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在「中國內地與香港法院就仲裁保全措施的新發展與新實踐」研討會致辭全文(只有中文)(附圖)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十月十四日)在「中國內地與香港法院就仲裁保全措施的新發展與新實踐」研討會的致辭全文:

尊敬的張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港澳辦主任張鑫萌)、梁博士(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董事局主席梁定邦博士)、王主席(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執行主席王桂壎)、各位嘉賓、各位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的朋友:

  大家下午好!我非常高興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聯同深圳國際仲裁院與律政司合辦今天的研討會,透過深港兩地會場同步連線方式,探討《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保全安排》)的最新發展與新實踐,加深內地與香港業界對《保全安排》實務及運作上的理解。我特別感謝兩地的法律及仲裁專家和學者在百忙中抽空參與,分享他們的寶貴經驗還有他們的觀點。

  今年是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一國兩制」在香港成功實踐了25年,符合國家、香港的利益,也得到國際社會普遍贊同。習主席在今年七一的重要講話中,明確肯定「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同時指出「四個必須」及「四點希望」,為香港未來發展指路引航。當中,習主席強調必須保持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持續實行國內唯一的普通法制度,希望香港不斷增強發展動能,主動對接國家「十四五」規劃、大灣區建設、「一帶一路」等發展戰略,有利維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自回歸以來,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與內地積極開拓在仲裁方面的司法互助領域,我們已經簽訂了三項意義深遠的安排,首先是一九九九年的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安排;第二,在二○一九年訂立和今天研討會主題相關的《保全安排》;第三,在二○二○年優化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這三項安排為內地與香港建立了便捷的仲裁互助機制,進一步完善兩地的仲裁體系,有助兩地當事人運用仲裁解決爭議。

  作為一項開創性的措施,《保全安排》受到業界高度關注和歡迎。《保全安排》在二○一九年四月二日簽署,並在同年十月一日實施,容許以香港作為仲裁地並由指定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當事人可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包括財產、證據及行為保全。目前,在《保全安排》下獲香港認可的合資格仲裁機構有六間,當然包括研討會的合辦機構——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

  對於香港來說,在法律層面,《保全安排》並沒有改變香港的現行仲裁法規。香港的《仲裁條例》(第609章)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為基礎,對於臨時措施和初步裁令有詳細規定。根據《仲裁條例》第45條,香港法院可以經過申請就域外仲裁發布臨時措施。換句話說,在《保全安排》以前,內地仲裁當事人已經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請臨時措施。

  但在整體發展層面,《保全安排》增強了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法律及爭議解決中心的優勢,對接國家的「十四五」規劃。香港也是第一個內地以外司法管轄區及現時唯一一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受惠於《保全安排》下的便利。配合國家「一帶一路」的發展,《保全安排》大大促進具有內地因素的國際合同當事人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以及有助吸引具國際聲譽的仲裁機構在香港落戶及管理仲裁案件。

  國際仲裁最大的優勢之一是易於跨境執行,適時的保全措施是仲裁裁決得到執行的最有效方式。《保全安排》實施前,除了海事仲裁程序以外,內地法院不能對包括香港在內的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協助,導致被執行人有機會於仲裁程序進行時在內地銷毁證據或轉移財產,以致最終的仲裁裁決未能有效執行。《保全安排》為香港仲裁當事人帶來破天荒的便利,不論當事人的國籍及居住地,只要指定香港為仲裁地和選用合資格仲裁機構,均可透過在內地申請司法救濟措施,有助尋求公義及維護自身法律權益。

  尤其在疫情影響下,對於受到延期的仲裁程序,《保全安排》更能滿足當事人對保全措施殷切的需求,為裁決的執行提供保障。有案例顯示,內地法院迅速高效處理保全申請,甚至在申請受理當天已經完成審批過程。《保全安排》的成功實踐,實在有賴於法院、仲裁機構和當事人的支持及積極參與。

  《保全安排》實施三年以來,獲廣泛應用,業界反應也十分正面。讓我跟大家分享一下有關《保全安排》的最新數字。截至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香港仲裁機構在《保全安排》下已向29所內地法院提交82宗保全措施申請,當中77宗屬於財產保全申請,兩宗屬於證據保全申請,三宗屬於行為保全申請。所有保全申請所涉及的資產總值為約205億元人民幣。至今,內地法院已就保全申請作出54宗裁定,50宗獲批的申請全屬財產保全,涉及財產總值約133億元人民幣。申請的數量及總額足以證明《保全安排》獲得各界的充分肯定,確實惠及兩地仲裁使用者。

  《保全安排》的簽訂和成功落實為兩地仲裁互助模式開創先河,標誌着香港仲裁發展的重要里程碑。澳門與內地在今年二月也簽訂了類似的仲裁保全互助安排,我很高興能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方針下可以一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三地仲裁法規銜接,完善大灣區法治發展。

  繼《保全安排》後,內地與香港致力加強在仲裁領域的司法互助安排,務求做到與時俱進,因地制宜。二○二○年十一月簽署的執行仲裁裁決補充安排進一步完善了一九九九年的原定安排,為兩地仲裁裁決提供了簡單有效的執行機制。三項仲裁的司法互助安排,涵蓋範圍基本上貫穿了整個仲裁程序的流程,積極回應了兩地當事人分別對於跨境保全和跨境執行的實際需要。

  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香港會繼續積極推動本地仲裁的發展及創新,增強香港發展動能,以實踐習主席提出對香港的希望。今年六月,立法會通過《2022年仲裁及法律執業者法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修訂)條例草案》,容許律師在仲裁程序中收取的費用與仲裁結果掛鈎。律政司正就訂立相關附屬法例進行草擬工作,我們估計在今年年底應該可以完成。配合二○一七年實施的第三者資助仲裁,仲裁費用的釐定及形式將更具有彈性,有助提高香港仲裁的整體服務質素及競爭力。

  今天,我們非常榮幸邀請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港澳辦張鑫萌主任及兩地資深律師、大律師擔任研討會的演講嘉賓,分別從內地與香港兩地的角度探討有關《保全安排》最新的發展及新實踐。我希望大家能夠通過今天的研討會加深對《保全安排》的理解。最後,我祝願今天的研討會圓滿成功。謝謝大家!

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十月十四日)在「中國內地與香港法院就仲裁保全措施的新發展與新實踐」研討會致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