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立法會會議席上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總結發言全文

譚文豪議員議案-立法保護揭弊者



主席:

  1. 多謝各位議員剛才就議案發表意見。
  2. 我首先想回應梁繼昌議員的修正案中建議揭弊者不應因揭弊而承受民事法律責任,我想在此指出,其實現時有不同法例在這方面保護揭弊者。例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455 章)1、《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 405 章)2,以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條例》(第 575 章)3中的相關條文均規定,如有人披露涉嫌洗黑錢或其他罪行的資料,他不會被視為違反合約或任何成文法則或操守規則等。
  3. 又例如,在履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4中所規定的責任或所授予的職能時,如出於真誠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為,則無須就該等作為或不作為承擔任何民事法律責任,不論是在合約法、侵權法、誹謗法、衡平法或是在其他法律下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
  4. 至於關於保障揭弊者的身分方面,現時已經有不同條例避免揭弊者的身分被揭露。例如《版權條例》(第 528 章)和《進出口條例》(第 60章)訂明除非法庭認為為維護司法公正而有需要,否則任何舉報人的姓名、名稱或身分,均不得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披露5
  5. 關於揭弊者可能會遭受僱主不公平的對待或保護揭弊者的人身安全,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和保安局局長稍後會作出介紹。
  6. 我注意到現時有制度和措施從揭弊者無須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避免揭弊者的身分被揭露等方面提供保護。雖然現時沒有專為處理保護揭弊者而訂立的法例,但現有各種條例可以在不同情況和範疇下提供適當保障,達至保護揭弊者的目的。
  7. 我亦注意到剛才很多議員提出了很多例子和很多意見,政府有聆聽到。政府亦注意到,剛才提及的一些修正案中,其實帶出現時所建議的議案的問題,例如具體揭弊的範圍該如何訂出?有一個建議是,是否任何不道德的事情亦應涉及在內?而不單只是違法或不單只是違反重大公眾利益,這些我們進行考慮時也需要注意到現時法例已經做到相關的保障。如果我們訂出揭弊很闊的話,會令我們在法律上難以適從,令市民混淆。
  8. 我注意到剛才討論時,不同議員提到免責情況究竟應該是絕對的,或是應該在一些前提之下所能夠達到的?我在此想跟主席講的是,香港的法律在現時的情況下,已提出適當的保障,因此,我懇請議員否決有關議案。
  9. 律政司會繼續聽取議員的意見,亦會繼續就相關法例的民事和刑事法律事宜向各個決策局提供適當的法律意見,讓揭弊者能按照香港的法例得到適切的保護。我謹此致辭。多謝主席。
1 第25A(3)條
2 第25A(3)條
3 第12(3)條
4 第22,39, 64, 81, 380, 381條
5 《版權條例》(第 528 章)第127條、《防止盜用版權條例》(第 544 章)第36C條、《進出口條例》(第 60章)第38條,以及《應課稅品條例》(第 109章)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