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二月十六日)在「跨境家事調解」研討會的致辭全文:
各位嘉賓及各位網上觀眾:
大家好!歡迎各位參與「跨境家事調解」研討會。承接昨日舉行的「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婚姻家庭案件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新機制」研討會,今日很高興邀請到內地與香港兩地法律及家事調解業界代表,與大家探討新機制生效之後對跨境家事訴訟和相關調解帶來怎樣的改變。
近年來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內跨境婚姻、置業、就學日漸增多,婚姻家事及繼承等涉外家庭糾紛亦隨之而來。為避免因兩地法制差異而影響跨境婚姻各方的權利(註一),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一七年六月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註二)(《婚姻家事安排》)。該安排已於昨日透過內地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及於本地透過《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實施,為跨境婚姻各方及家庭的權利帶來更佳保障,為香港以至大灣區社會的穩定及發展注入了積極的力量。
話雖如此,訴諸法庭可能冒上犧牲大量時間、金錢及令彼此關係永久破裂的風險,尤其當爭議涉及婚姻家庭關係及家人福祉。司法機構的統計數據顯示,香港的離婚申請從一九九五年的10 292件增加到二○一九年的22 386件(註三)。離婚申請數量以驚人的速度增長,而家事法庭只有10個法庭負責處理關於離婚申請,以及相關的家事婚姻訴訟事宜(註四),可見家事調解的需求亦同樣迅速增長。
香港的家事調解發展可以追溯至一九八○年代,可謂香港調解的發展史上的領航者。香港早在一九八○年至一九九○年期間開始在一些離婚案件中使用調解。從二○○○年開始,司法機構於家事法庭推行「家事調解試驗計劃」,計劃成效反映調解可以處理很多不同類型的家事糾紛,結果令人鼓舞。於是在三年的試驗計劃結束後,司法機構將家事調解確立為常設措施,隨後再進一步於二○○七年成立調解工作小組,制定及推行了一系列調解措施和試驗計劃,涉及建築物管理、公司及股東等領域的糾紛(註五)。
為了進一步推動家事調解,培訓更多專業的家事調解員以追上香港家事調解的需求,司法機構與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合作,於二○一四年開始共同推展「家事調解監督試驗計劃」,為家事調解受訓員配對真實家事調解個案以助完成第二階段之評審要求(註六),既能促進更多人投身家事調解員及家事調解監督,亦能有效緩解香港家事調解服務的需求。截至二○二一年十二月,香港有316位家事調解員,當中有61位為家事調解監督(註七)。
另一方面,司法機構亦從用家的角度出發,在二○一九年以新的「解決財務糾紛」試驗模式推動法院附屬家事調解服務。這個新的試驗模式是於處理子女或財務糾紛的排解聆訊中,邀請一位家事調解員在庭內協助法官一併處理聆訊中的爭議,並在庭外為離異的當事人繼續主持調解,希望協助雙方盡早達成共識(註八)。如果和解方案由當事人而不是法庭去決定,較大機會達至一個靈活彈性、切合跨境婚姻家庭需要、又可平衡家庭各人利益的方案,協助雙方共同履行父母職責、延續親子關係,重建新生活。
在疫情持續的情況下,眼見跨境婚姻及家庭面對的問題變得越來越多、越來越複雜,律政司期望嘗試在大灣區更進一步推動家事調解。粵港澳三地法律部門在去年十二月的第三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中通過了統一的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及專業操守最佳準則。隨着安排及新條例的落實,並且乘着大灣區內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的發展步伐,律政司會積極研究透過大灣區調解平台推動三地家事調解員的培訓和交流。我希望可以在今年的三地聯席會議中更進一步探索在大灣區以先行先試的方式重點推進三地跨境家事調解,以及設立跨境調解員名冊和將調解員分類,令大灣區調解一體發展走向新突破,便利香港與內地家庭使用調解解決跨境家事爭議。
現時內地與香港都有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同時我們亦見家事調解的優勝及它能成為大灣區解決跨境爭議發展的重要一環,下一步或許要探索如何將經跨境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具體落實,確保和解協議可以依法執行。我們是不是可先考慮在大灣區探討研究是否可就跨境和解協議相互認可執行設計一個試驗計劃,充分發揮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優勢。這個新構思牽涉到不單是香港的爭議解決及家事調解發展,因此必須要先在大灣區聯席會議聆聽三地法律部門的意見,再作出如何推進的計劃。了解到三地的司法及調解制度與發展存在差異,我們明白有很多困難需要努力克服,要求同存異,才能令大灣區調解的整體長遠發展更加完善,造福三地的同胞。
我相信各位可以透過今天的研討會進一步了解兩地婚姻家事互相承認及強制執行的新機制及調解如何有效地解決家庭爭議。我同時希望更多面對跨境家事爭議的人士可以考慮考慮「調解為先」,採用家事調解這個快捷、較為便宜、更可和平解決爭議的選擇。
最後,感謝各位參與研討會的講者、網上觀眾及香港律師會的支持。我在此祝願研討會圓滿成功。謝謝各位。
註一:互認婚姻家庭案件判決切合需要(2021年5月6日)www.news.gov.hk/chi/2021/05/20210506/20210506_131731_905.html
註二:www.doj.gov.hk/tc/mainland_and_macao/pdf/family_arrangement_tc.pdf
註三:Final Evaluation Report on Family Mediation Supervision Pilot Scheme (2018 -2021) mediation.judiciary.hk/en/doc/Final%20Evaluation%20Report%20on%20Family%20Mediation%20Supervision%20Pilot%20Scheme.pdf, para.3
註四:司法機構便覽 www.judiciary.hk/zh/publications/judfactsheet.html;以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法官演辭:「兒童為本」離異家庭兒童福祉跨專業研討會 -「維護兒童福祉 由積極處理心靈需要開始」,2019年5月23日 mediation.judiciary.hk/tc/doc/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法官在香港家庭福利會舉辦的「兒童為本」離異家庭兒童福祉跨專業研討會的演辭_23May2019.pdf
註五: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法官演辭:香港司法機構如何推動調解,2016年5月30日mediation.judiciary.hk/tc/doc/the_seminar_organized_by_the_Dongguan_Judges_of_the_PRC_tc.pdf
註六:註五;以及立法會CB(4)939/13-14(02)號文件 www.legco.gov.hk/yr13-14/chinese/panels/ajls/papers/aj0722cb4-939-2-c.pdf
註七:同註四
註八:同註四
完
2022年2月1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