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前海法智論壇
論壇主題「國際商事法:協調及發展」
主題演講一: 國際商事法的最新發展及其對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影響
2021年12月11日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主題演講詞

  1. 各位嘉賓,大家早上好!
  2. 非常高興參與今天的第六屆前海法智論壇,跟大家分享內地與香港近年來在完善兩地民商事司法互助機制及跨境法律規則銜接方面取得的成就與突破。
  3. 今年論壇的主題是「國際商事法:協調及發展」。記得在去年的論壇上,我分享了香港是如何應對全球疫情為國際商事糾紛帶來的影響。
  4. 如今一年過去了,我們看到了內地與香港把握了國際商事爭議在疫情下對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法律規則銜接的需求,轉危為機。在國家「十四五」規劃與剛剛公布的《前海方案》裏,有關對區際民商事司法、仲裁互助體系發展的支持,為兩地推進民商事司法協作發展創造了極佳的條件。在剛過去的七月,律政司亦與最高人民法院簽訂《會談紀要》,同意研究完善兩地,特別是大灣區內三個法域之間的法律規則銜接與機制對接,積極推廣調解和仲裁服務。
  5. 作為中國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同時擁有「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優勢,香港成為了實現不同法律體系的相互協調的最佳試驗場地。
  6. 自回歸以來,香港與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達成九份司法協作安排,這些安排都為區際商事爭議解決發展帶來革新性的改變,特別值得一提的有三份:分別是《仲裁保全安排》 1、《破產程序會談紀要》2和《民商事判決安排》3

(一) 《仲裁保全安排》

  1. 隨著疫情緩和,區際經貿聯繫越趨頻繁。有見跨境爭議解決服務需求日增,為實現兩地仲裁程序互相銜接,香港與內地在2019年簽署了在同年生效的《仲裁保全安排》。該安排使香港成為第一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在作為仲裁地時,當事人可以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向內地法院申請財產、證據及行為保全,以防止仲裁其中一方故意銷毀證據或轉移財產,確保仲裁程序能有效進行。我很高興知道自該安排生效以來,獲得了仲裁業界及各地的仲裁服務使用者廣泛應用和高度支持4
  2. 香港特區政府亦於今年5月透過落實補充安排,進一步完善內地與香港之間已運行了二十年的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安排5,包括允許當事方同時向內地和香港特區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與國際仲裁現行慣例保持一致。完善後的執行仲裁裁決安排與《仲裁保全安排》相輔相成,令仲裁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更充足的保障。

(二) 《破產程序會談紀要》

  1. 在今年5月生效的《破產程序會談紀要》,就內地與香港跨境清盤和債務重組事宜訂立新的合作機制;上海、廈門及深圳獲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為試點地區。
  2. 在新的機制下,香港成為唯一與內地建立了相互認可和協助清盤程序的合作機制的司法管轄區。香港的清盤人可向試點地區的內地法院就香港的清盤及債務重組程序申請認可及協助,例如接管債務人財產、調查其財產狀況;而內地破產管理人也可繼續就內地進行的破產清算、和解及重整程序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及同樣的協助。
  3. 這項合作機制除了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益,更完善了破產及債務重組的制度,鼓勵透過利用債務重組程序,減低企業債務人清盤的風險,繼而加強投資者的信心。另外,兩地構建破產合作機制,讓「一國」之內先行探索跨境破產合作規則,助力內地試點地區、大灣區,以及其他地區發展跨境破產和重組合作的制度,助力國家法治建設。

(三) 《民商事判決安排》

  1. 為減少當事人在內地就同一民商事糾紛重複提出訴訟的需要,香港特區政府正積極準備在港落實早前簽訂的《民商事判決安排》的條例草案,爭取盡快諮詢公眾,預期會在下一年提交立法會審議。這項安排可執行判決的範圍,亦較2019年7月2日通過的《海牙判決公約》更廣泛,而部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香港判決到時候將可在內地得以執行,有助建立更全面、明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機制。

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

  1. 首次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已經在7月31日順利舉行,成績也在9月30日公布。隨著考試順利落實,將會有更多熟悉兩地法律的香港法律執業者為大灣區企業提供專業法律服務。通過實務上的交流,內地律師和具備香港及大灣區執業資格的律師可相輔相承,互惠互補,有利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發展,創造雙贏局面。
  2. 香港律師及大律師將會很快可以在大灣區按大灣區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執業,我希望他們可以好好把握這機會,和內地的大灣區律師共同發展大灣區的業務。律政司亦將協助他們在大灣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及企業進行業務配對,讓兩地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與企業開拓更廣闊、更多的合作空間。

總結及未來發展方向

  1. 擁有「一國、兩制、三法域」獨特優勢,香港將繼續積極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規銜接及機制對接,只有做好三地法規、法制的協調工作,「異中求同,同中存異」,才能達到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真正的開放及融合發展。
  2. 最後,衷心感謝主辦單位提供如此好的一個平台,讓我們能就國際商事法及爭議解決的最新發展作深度交流。在此,我預祝今天的論壇圓滿成功!謝謝各位。



1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10月1日生效)

2 《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2021年5月14日生效)

3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尚未生效)

4 截至2021年9月,香港的仲裁機構已協助處理50宗在《保全安排》下向內地法院提出的保全措施申請,內地法院作出了30項准許申請人在提供擔保的前提下進行財產保全的裁定,所保全的資產總值達109億元人民幣。

5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000年2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