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於 2017 年 12 月 27 日

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內地與

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

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

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

各位傳媒朋友︰

         特區政府完全理解香港社會關注落實"一地 兩檢"的法理基礎。正如以往在不同場合,我及其他 政府官員多次指出,特區與內地商討"一地兩檢"時, 一直強調"一地兩檢"的安排必須符合"一國兩制" 及不違反《基本法》。在這大前提下,雙方建議採用"三 步走"的方式去落實"一地兩檢"。今日全國人大常委 會就"一地兩檢"作出的決定,亦非常清楚說明"一 地兩檢"的安排符合國家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

  1.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以及國務院港澳辦張曉明 主任的《說明》,已就落實"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作 出相當詳細的說明,我相信不需要在此重複。我理解 社會上比較關心兩方面。第一方面涉及《基本法》第 18 條;另一方面涉及引用《基本法》哪一條條文去落 實"一地兩檢"以及授權等相關問題。這兩方面《說 明》都有作出解說,我希望大家可以留意相關內容, 包括以下重點。
  2. 首先,《基本法》第 18 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入本 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亦規定"任 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 本法規定不屬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3. 《說明》解述"一地兩檢"不會違反《基本法》第 18 條。主要原因有兩個。第一,《基本法》第 18 條規定 的是全國法律延伸適用至整個香港特區的情況,包括 有關範疇及其適用途徑。簡單而言,《基本法》第 18 條規定中有關全國性法律實施的範圍是整個香港特 區,實施主體是香港特區本身,適用對象是香港特區 的所有人。而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實施全國性 法律,其實施範圍只限於"內地口岸區",實施主體是 內地的有關機構,適用對象主要是處於"內地口岸區" 的高鐵乘客。這種情況與《基本法》第 18 條所規定的 情況完全不同,所以不會出現抵觸香港特區《基本法》 第 18 條規定的問題。
  4. 第二,《合作安排》明確規定,就內地法律的適用以及 管轄權的劃分而言,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將被視 為"處於內地"。相類似的法律條文在深圳灣模式亦有 採用。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亦 為將"內地口岸區"視為"處於內地"的條文提供法 律基礎。
  5. 此外另一方面,社會上曾就應引用《基本法》哪一條 條文以及授權等問題進行討論。可以告訴大家的是, 在過去的討論,特區及內地曾反覆研究不同建議,這 些建議包括引用《基本法》第 20 條的建議。但兩地留 意到香港社會上就《基本法》第 20 條是否適用,或是 否最佳方法存在不同意見。正如《說明》指出,"一地 兩檢"是實踐"一國兩制"中遇到的新情況,因此社 會上有不同意見完全正常及可以理解。因此,經全盤 考慮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以"批准"《決定》的方 式更適當。
  6. 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 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處理方 法,優點是在憲制基礎上以更高的層次去處理問題, 避免就是否應授權或《基本法》第 20 條的解釋等爭 議,可以說是以更穩妥的方式去處理相關問題,亦反 映全國人大常委會願意聆聽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