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5 月 2日(星期四)
香港各界婦女聯合協進會
"調解論壇及“調解為先”承諾書 "講座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致辭全文


蔡副主席、林太、Elise:

多謝你們今天邀請我到這裡就"調解為先"承諾書,跟大家作出分享。我會先講解一下,然後歡迎大家提問,我會樂意解答。

甚麼是調解?

我想今日和大家分享一下調解是甚麼一回事,其優點是甚麼,香港又準備怎樣發展調解,好讓大家知道我們的方向。在香港,調解的歷史並非真的很長,開始起到真正的作用,其實是在興建赤鱲角機場的時期,調解用作解決了一些很大爭議。自此以後,很多商業活動,包括一些跨境的商業活動也有使用調解。

但大家可能會問,調解跟法庭訴訟或仲裁,又有何不同?大家也清楚知道,在法庭的訴訟中,法庭會作出判決,按證據和法律來決定哪一方贏、哪一方輸。當然有需要時訴訟方可以提出上訴。

仲裁又是甚麼呢?仲裁是雙方同意找一個中立的第三者,即仲裁員(或三個人組成的仲裁庭),按法律和證據去就雙方爭議的對錯作一個裁決,所以也要判一方贏或輸。大家也會明白,當有一方贏、另一方輸時,輸的一方往往不大高興,很少會輸得心服口服。這正正帶出尤其是對商人而言,或對整個社會而言,調解特別有用之處。因為調解並不需要看誰對誰錯,調解的整體目的是就雙方的爭議,或雙方不同的看法,找出一個方案,而這個方案是為雙方所接受。

所以甚麼是調解?調解其實是雙方和談的延伸。如在和談過程中,因為溝通上的問題或其他原因而未能成功,便可以請一個中立的第三者來進行調解,這位中立的第三者就是我們所說的調解員。調解員的工作並非判定誰對誰錯,調解員最重要的工作是促進雙方溝通,而當他進行這項工作時,他亦可以單方面見其中一方,以理解其心底在想甚麼,為何他與對方會有歧見等。他通過與雙方溝通,便可以盡量找出雙方的共同利益和大家都希望達到的結果,而不是將爭議無限擴大。通過大家互相溝通和會面,調解員便會找到一個方案,或引導任何一方或雙方提出一些雙方也能接受的方案,從而達成和解。所以調解員所做的工作是要聆聽、鼓勵別人溝通,亦需要有創意去思考一些方案,著眼於共同利益方面,而非爭議方面。有時我們會說調解員好像擔當一位中間人,但需達到專業水準,亦要有雙方的信任,才可以將其工作做好。最終所達成的和解協議,是雙方自願同意的,所以最後沒有一方贏或輸。大家經常聽到一個雙贏情況(win-win situation),其實就是指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

調解的好處

這類和解方案的一大好處,就是它不單可處理原本的爭議,它甚至乎可以“think out of the box”,很有創意地想出一些方案來進一步推進雙方未來的合作。換句話說,“雙贏”不限於處理現時的爭議,甚至乎可使雙方的關係更進一步,甚至乎可以達成新的合約、工作關係等。

在調解的程序中,最重要的是當事人願意參與調解。我曾處理過一些個案,雙方都不想參與調解,但在合約上寫明要先調解,於是他們坦白跟我說,其實並不想來,不過既然合約上寫了,亦儘管來"過程序"。但只要當事人肯來,一個專業的調解員會將他們的心結或分歧轉移到共同利益方面。有些情況是雙方最初都以為自己不想調解,但因為根據合約要去嘗試調解,而最終調解員亦可以令到他們達成和解。正因如此,我們經常鼓勵大家參與“調解為先"承諾書。因為即使雙方本來是互不信任、互不溝通,但只要大家願意去調解,仍絕對有可能最終達成和解。

調解可以促進和諧,強調以和為貴,因為不需要找誰對誰錯,亦能求同存異,目的是找出共通點,即使有不同的意見亦沒有問題。和解的方案可能是金錢賠償,亦可能是再擴展下一個協議,甚至乎可能只是一個簡單的道歉,只要找出一個共贏方案,和解便有可能。香港有調解方面的相關法例,《調解條例》就調解作出界定,正如我剛才所講,就是找一個中立的第三方擔任調解員促進大家溝通,找出爭議點,探索一個雙方均可以接受的方案。

調解另一好處是保密。如果有爭議,我們有時會擔心,假若我在嘗試和解的過程中承認自己有不對之處,一旦和解不成功而需要訴訟,對方會否在訴訟中引用自己承認過失的說話,而對自己不利?調解是保密的,換句話說,在調解過程中,不論跟調解員或是跟對方的溝通,均不會離開調解的範圍。調解成功的機會當然重要,所以要暢所欲言;萬一調解失敗,也不會影響將來要進行的仲裁或訴訟。

