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立法會會議席上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開場發言全文

譚文豪議員議案-立法保護揭弊者



主席:

  1. 我感謝譚文豪議員提出的議案,以及三位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揭弊者在揭弊之後有機會在機構內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會涉及執法及司法程序。我會就司法這方面講述相關保護揭弊者的措施。
  2. "立法保護揭弊者"議案的涵蓋範圍非常廣泛,涉及政府多個決策局的政策範疇,而且可能影響多方的實質權利和義務。例如,議案建議規管商業組織保障揭弊者免遭解僱、停職等處分和制訂內部措施必然牽涉僱傭關係。議案亦提出揭弊者或其家屬的人身安全和自由問題,這涉及人身保護措施、刑責和執法問題。在研究這些議題時,律政司會向相關決策局提供適切的法律意見。
  3. 以下,我會就保護和便利揭弊者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作證的相關法律及措施作出介紹。
  4. 根據普通法,一般來說,基於公共政策原因,控辯雙方不應披露舉報人的身分,除非有關資料是證明被告人的清白所必需的。
  5.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法庭可為司法公正、公安或安全的需要,禁止公衆進入刑事法庭1,亦可以命令刑事法律程序的任何適當部分,在非公開法庭進行,並命令不可提出任何可能會引致披露證人姓名或地址的問題2
  6. 法庭亦可根據其固有司法管轄權(inherent jurisdiction)發出"禁言令"(Gag Order)或"身分保密令"(Anonymity Order),容許證人在作證時使用屏障,及使用特別通道進入法院大樓及法庭,以保護揭弊者的身分。
  7.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亦容許一名惶恐證人(witness in fear),即對其本身或其家庭成員的安全感到憂慮的證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藉電視直播聯繫提供證據3
  8. 另外,律政司會根據《檢控守則》,向易受傷害證人,包括惶恐證人,提供不同的合適保障 4
  9. 最後,視乎具體情況而言,任何干擾或妨礙揭弊者向執法機關提供證據或在法庭作證的人,可能干犯刑事恐嚇罪、勒索罪或妨礙司法公正罪等。
  10. 主席,我們會聆聽其他議員稍後就這個課題提出的意見,然後作出扼要回應。
多謝主席。

1 第122條
2 第123條
3 第79B條
4 第14.7段:易受傷害證人不論是否罪行受害者,其權利、期望及個人情況應同樣受到尊重。他們包括兒童、精神上無能力人士,以及感到惶恐的證人。對易受傷害證人或罪行受害者,適宜藉以下方法向他們提供保障:
  1. 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提供證據;
  2. 播放電子預先錄影證據;
  3. 設置屏障;
  4. 非公開聆訊;
  5. 加快聆訊;
  6. 連續聆訊;
  7. 安排支援者;
  8. 法庭審訊不拘形式;
  9. 特別保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