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仲裁服務在國際間享負盛名。根據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學院的國際仲裁調查報告,香港自二○一五年起一直位列全球最受歡迎仲裁地點的首五名內——在二○一五年名列第三,二○一八年位列第四,到了去年再次佔第三位,超越了巴黎。單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案件數量而言,在二○二一年提交予該中心的仲裁案件共有277 宗,爭議金額總額達到546 億港元1。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簽署國,並已將公約適用於香港。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可於169 個締約國執行。在「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下,香港與最高人民法院於一九九九年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並由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安排》為相互執行仲裁裁決提供了一個簡單有效的機制,與《紐約公約》相若,為兩地帶來豐碩成果。在二○二○年,雙方再簽訂了《補充安排》(《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允許當事方同時向內地和香港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更加符合《紐約公約》的精神和原意以及國際仲裁常規。
《仲裁條例》在二○一七作出修訂,澄清可就關於知識產權權利的爭議進行仲裁,以及容許第三者在香港資助仲裁。
另一項提升香港作為理想仲裁地的重大突破,是二○一九年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這項被形容為開創新格局的安排,使香港成為第一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作為仲裁地時,由指定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在裁決作出前,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及行為保全。
我們會繼續探討促進法律及仲裁服務的措施,並特別聚焦使用者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仲裁程序的法律費用可能會太高,過程也可能很漫長。有些司法管轄區的使用者可以選擇在財務上更可行的法律收費安排。例如內地、英格蘭和威爾斯按條件收費的安排,容許在成功追討申索金額之後,支付全部或部分法律費用。
二、香港現況
助訟、包攬訴訟及唆訟的普通法法則,禁止律師與當事人訂立按條件收費或採用勝訴收費。由於仲裁當事人主要是精明練達的商業機構,有關收費架構的限制適宜作出檢討,並考慮就仲裁方面是否有開放空間。
商業機構普遍熟悉就仲裁委聘律師可以採用按條件收費的安排。他們很自然也預期在香港進行的仲裁可作同樣安排。然而,由於助訟、包攬訴訟及唆訟等普通法罪行,目前在香港並不容許相關做法。此外,香港兩個法律專業團體的規則或守則,均禁止在提供法律服務時訂立按條件收費協議。在缺乏按條件收費安排的情況下,商業機構或會聘用來自它們當地或其他准許訂立該等收費協議的司法管轄區的律師,甚至修改仲裁條款,選擇另一個允許這類收費架構的仲裁地。律政司從轄下的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得悉這情況後,委託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應否容許就仲裁訂立更具彈性的收費安排,儘管普通法中有包攬訴訟等罪行。
法律改革委員會經研究及諮詢2後,在報告中3建議進行改革,就仲裁開放法律收費架構選項。
因應法律改革委員會的研究以及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的建議,律政司決定接納建議並制定政策,應容許在香港進行的仲裁和相關的法院程序,可採用更具彈性的收費安排,例如按條件收費或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等。這不僅對仲裁使用者有利,鼓勵他們繼續在香港進行仲裁,還為律師提供選項,訂立最切合需要的收費架構。一些機構或個體可能沒有能力負擔按時收取的法律費用,這便會妨礙當事人追討其應有的權利,現時建議的安排將可促進尋求公義。
在此必須強調,法律代表當然可以依照現行普遍做法繼續按時收費,但若可選擇採用更具彈性的收費安排,法律代表可以設立並同意按成果或損害賠償相關的條件收費架構,又或者同時包含法律費用與損害賠償的混合式收費架構。
該政策讓當事人和律師可商議一個具彈性並且適合他們和案件情況的收費結構,因此該費用協議的形式或名稱並沒有明確固定某一類收費模式的名稱,同時為鼓勵通過商議發展創新的收費架構模式,該收費安排的名稱便是用來描述相關政策的「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ORFSA )。ORFSA 安排特別值得注意之處,在於它不僅滿足了當事人的需求,還為收費安排提供更大彈性。此外,它不僅符合商業仲裁的國際慣常做法,更為香港創造了競爭優勢,同時為客戶提供適當的保護和保障。這是首次引入如此靈活創新的概念,有助促成當事人和律師就最切合所需的安排達成協議。我們有信心,香港作為仲裁地以及使用香港法律服務的吸引力,將會因此提升。
ORFSA 安排僅適用於仲裁及與仲裁有關的訴訟。 法例將明確規定該安排並不適用於其他法院訴訟事宜,尤其不適用於涉及廣泛且不同類別的訴訟當事人和利益的人身傷害申索。
政府已提交法案4修訂《仲裁條例》和《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亦將要修改其專業守則或規則,以讓會員能夠受惠於這項政策。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均表示支持擬議的修訂,並指出將對其守則或規則作出相關修訂。
