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在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會董會議致辭(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會董會議上以" Why Hong Kong in GBA? "為主題致辭:

史(立德)博士、各位嘉賓、各位朋友:

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謝廠商會再次邀請我出席會董會議的專題演講環節。上一次出席這環節已是兩年多前,之後我們已經經歷了2019年的街頭暴力,《香港國安法》讓社會恢復秩序和穩定。今日立法會亦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確保香港政治安全。而隨著過去一年多肆虐全球的疫情開始逐漸紓緩,香港已經作好準備,繼續充分利用我們在「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地位。

2. 今天,我很高興有這個機會,跟大家探討一下商界如何可以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結合香港在「十四五」規劃及大灣區的優勢。

3. 今年年初,有外國媒體揣測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樞紐的地位有否被動搖,甚至說某些國際企業考慮將香港從法律合同中剔除。為了向國際社會再次肯定香港仍然是提供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服務的不二之選,律政司與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AAIL)在這幾個月合辦了一系列“Why Hong Kong……” 網上研討會,我們第一個研討會名為“Why Hong Kong is irreplaceable” ,隨後有其他的“Why Hong Kong……” 。所以我今晚也特別以“Why Hong Kong in GBA?” 為主題,希望讓我與大家分享香港在大灣區發展的三大優勢(Strengths)、四項措施(Initiatives)和一個目標(Goal)。之後大家都會同意“Why Hong Kong in GBA?”這問題的答案顯然易見。

I. 香港的固有優勢(Strengths)

(一)穩健體系

4. 先從香港的優勢說起。法律及商業活動密不可分。香港擁有穩固的法律基建及金融體系,我們成熟的法律制度為商界提供方便營商的法律框架。我們穩固的法律基礎包含了久經考驗的普通法制;公開、透明和獨立的司法機關;以及經驗豐富、熟識內地及有國際觀的法律人才。香港的法律素來以可預測和穩定而聞名,在很多國際商業交易中被選用為適用法律,為國際投資者及商界創造許多有利的營商條件。

5. 作為中國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水平在國際間備受稱譽。《基本法》第85條保障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香港的案例不時在海外被引用,這正好說明國際法律界對香港司法和法律制度的尊重和信任。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2021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指出:

「獨立的司法機關對於香港的法治以及妥善執行司法工作極為重要;這對於公眾和商界(不論本地抑或海外)對我們的司法制度的信心,以及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下的一個法治社會所享有的國際聲譽,同樣重要。」1

6. 香港的司法獨立主要是建基於《基本法》訂明的穩固體制之上。我十分同意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Lord Sumption)今年3月在《泰晤士報》撰文指出:

「香港司法機構完全致力於維持司法獨立和法治。香港歷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都曾在公開聲明中明確表示這一點。這些聲明並非口惠而實不至,而是代表了經驗豐富、有勇氣和有獨立思想的法官的信念。」2

7. 當然不能不提我們擁有頂尖水平的金融專業服務,在公司管治、籌集資金及合規方面有很多經驗,為本地、內地及海外企業提供良好營商環境。一些新數據3可以充分反映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a) 香港是全球最蓬勃、最活躍的股票市場之一。新股集資方面,香港的年度首次公開招股(IPO)集資額在過去12年有7年名列榜首。去年(2020年)的集資金額更達3,975億港元,是2010年以來最高;

(b) 香港為全球最大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全球逾7 成的離岸人民幣支付款額經香港處理。截至今年 2 月,人民幣存款總額高達 7,888 億元。

(二)無限商機

8. 「十四五」規劃是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藍圖,同時亦為香港的未來發展定下路向。「十四五」規劃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充分展示中央對香港的支持,明確支持香港提升四個傳統中心的地位: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國際商貿中心,以及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4;更加入支持香港發展四個新興中心的地位︰支持香港成為國際航空樞紐、國際的創新中心、區域知識產權貿易和中外文化藝術交流中心。香港在這八個範疇的機遇無限,體現中央堅定支持本地業界的發展。特區政府會繼續做好「促成者」和「推廣者」的角色,抓緊機會,積極連繫世界,開拓更大商機讓香港可以更好地融入國家的發展大局。尤其大灣區擁有一國、兩制、三法域的優勢,三地可進一步深化區內的合作,有助香港在大灣區內各個城市發揮經濟潛力。

