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選舉制度確保香港繁榮和穩定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
(原文載於2021年3月12日《星島日報》)

要完善一個地方的選舉制度,必然會先考慮當地的歷史背景、社會上的多元文化、政治思維,當然不能缺少當地的政制發展歷史和現狀及實際情況。作出了這樣的全盤考慮,才可以完善一個民主選舉制度。

法律基礎

任何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都屬於中央事權。中國作為一個單一體制的國家,權力源自中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是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包括第二項「監督憲法的實施」;第十四項「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及第十六項「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是特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可知,當有需要完善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時,全國人大有權亦有責任處理,大家對於全國人大的權力毋庸置疑。雖然《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或許提供了其他方式修改制度,但這並不會取代全國人大的憲制責任和相關權力。

全國人大昨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決定》),事實上,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三月五日的說明已經指出,完善制度的總體思路是對香港特區選舉委員會重新構建和增加賦權為核心,由此進行總體制度設計,調整和優化選舉委員會的規模、組成和產生辦法,並賦予選舉委員會產生立法會議員的新職能。「通過選舉委員會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和更加廣泛的代表性...進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

全國人大在《決定》中授權其常務委員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完成這個程序之後,香港特區亦須修改相關的本地法例,以落實《決定》以及經修改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這樣便完成新的民主選舉制度的立法工作。

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及更廣泛的代表性

經調整後的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的人數及組成會有約25%至28%的增幅,總體而言,代表更為廣泛,而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內新設立的界別,會提供一個更均衡的參與,對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有正面的影響。

選舉委員會的成員由1200名增加至1500名,容許更多人參與選舉行政長官的過程。相關安排就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作出了調整,並新增了一個界別,使選舉委員會能更均衡和廣泛地代表香港社會。

立法會的議員數目由目前70人增加至90人,更多人可參與立法的過程,有助促成更全面的立法討論。在立法會新增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部分議員,反映了選舉委員會在未來選舉制度中承擔體現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重要責任。

這次修改擴大了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以及更廣泛的代表性,令到香港特區的民主選舉制度邁步向前。

選舉委員會作為壓艙物

選舉委員會獲賦予兩項新職能:產生部分立法會議員及參與提名立法會候選人,這是選舉制度中兩項重要的元素,選舉委員會無疑就似是一艘船的壓艙物,確保政治參與更均衡有序,體現社會整體利益,讓「一國兩制」得以全面貫徹落實。

愛國者治港是關鍵所在

或許有人認為愛國者治港是陳腔濫調,因為這個政治倫理應是不言而喻的。在每一個國家或地區,選舉的候選人都會表示比對手更為愛國,但《決定》中對「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加以明確表述,是因為香港特區經歷了有激進分離分子等透過選舉而進入了政治架構,並試圖進行嚴重損害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行為和活動。

提名行政長官相關要求的修改和由選舉委員會參與提名立法會候選人的做法,正是確保每一名候選人均獲得社會上不同界別的廣泛支持。

新成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目的是確保每一名候選人均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11.11決定》)和本地有關法律等的要求,必須真心誠意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該等法律文書為「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訂立了清晰客觀的標準。

全國人大考慮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及時作出了《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會依據《憲法》、《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決定》及相關法律文書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繼而香港特區會盡早完成立法,落實《決定》及經修改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以完善選舉制度,提升香港特區的治理效能,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有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繼續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