相對而言,調解還有另外一點比訴訟和仲裁更好,就是調解的自主性更強。換句話說,大家進行調解時,可以決定程序、時間、參與度和調解員,自主性很強。而在眾多的爭議解決程序當中,調解的靈活性特別高。它可以用不同方法來進行,甚至有人說可能在吃飯的時候由調解員作調解程序,又或者通過電話來進行,所以調解程序特別靈活,並切合各方實際需要。

調解成功之後,雙方會得到一個有法律約束力和可以執行的和解協議,這個和解協議其實等同合約。萬一對方真的不願意按照和解協議履行付款等責任,又該如何處理呢?嚴格來說,這是可以執行的。不過,這個擔憂可能只屬理論上的情況,因為當和解協議是雙方同意下自願簽署,不獲履行的機會其實極微。我不能完全排除這個可能,因為我亦處理過一些案件,是和解之後卻又需要仲裁,但那是非常複雜的案件,涉及很多公司和地方的合約,所以有一些遺漏。但實際來說,和解協議不獲履行的機會是很小的,因為雙方都願意用以和為貴、向前看的方法去達成有效的和解協議。

調解的實際運作

在實際運作方面,現時若果你在香港的法庭進行訴訟,法庭會要求你考慮調解。我可以與大家分享一個司法機構的統計,在二○一八年,原訟法庭的案件中,已經完成調解的,有百分之五十一在調解過程中達成協議,餘下的百分之四十九未能在調解中即時達成協議,但部分亦在之後六個月內達成協議。我希望大家理解,有時候在調解程序完成那一刻未必可以即時達致和解。我自己也有親身經驗,當我完成調解程序之後,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但過了一段時間,他們告訴我最終都達成協議。因為很多時候,雙方要回去再考慮一下,再評估一下若不達成協議,再下一步是如何的呢?例如繼續打官司要用多少律師費,有多少煩處?他們經再三考慮之後,有時候都會成功和解,所以調解為先是非常重要。其實調解可令至大家和解之餘,亦可以讓大家重新審視爭議點,找一個有效的解決方法。根據司法機構的統計,整體來說,總計達成協議的比率是百分之六十五,是相當高。

另外,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調解成功率亦非常高,接近百分之九十。只要大家願意嘗試調解,其實有相當機會成功,經訓練的調解員有能力讓當事人把心結打開,把爭議點聚焦有用的方向。

調解服務的發展

我在此說明一下現時香港發展調解的幾個大方向。首先就是"一帶一路"和大灣區,這兩個都是國家的重要發展策略。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大灣區內,香港都能以爭議解決的中心的地位發揮作用。爭議解決不只是仲裁,我們都不斷推廣調解,因為對中國來說,調解是一個強項。中國在處理調解方面有很多經驗,香港也希望能發揮香港調解的優勢。

第二是關於《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在二○一七年六月,我們簽署CEPA的《投資協議》。一所香港公司在內地投資,又或一所內地公司在香港投資,該項投資只要符合《投資協議》所界定的範圍,便會受到保障,即不可以被歧視或強行徵收等。假若《投資協議》中相關保障有爭議的話,內地與香港的安排就是會用調解來解決爭議。在同一國家內,內地和香港的爭議用調解來處理。就著投資調解,香港亦做了相關訓練工作。去年十月,我們舉辦培訓課程,有五十多個人士參與,來自十八個司法地區。課程教授投資調解,即是以調解處理投資者和東道國之間的爭議。換言之,涉及很大的爭議額或影響很大的爭議,也可以用調解來處理。

在香港,我們亦推出了好幾項措施。西九龍調解中心去年啟用,目的是希望一些小額錢債案件,可以不需經過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而在調解中心解決。每方只需要繳交二百元就會獲得調解服務。暫時收到的回應都是非常正面,我們亦很開心為社會提供調解服務。

另外一個比較國際化的項目,就是使用電子平台,作網上爭議解決。香港鼓勵使得法律科技(LawTech),希望各界可以使用一個eBRAM平台處理他們的爭議,包括用調解的方式處理。這個平台亦可在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的地區起到一定作用,因為亞太經合組織一直推廣用調解、仲裁。香港推出一個電子平台來處理爭議,對香港在國際上提供爭議解決服務有一定幫助。律政司今年一月成立普惠避免及解決爭議辦公室,這個辦公室主要統籌相關事務,幫助香港繼續推廣避免及解決爭議的服務。

最後,我想再談談"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我們每兩年舉辦一次"調解為先"承諾書的活動。今年的活動會在五月二十四日在灣仔會展舉行,而這個會議內容包括體育調解、以調解技巧促成交易、在不同行業如創意工業、顧客服務、民生方面使用調解等。我們希望能夠向更多企業和行業推廣調解。"調解為先"承諾書當然不具法律約束力,我們鼓勵大家做到"調解為先",因為正如我剛才說,只要大家嘗試的話,就有機會成功並達到雙贏。如果商界人士都可善用調解盡快把爭議解決,肯定對整個社會都大有益處。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