(三)法律專才及專業爭議解決機構

9. 穩健體系亦需要有足夠專才和專業機構的支持。香港現時有近12,500名律師和大律師5,以及有逾1,525名來自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註冊外地律師和86所註冊外地律師行6,可以處理涉及跨境和國際法律問題。

10. 在爭議解決方面,香港擁有多間知名的仲裁機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的亞洲秘書處分處(ICCICA)、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一邦國際網上仲調 (eBRAM),以及其他香港的仲裁和調解機構多年來在提供爭議解決服務方面有傑出表現。

11. 香港作為仲裁地的排名一直在世界名列前茅。值得一提的是,倫敦的Queen Mary University(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學院)最新於本月7日公布的2021年國際仲裁調查報告,香港再次獲評為全球最受歡迎仲裁地點的第三位,肯定了我們一直以來致力推展仲裁服務的決心。律政司會繼續探討新措施,以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提供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首選地的地位。

12. 另外在調解方面,律政司亦做了很多推廣工作。明天我們將舉行一個 Mediate First Pledge 的活動。我們希望更多機構可以更加清楚理解運用調解讓爭議能更有效及更和諧地解決,令大家的商業關係得以維持,未來的爭議盡量減少。希望大家可以多注意律政司Mediate First Pledge 的活動。

II. 配合「十四五」規劃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四項新措施(Initiatives)

13. 我剛才也提過,「十四五」規劃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支持香港提升四個傳統中心和四個新興中心的地位。香港在國家國內國際雙循環的發展格局,以及《十四五規劃綱要》的支持下,會積極成為國內大循環的「參與者」和國際循環的「促成者」,會利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這個最佳切入點,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為香港經濟帶來源源不絕的動力。

14. 我們常常提及,大灣區擁有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優勢,而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一國兩制」下擁有與眾不同的有利條件,在大灣區發展中擔當着重要的角色。

15. 大灣區發展為香港不同界別創造龐大機遇。近年律政司一直爭取在內地及大灣區落實多項新措施,包括最近四項重大措施,將有助推動香港商界及法律服務界在大灣區以至整個內地的發展:

(一)內地與香港跨境破產及債務重組的合作機制

16. 很多人都對公司清盤和債務重組有一個負面印象,甚至避而不談。但從法律層面來看,一個現代化及高效率的清盤制度其實是有利於營商及投資。律政司於本月14日與最高人民法院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涉及一個嶄新的合作領域——就是開展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協助公司清盤及債務重組的合作機制。新的合作框架實施後,香港的管理人可以在獲得內地法院的認可後,到內地履行職務;同樣地,內地管理人也可以在獲得香港法院的認可後,到香港履行職務。

17. 這項合作機制亦具備三個優點和兩個突破:

三個優點:

(1) 平衡及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
(2) 善用債務重組減低失業;和
(3) 優化營商環境並鼓勵投資。

兩個突破:

(1) 香港成為內地以外唯一的司法管轄區容許進行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的程序;和
(2) 合作機制超越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97年頒布的《跨境破產示範法》的相關條文,明確涵蓋內地的破產和解和重整程序,以及香港的債務重組程序。

18. 最高人民法院首階段指定了三個試點開展合作機制,分別是與香港有緊密經濟關係的城市,即深圳、上海和廈門。此舉將有助提升香港作為提供清盤和債務重組服務的區域地位,完善了兩地破產及債務重組的制度,繼而優化了兩地的貿易和投資環境。

19. 長遠而言,這有助加強投資者的信心,這會吸引更多企業在港投資,有利香港作為企業進軍內地投資的平台。

(二)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

20. 香港成功爭取香港的法律執業者 (即具累計律師執業經歷五年以上的年輕律師和大律師),在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相關執業證書後,可以在大灣區九市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換言之,香港律師可以在大灣區執業,提供中國法法律服務。這措施除了為香港法律界在大灣區帶來更多機遇及實踐經驗外,亦可為大灣區客戶(包括港資企業)提供香港及內地的法律服務及保障。

21. 這措施在第一次舉辦培訓課程時已吸引了接近655人 (588位律師和 67位大律師) 律師,包括資深大律師報名,並將會在夏季舉辦第一次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後,便可為在大灣區投資的企業提供服務,除了有助拓展香港的專業法律服務外,企業同時可以聘用取得大灣區執業資質的香港法律界在大灣區為其提供內地和香港的法律意見,為投資制定穩妥的法律基礎,繼而讓大灣區吸引更多投資,這正是真正的雙贏局面,是互利互補的最佳體現。