為確保ORFSA 的施行運作受到保障監督,擬議的法例將訂明由律政司司長委任諮詢機構,負責監察及檢討該機制的實施,並為有效實施這項政策及就 ORFSA 協議的一般條款訂立規則,這些規則將通過附屬法例引入法律框架。同時亦會設立獲授權機構,發出實務守則,列出期望律師須遵從的常規及標準。
將會通過附屬法例引入的保障措施,包括為不同類型的 ORFSA 設定收費上限、確保當事人在洽談ORFSA 協議時了解他們具有獲取獨立法律意見的權利、允許當事人在「冷靜」期內終止 ORFSA 協議、訂明可終止 ORFSA 協議,以及終止協議後的收費替代基準。我們會參考法律改革委員會以及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的建議,採取保障監督措施,以嘗試防止有關 ORFSA 協議的爭議變成當事人與其法律代表之間的附屬訴訟。
ORFSA 協議是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的協議,包括按條件收費協議、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和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
按條件收費協議是指律師同意只在當事人就仲裁結果取得成果的情況下,才收取成功收費,該成功收費將參照基準訟費(即假如沒有ORFSA 協議的話,律師本應收取的費用)計算。在考慮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將成功收費上限定於基準訟費的100%以及我們收到的其他意見、評論或提議後,我們將會在附屬法例建議一個收費上限。
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是指律師同意只有在當事人於有關事宜中取得財務利益的情況下方收取費用。該費用簡稱為DBA 費用,附屬法例會考慮是否因應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以當事人取得的財務利益的50% 為上限,又或者其他合適的上限。
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是指根據律師同意只有在當事人於有關事宜中取得財務利益的情況下,方收取DBA 費用,以及在任何情況下就在仲裁程序期間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收取一定費用。故此,這種模式混合收費包含了按損害賠償而計算的費用,以及律師在仲裁程序所提供服務的收費而該收費是通常按折扣計算。附屬法例會考慮是否將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下的DBA 費用,同樣以當事人取得的財務利益的50% 為上限。最後,為處理在任何情況下可予追討的費用,將會考慮法律改革委員會所建議,在有關申索不成功的情況下,只准許律師保留期間所招致的基準訟費(即假如沒有ORFSA 協議的話,律師本應收取的費用)的一部分,以及該費用的上限應否訂為進行該申索期間所招致的不可追討的費用的50%。
施加上限及可予追討的最低費用反映律師與當事人共同承擔風險的性質,既可防止ORFSA 制度被濫用,亦為當事人及律師提供足夠彈性,可以因應情況商討合適的收費安排。
該法例就向各方及仲裁庭或處理仲裁相關法律程序的法院披露ORFSA 協議訂定條文。仲裁庭具酌情權處理仲裁費的一般原則獲保留,但明文規定除非案件情況特殊至有充分理據偏離該原則,否則當事人分別與其律師和保險人所議定的成功收費溢價及法律開支保險的保費,原則上不須由敗訴方承擔。
要說明何爲特殊情況, 我們必須引用Essar Oilfields Services Ltd v Norscot Rig Management PVT Ltd [2016] EWHC 2361 (Comm) 以闡述這一點。律政司考慮了該案的不尋常事實情況,仲裁庭根據該案的特殊情況,尤其是敗訴方的行為導致勝訴方不得不承擔出資第三者費用以進行訴訟,決定命令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出資第三者費用。因此,律政司建議,仲裁庭如認為有特殊情況,並在考慮案件的特殊情況後,裁定作出分攤是合理的,則可將該成功收費溢價及/或法律開支保險的保費在各方之間分攤。
我們預期在引入ORFSA 後,可以藉提供彈性收費安排,更好照顧仲裁各方所需。法律代表亦將更具優勢,可以因應不同案件的需要爭取有利的安排。重要的是,ORFSA 在符合國際慣例下照顧各方所需,將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首選仲裁地的地位。引入ORFSA 的其他好處包括為保險業界帶來商機,提供現時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已有的法律開支保險。引入ORFSA 後,加上容許第三方資助仲裁的現有法律框架,相信可以讓出資第三者、當事人和律師達成創新及互惠的安排,符合商業機構的最佳利益,同時維持仲裁程序的公平公正。這對於欠缺資金以仲裁追討權利的當事人尤其重要。故此,ORFSA 最終可以擴大尋求公義的渠道。
另一方面,一般當事人,或可透過與律師商討收費安排,得以更清楚了解其案件的強弱之處,因而更願意和解,或嘗試以例如調解等其他替代爭議解決方法處理。在此必須指出,由於沒有商業需要,ORFSA 並不適用於調解。
總體而言,通過本法案將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讓香港更好把握國家「十四五」規劃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所帶來的機遇。
完
1 https://www.hkiac.org/zh-hant/about-us/statistics
2 https://www.hkreform.gov.hk/tc/docs/orfsa_c.pdf
3 https://www.hkreform.gov.hk/tc/docs/rorfsa_c.pdf
4 https://www.legco.gov.hk/yr2022/chinese/panels/ajls/papers/arb504216c_20220323-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