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傳媒朋友︰
特區政府完全理解香港社會關注落實"一地
兩檢"的法理基礎。正如以往在不同場合,我及其他
政府官員多次指出,特區與內地商討"一地兩檢"時,
一直強調"一地兩檢"的安排必須符合"一國兩制"
及不違反《基本法》。在這大前提下,雙方建議採用"三
步走"的方式去落實"一地兩檢"。今日全國人大常委
會就"一地兩檢"作出的決定,亦非常清楚說明"一
地兩檢"的安排符合國家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以及國務院港澳辦張曉明
主任的《說明》,已就落實"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作
出相當詳細的說明,我相信不需要在此重複。我理解
社會上比較關心兩方面。第一方面涉及《基本法》第
18 條;另一方面涉及引用《基本法》哪一條條文去落
實"一地兩檢"以及授權等相關問題。這兩方面《說
明》都有作出解說,我希望大家可以留意相關內容,
包括以下重點。
-
首先,《基本法》第 18 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入本
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亦規定"任
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
本法規定不屬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
《說明》解述"一地兩檢"不會違反《基本法》第 18
條。主要原因有兩個。第一,《基本法》第 18 條規定
的是全國法律延伸適用至整個香港特區的情況,包括
有關範疇及其適用途徑。簡單而言,《基本法》第 18
條規定中有關全國性法律實施的範圍是整個香港特
區,實施主體是香港特區本身,適用對象是香港特區
的所有人。而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實施全國性
法律,其實施範圍只限於"內地口岸區",實施主體是
內地的有關機構,適用對象主要是處於"內地口岸區"
的高鐵乘客。這種情況與《基本法》第 18 條所規定的
情況完全不同,所以不會出現抵觸香港特區《基本法》
第 18 條規定的問題。
- 第二,《合作安排》明確規定,就內地法律的適用以及
管轄權的劃分而言,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將被視
為"處於內地"。相類似的法律條文在深圳灣模式亦有
採用。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亦
為將"內地口岸區"視為"處於內地"的條文提供法
律基礎。
- 此外另一方面,社會上曾就應引用《基本法》哪一條
條文以及授權等問題進行討論。可以告訴大家的是,
在過去的討論,特區及內地曾反覆研究不同建議,這
些建議包括引用《基本法》第 20 條的建議。但兩地留
意到香港社會上就《基本法》第 20 條是否適用,或是
否最佳方法存在不同意見。正如《說明》指出,"一地
兩檢"是實踐"一國兩制"中遇到的新情況,因此社
會上有不同意見完全正常及可以理解。因此,經全盤
考慮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以"批准"《決定》的方
式更適當。
-
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
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處理方
法,優點是在憲制基礎上以更高的層次去處理問題,
避免就是否應授權或《基本法》第 20 條的解釋等爭
議,可以說是以更穩妥的方式去處理相關問題,亦反
映全國人大常委會願意聆聽不同意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