(三)仲裁方面相互協助安排

22. 首先去年10月生效的《內地與香港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香港成為了首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香港作為仲裁地時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例如凍結資產、取證),進一步加強香港在仲裁方面的實力。截至本月21日,香港作為仲裁當事人利用這措施涉及的金額是16億美元。

23. 我們剛在3月修訂仲裁條例,以實施去年11月香港與內地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這安排可以讓在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裁決時,可先向內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安排,符合《紐約公約》的精神。

24. 在兩個措施下,香港的仲裁優勢大大提升。

(四)港資港法港仲裁

25. 2019年3月,我獲邀出席貴會的會董會晩宴,當時我同大家分享一想法,在粵港澳大灣區港資企業(“WOKE”,Wholly Owned Hong Kong Enterprises) 選用香港法律及在香港進行仲裁。我很高興,經過我們努力爭取後,今天已略有成果。去年8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獲修訂通過,允許在前海合作區註冊的11,000 個港資企業可選擇香港法律作為民商事合同適用的法律,即在沒有涉外因素情況之下選用香港法律作為適用法律。這項「先行先試」措施改變了內地法律對需要「涉外因素」的規定,使前海的企業更廣泛地適用香港法律,不單對香港的法律界和商界是一個喜訊,更會吸引更多外資企業利用香港這個平台成立公司在大灣區投資,達至互利共贏的目標。

26. 律政司現正積極尋求中央政府支持把「港資港法」措施再擴大至深圳以至整個大灣區,令到更多港資企業能夠就適用法律選擇方面享有更大彈性。

27.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資企業),當事人雙方將爭議提交約定的域外(包括香港)仲裁,其後又以仲裁協議無效或爭議不具有涉外因素為由主張拒絕承認、認可或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見》適用於人民法院涉自貿試驗區案件的審判工作,包括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含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珠海橫琴新區)。

28. 律政司現正積極尋求中央政府容許在深圳,以至整個大灣區的港資企業可自由協議選擇香港為仲裁地 (港資港仲裁) : 即是當民商事合同當事人一方為在深圳/大灣區內地九市註冊的港資企業時,可自由約定在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中指定香港為仲裁地,而法院不會以無涉外因素為由認定仲裁地協議無效。

29. 為協助大家進一步了解選用香港法律的優點,下周一(5月31日)律政司及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 (AAIL)將舉行以「為何選用香港法律」(Why Use Hong Kong Law) 為題的網上論壇。6月25日的另一場網上論壇則會以 “Why Invest in Hong Kong – A look to the Future” 為題。兩場論壇都是不容錯過,我在此歡迎各位積極參與,聽取法律界代表分享真知灼見。

III. 配合大灣區機遇的目標(Goal)

30. 正如我剛才提到,香港已逐步重回正軌。以上的四項措施均善用香港的三大固有優勢,最重要的目標是透過落實「一國兩制」以及香港作為中國境內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提供跨境高質素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司法及法律服務和保障,著力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成為國家發展的助力,做到「國家所需、香港所長」,積極配合推展涉外法治建設,充分體現國家在「十四五」規劃中對香港特區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堅定支持及明確定位,為實現創新、「法治中國」獻出力量。

IV. 結語

31. 我在此鼓勵本地商界及法律服務界的朋友必須抓緊「十四五」及大灣區的發展機遇,配合國家雙循環新格局,在區內以至整個內地大展拳腳,充分發揮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優勢及不能被替代的重要角色。

32. 我期待稍後與大家就此題目稍作交流。最後祝願各位生活愉快、身體健康。多謝。




1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1/11/P2021011100557.htm

2 原文為:“The permanent judiciary of Hong Kong is completely committed to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the rule of law. Successive chief justices have made this clear in public statements. These statements are not just lip service. They represent the convictions of experienced, courageous and independent-minded judges.” Johnathan Sumption, “Britain should avoid undermining the Hong Kong judiciary”, The Times (18 March 2021).

3 https://www.brandhk.gov.hk/uploads/brandhk/files/factsheets/Hong_Kong_Themes/International-financial-centre-C.pdf

4 「十四五」規劃:第六十一章「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第一節「支持港澳鞏固提升競爭優勢」

5 There are in total 12,425 practising solicitors and barristers in Hong Kong (as at 18 May 2021) according to the websites of the two professional bodies, including 10,840 solicitors, 102 senior counsel, and 1,483 junior counsel.

6 Figures retrieved from the Law Society’s website on 18 May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