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3 月22 日 (星期四)
知識產權仲裁講座
仲裁 — 中小企解決知識產權爭議的好方法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歡迎辭



梁署長[梁家麗女士,知識產權署署長]、各位嘉賓:

  1. 我謹代表律政司歡迎各位,蒞臨出席由知識產權署及律 政司合辦的知識產權仲裁講座。
  2. 近年,我們日常生活幾乎所有層面都涉及知識產權,特別在商業活動中,保護知識產權尤為重要。知識產權有一項特點,就是各地政府機構所批予的知識產權(如專利)均屬地域性。本地的專利制度就某項發明批予專利,賦予專利擁有人可在有限的期限內排除他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使用該項發明的權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批予的知識產權只可在特區強制執行。
  3. 隨著有關知識產權的活動增加,知識產權的爭議亦無可避免增多。如何有效、便宜及快捷地解決這些知識產權的爭議變得相當重要。例如,在合資經營協議或收購合併交易中,常常涉及雙方就所擁有的對於知識產權的爭議。早於1985 年,美國的法院已經在 Mitsubishi Motors Corporation 訴 Soler Chrysler-Plymouth, Inc., 473 US 614 (1985) 一案中裁定,即使涉及國家或政府機構所批予的註冊知識產權(例如專利、商標及外觀設計)的有效性問題,仲裁庭亦可以審理並作出裁決。在實踐上,香港在過往亦曾有仲裁庭就已註冊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問題作出裁決。
  4. 但有人仍覺得香港的相關法律狀況有欠清晰,並質疑可否以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的知識產權爭議。而事實上,世界各地對知識產權爭議可否透過仲裁解決,尤其是涉及已註冊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的爭議,處理不一。為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和區內首屈一指的知識產權貿易中心的地位,去年在立法會通過的《2017 年仲裁(修訂)條例》澄清了《仲裁條例》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的任何知識產權爭議均可透過仲裁解決1,知識產權仲裁裁決可在香港強制執行2
  5. 修訂已於2018 年1 月1 日開始生效,並適用於當日或以後展開的仲裁。仲裁各方亦可同意將其適用於2018 年1 月1日前展開的仲裁及其相關程序。
  6. 我們相信通過這次法例的修訂,可澄清知識產權爭議的可仲裁性,突顯在香港進行涉及知識產權爭議的仲裁的吸引力。用傳統法庭訴訟解決知識產權爭議的過程可能非常漫長。相反,仲裁是指由獨立第三者解決爭議,而並非由法庭作出判決。由仲裁員所作出的裁決對仲裁雙方均有約束力。
  7. 使用仲裁解決知識產權爭議的好處有很多。首先,仲裁程序及仲裁裁決是保密的,仲裁各方在過程中提出的論點和證據都不會被公開。仲裁的這個特點對涉及商業秘密的爭議非常有用。第二,仲裁各方可享有自主權,他們可同意將哪些爭議付諸仲裁、約定仲裁庭可判給的補救和濟助,進行仲裁時所適用的程序,以及委任有關範疇的專家擔任仲裁員,使程序更具彈性。另外一點有關自主權的是可以選擇你認為最合適的獨立第三者。當然香港法官的質素非常高,但處理涉及專業知識的知識產權爭議時,如果選擇專家作為仲裁員,仲裁過程所需的時間和費用會相對減低。
  8. 而仲裁的第三個主要的吸引點,就是仲裁可提供單一平台,解決涉及不同地方的知識產權爭議;當事人無須就爭議在各個司法管轄區逐一展開法律程序。
  9. 剛才我提到有關自主權時的其中一個優點是大家可以選擇自己的仲裁員。在香港有許多富經驗的知識產權爭議仲裁員。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例,該中心設有知識產權爭議仲裁員名冊,名冊上現時有40 多位仲裁員具有解決知識產權爭議方面的經驗,他們來自十多個不同司法管轄區。這些仲裁員能夠提供高質素的法律及爭議解決的服務。
  10. 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仲裁裁決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除仲裁程序有重大瑕疵外,裁決是對雙方有約束力,也是最終的裁決。
  11. 仲裁另外一個必須提及的優點就是在香港作出的一般仲裁裁決,仲裁各方可以利用《紐約公約》所確立的仲裁裁決的執行機制,在157 個國家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意思是指除特殊情況之外(例如程序上出現重大瑕疵),仲裁裁決 可以通過簡單程序獲得承認和執行。
  12. 透過與內地的《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亦有相應的執行機制可在內地強制執行。這就是透過仲裁解決知識產權爭議的一大優點。
  13. 但正如我在開始時所解釋,各國或政府機構所批予的知識產權(如專利)均屬地域性。要在香港以外地區強制執行仲裁裁決,須考慮執行當地所適用的法律規定。
  14. 最後,我衷心感謝知識產權署合辦今次的講座,同時感謝兩位講者抽出寶貴的時間為我們作講解。在此我謹祝講座順利舉行。
多謝各位!

1 《仲裁條例》第103B 及第103D 條
2 《仲裁條例》第103G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