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嘉賓,各位朋友,大家早上好!感謝深圳市法學會邀請參加今天的中國法治論壇。
- 粵港澳大灣區具有「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性,頻繁的經貿發展使到跨境糾紛增多。在大灣區、甚至國家法治建設的路上,如何消除兩地不同法律體系的差異、做好規則銜接、機制對接變得十分關鍵。
- 香港與內地分屬不同法系,在法律制度和立法程序都存在較大差異,這種差異性為開展跨境司法協作帶來很大的挑戰。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秉持開放思維,迎難而上,在「一國兩制」和國家開放政策共同創造的極佳條件下,逐步建構了一個革新而富有中國特色的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體系,服務國家法治建設的發展。
- 香港很快就迎來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香港與內地共簽署了九份民商事司法協作安排,其中七項已生效。這些安排的內容覆蓋了程序性的協助和實質法規的融合,在民商事不同的領域都擁有突破性的創舉,特別值得介紹的有四份,分別是:《破產程序會談紀要》1、《仲裁保全安排》2《仲裁裁決補充安排》3和《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4。
(一)《破產程序會談紀要》
- 今年5月與最高人民法院簽訂的《破產程序會談紀要》在兩個方面有創新的突破,一是創建兩地司法協助新模式,二是以「先行先試」的方式建立跨境破產合作新機制。
- 考慮到跨境破產協作涉及的法律問題較為複雜,兩地在破產制度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此次合作兩地沒有沿用過往「先簽署安排,後轉化為司法解釋和本地立法」模式開展協助,而是採取了新思路新方案,由兩地簽署《會談紀要》,先就相互協助達成原則共識;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分別發佈指導意見和實務指南,細化具體規定。新模式容許兩地根據各自的需求,以循序漸進、務實的方式,逐步完善合作機制,更有針對性地應對跨境企業破產面臨的問題。
- 本著求同存異、由淺入深的精神,《破產程序會談紀要》選擇了從兩地之間具有相似性、有交集的部分開始著手,例如是集體債務清理程序和為兩地管理人履行職務提供司法協助的部分,讓香港突破重重困難,成為唯一與內地建立了相互認可和協助清盤程序合作機制的司法管轄區。
- 在新機制下,三個內地試點﹕深圳、上海、廈門作為內地其他地區的借鏡,先行在「一國」之內探索跨境破產協作規則,有助於全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跨境破產協助機制,進一步推進國家涉外法治建設。
(二)《仲裁保全安排》和《仲裁裁決補充安排》
- 在仲裁方面,2019年簽署並在同年生效的《仲裁保全安排》,開闢了香港仲裁當事人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的新途徑。自該安排生效以來,獲得了仲裁業界及仲裁服務使用者廣泛應用和支持5。
- 香港特區政府亦於去年11月與最高人民法院簽署《仲裁裁決補充安排》,完善了內地與香港之間已運行了二十年的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安排 (《安排》) ,顯示兩地司法協作進入完善優化的新階段。
- 補充安排首次檢視已生效運行的《安排》,在盡量保留原有安排的原則下,採用補充安排這個革新性的形式對《安排》內的條文作出4方面的修訂:一,允許當事人同時向內地及香港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二,明確說明以香港作為仲裁地的當事人可以在內地法院受理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之前或之後申請保全措施;三,取消了內地仲裁機構的名單要求,使仲裁裁決範圍的定義與《紐約公約》的「仲裁地」概念保持一致;四,明確訂明在《安排》有關執行仲裁裁決方面涵蓋「認可」一詞。
- 完善後的《安排》與《仲裁保全安排》相輔相成,緊密契合仲裁當事人的現實需要,助力粵港澳大灣區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發展。
(三)《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
- 2019年1月簽訂的《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提高兩地民商事判決的合作性、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安排覆蓋甚廣,除了兩地同屬民商事糾紛的各類案件判決基本全部獲納入互認範圍內,更明確包括了有關知識產權糾紛的判決,涵蓋範圍更勝在其後通過的《海牙判決公約》,印證了「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
- 香港特區政府正草擬相關條例草案,預期會在2022年提交立法會審議,爭取盡快透過本地立法在港實施。安排生效後,將基本實現了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全面覆蓋。
「先行先試」體現創新與改革,助力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
- 2019年發佈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的其中一個目標是加快構建適應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法律體系,深化粵港澳司法合作交流,全面改革開放法律服務,營造區內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 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條件下,三地法律制度發展不盡相同。在該如何實現區內法制互通、法治建設等改革開放的問題上,中央政府已在粵港澳大灣區國家戰略部署中明確提出了「區域試驗,逐步推廣」的方案。透過設立內地試點實行「先行先試」,
例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充分發揮這些平台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試驗示範作用,打開區域司法合作切口。
- 改革開放面臨的不確定因素不少,在一個小的區域進行試點,逐步調整策略,有利於開放政策平穩有序地進行,助力灣區法治建設。在這裡,我拿「港資港法、港仲裁」作一個例子。
- 去年10月,「港資港法」透過修訂《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在前海落實,開放在前海設立的港資和外資企業在沒有「涉外因素」情況下都可自由協議選用香港法律作為民商事合同的適用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發布的《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也展示了「港資港仲裁」的可行性。
- 在前海繼而在深圳先行開放,讓港資企業在沒有涉外因素及各方同意下可以選用香港法律及香港作為仲裁地,讓港資及外資企業可以用較為熟悉的普通法在深圳投資,將大大開拓及吸引外資企業在深圳投資。另一方面,與這些外資企業合作的內地企業可以在風險較低的情況下接觸國際的域外法律,不會因為域外法律使用開放過快而感到吃不消,有助打造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對推動大灣區法治建設有莫大貢獻。
-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去年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表示深圳應好好利用創新發展積累的寶貴經驗,在更高起點上推進各領域的改革開放,繼續發揮示範帶領的作用。由此可見,「先行先試」是國家賦予前海和深圳的任務,也是今後大灣區實現法律服務改革開放、建設法治體系的新路徑。
- 展望將來,我希望深港兩地可以繼續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參考前海修訂相關法例,以「先行先試」的模式開放深圳的港資企業在沒有涉外因素及各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選擇用香港法律及香港作為仲裁地,成功後再作為示範區在整個大灣區推廣,共同推進大灣區法治建設工作,共同發展大灣區吸引外資條件,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共同把大灣區打造為世界一流的國際灣區。
總結
- 大灣區是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創新的先行地,推進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新嘗試。在建設大灣區法治發展的路上,三地將充分發揮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和先行先試的獨特優勢,積極探索區際司法合作的創新模式。
- 最後,我預祝今天的論壇圓滿成功!謝謝各位。
完
1 《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2021年5月14日生效)
2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10月1日生效)
3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部分條文已於2020年11月27日生效
4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尚未生效)
5 截至2021年9月,香港的仲裁機構已協助處理50宗在《保全安排》下向內地法院提出的保全措施申請,內地法院作出了30項准許申請人在提供擔保的前提下進行財產保全的裁定,所保全的資產總值達109億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