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委員:

  全國人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五月二十八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決定》)。《決定》第六條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務委員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的《決定》,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在六月三十日全票通過,並於同日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意見後,將《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行政長官公布自同日晚上十一時起在特區實施。我會就《港區國安法》的一些重點向委員介紹,然後盡量回應大家的提問。

  正如我在早前說過,《港區國安法》是一部獨特和具開創性的全國性法律,因為它同時兼具了三大類法律,即設立相關負責機構的"組織法"、訂定罪行和罰則的"實體法",以及與執法、檢控和審訊相關的"程序法"。另外一個原因是,《港區國安法》雖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但當中也兼顧了國家和特區兩個法律制度的差異,不少條文都是為了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這兩大特色的共同目的就是要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能在特區切實有效執行。

  第一章總則特別重要,已清楚訂明貫穿整部《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和一些基本原則,對如何適用和理解各項條文,極為重要。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這個立法目的與全國人大作出《決定》的目的是一致的。

  第二條清楚指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我相信大家都很清楚,《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三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這反映了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其次亦訂明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最後,第六條亦指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在特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第四條和第五條則確保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兩條國際公約(註)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並且堅持法治原則,包括只能按法律定罪處刑、無罪假定、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一罪不能二審。除此之外,第三十九條訂明是無追溯力的條文。

  第二章就是我所說的"組織法",相關條文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港區國安委)的組成和職責,以及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和律政司設立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相關法律事務的部門。律政司就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設立的專門檢控科已正式成立,我已在徵得港區國安委同意後任命該科的首批檢控官;至於檢控科的負責人,會稍後作出任命。

  第三章就是"實體法",訂明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和罰則,及效力範圍。過去幾日,傳媒和一些公眾人物提出的不少疑問都是單憑抽出條文中的一字半句去詢問某些行為是否構成罪行。其實每項罪行的元素都已清晰列出,這四類罪行都有訂明所需的犯罪意圖,控方必須證明犯罪意圖,被告人才會被定罪。某項行為是否構成罪行,必須根據所有相關的情況作出整體考慮。律政司作出檢控決定時,是按證據、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行事,不受任何干涉。

  第四章就是"程序法",訂明案件的管轄權、警方的執法權力和法律程序。有兩點必須強調:第一、絕大部分案件,即除了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是由香港特區行使管轄權的;第二、特區行使管轄權時,大致上都是沿用本地現行的法律程序。當然,《港區國安法》在某些特別情況就現行的法律程序作出不同的規定,但這些規定都是因應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特殊性質,為了有效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而必需的。就執法權力方面,昨日(七月六日)行政長官會同港區國安委已經根據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保安局局長稍後會介紹當中的重點。

  第五章是關於中央人民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的條文,設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公署根據第五十五條,在極為罕見和特殊的三種情形下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這三種情形都是明顯超出了特區能夠處理的事態範圍,所以需要由中央行使管轄權,避免出現《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過去一段日子,很多人都討論甚麽是"一國兩制"的初心。其實只要看《基本法》的序言便很清楚:"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目的與《基本法》是一致的。這部法律提供了一個契機,讓我們回歸"一國兩制"的初心。

  多謝主席。

註: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2020年7月7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