。此外,
在報告機制下,律政司司長會每年向本事務委員會作出
滙報,以便立法會監察政府在這方面的工作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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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改會的運作方面,法改會的成員一向屬義務
性質,這模式可以令法改會及其小組委員會吸納不同背
景的成員,靈活性比較高。法改會如非採用此形式,可
能會因為費用太高昂或有關人士不願意或不能夠全職參
與而無法獲得相關協助。然而,因為有關人士是義務性
質,法改會可以要求他們承擔的工作量和工作時間、速
度明顯地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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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上述及其他相關因素,法改會在改革結構
及運作方面主要就三個方向進行討論:
(a) 第一,維持現狀;
(b) 第二,維持現時法改會及小組委員會的結構,但
加強法改會秘書處的支援;以及
(c) 第三,成立完全獨立的法定法律改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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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仔細考慮後,法改會認為在現階段相對可行的
改革方向,是維持現時法改會及小組委員會的結構,但
同時加強法改會秘書處的支援。這個改革方式既可保持
現時法改會結構及成員組合的所有優點,又可改善對法
改會及其小組委員會的支援,並令法改會諮詢文件及報
告書可以更及時地完成6。在加強支援方面,也有建議法
改會可在合適時將部分工作(例如較複雜的法律研究工
作)“外判"予外界專家或顧問(包括律師、學者或其他
人士),由他們就特定議題進行研究或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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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成立完全獨立的法定法律改革機構的建議,雖
然法改會認為作為長遠的目標而言,這是值得考慮的方
向。但成立法定法律改革機構會涉及重大的資源投放,
而且由於具備合適資格而又願意擔任法改會全職委員的
法律界人士相信有限,因此要在香港成立有關機構和維
持其運作可能存在相當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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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律政司考慮未來路向,我希望委員就法改
會的研究結果發表意見。最後,我亦希望藉此機會,再
次感謝本事務委員會一直對法律改革工作的支持。
多謝。
1見文件第2 至16 段(“背景”)。
2見文件第17 至30 段(“改革香港的法律改革模式:須考慮的主要議題”)。
3見文件第31 至56 段(“有關法改會結構與運作的未來路向的可供考慮方案”)。
4文件第5 段。
5文件第18 至28 段。
6文件第54(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