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實施 無損港營商環境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
(原文載於2021年7月22日《經濟日報》)

​有些人認為自《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實施後,在香港營商的風險提高了,但事實與數據卻證明並非如此。

金融續旺 新股集資額領先全球

我們的金融市場持續暢旺,2019年在香港的新股集資額為401億美元,2020年上升至513億美元,本港亦在過去12年七度成為全球首次公開招股集資額最高的地方;在證券市場方面,今年首六個月的平均每日成交金額為1,882億港元,較去年同期的1,175億港元上升60%;與此同時,本港銀行體系的總存款額亦穩步上升,今年五月底達到14.86萬億港元。

這些數字正好說明一切並破除誤解,印證《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為香港的營商環境提供穩定性以及可預測性,吸引了更多投資和業務。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對營商環境和商業法的運作絲毫沒有影響。首先,規管香港商貿交易的實體法,維持不變;第二,法院就審理商業爭議的司法管轄權並沒有受影響,《基本法》第十九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第三,民商事訴訟的程序法,繼續符合程序公義。至於就「國家行為」與其他法律認可的特權或豁免權已訂立多年的相關程序繼續適用,法院繼續獨立地審理商業爭議。

香港與上海、廈門和深圳的法院亦已就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作出安排,是唯一一個與內地訂立相關合作安排的司法管轄區,為債權人提供保障,同時確保債務重組程序能夠落實,以保障投資。

在港仲裁 享一國兩制獨有措施

合同各方的自主原則在商業交易中仍受高度重視,這一點很重要。各方可自由選擇合同的適用法律,以及解決爭議的平台。

香港在全球最受歡迎的仲裁地中名列第三,我們的仲裁法例亦符合國際慣例,各方均可享受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獨有的措施,例如以香港作為仲裁地並由合資格仲裁機構管理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

最後,香港的市場一直公開透明,提供一個鼓勵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這些當前的事實和情況,令香港美國商會近日也發表聲明,指出香港仍然在東西方的貿易以及金融流通中,擔當關鍵和充滿活力的促成者。

在法律業界方面,香港目前有約12 500名律師及大律師、逾1 500名來自33個司法管轄區的註冊外地律師,以及85間外地律師行,提供跨境及國際法律服務。

有人指稱企業和個別人士可能會無意中違反《香港國安法》,事實上,他們若非出於惡意,便是對國安法缺乏了解。《香港國安法》清楚列出所規定的四類罪行之元素,包括構成罪行所需的行為和意圖、相關刑罰和適用範圍等。任何在國安法下的檢控均須證明當中的意圖,可見個別人士和企業可能無意中違反國安法的說法,絕對站不住腳,必須予以反駁。

大家亦完全不用擔心公司會在欠缺適當法律基礎的情況下被搜查。《香港國安法》下的調查權力,必須按《香港國安法》第4條和第5條以及《基本法》條文中訂明的人權和法治原則行使。上述權力受到相關實施細則所限制,並多數源自在港已採用多年、早於國安法實施前已有的調查權力和程序。

總括而言,任何人在發表意見前,必須先了解客觀事實和證據。在欠缺事實依據甚至漠視事實的情況下發表的觀點或評論,一旦面對客觀事實和數據,便完全無法立足。對香港的營商環境和法律制度發表意見的最佳人選,就是在這裏工作和生活的本地和外來人士。正如一些商界、法律界和金融界的著名專才在「Why Hong Kong」系列網上研討會(見www.AAIL.org)中所說,香港不但一切業務如常,香港的企業更受惠於大灣區帶來的豐富機遇,會繼續蓬勃發展。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