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恢復二讀辯論《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謝《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前主席張國鈞先生、副主席林新強議員、其他委員及秘書處人員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順利完成。法案委員會就條文作出詳細審議和深入的討論,並提出不少寶貴意見。律政司經審慎考慮後,建議提出六項修正案,稍後我將會作出介紹。

  較早之前,我聯同張國鈞副司長(律政司副司長)與商界的朋友就《條例草案》的內容進行了交流,了解他們的關注及回應一些提問。我非常感謝法律界、商界等持份者就《條例草案》提供寶貴意見和支持。

《條例草案》的目的

  《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這為香港與內地建立民商事司法協助機制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把握「一國兩制」為香港帶來的獨特優勢,律政司一直積極推動香港與內地民商事的司法協助,以便更有效處理涉及兩地的民商事糾紛。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與內地就民商事相互司法協助已一共簽署了九項文書。

  隨着香港與內地在民生和經貿活動的交流合作越來越緊密,社會上一直有訴求希望擴闊兩地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制度的涵蓋範圍。而特區政府與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簽訂的《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安排》(註一)(《判決安排》),正正回應了社會上對這方面的訴求。

  本《條例草案》旨在於香港落實《判決安排》,並訂立兩套機制,以利便當事人尋求在內地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

(1)《條例草案》第2部訂明在香港登記內地民商事判決的機制;以及

(2)《條例草案》第3部訂明申請香港民商事判決經核證文本和發出香港民商事判決證明書的機制

落實《判決安排》的好處

  《條例草案》的訂立旨在令兩地民商事判決互認和執行機制達至「全覆蓋」;連同其他已實施的司法互助安排(例如今年二月實施的《婚姻家庭判決互認安排》),當事人可以在香港或內地申請執行另一地法院所作出不同類型的民商事判決,減少當事人向兩地法院重覆提出訴訟的需要。

  考慮兩地實際需要及情況,並充分利用「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判決安排》的適用範圍更擴闊至某幾類知識產權糾紛的判決。此重要突破令香港成為第一個,亦是目前唯一一個司法管轄區,與內地就相互認可及強制執行判決訂立適用範圍如此廣泛的安排。這充分體現國家對香港的堅定支持,並有助香港在「十四五」規劃下發展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

  此外,更全面的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判決機制能令兩地民商事案件判決可跨境強制執行的情況更明確和可預測,減低跨境強制執行有關判決一般所涉及的風險、法律費用和時間,有利於促進兩地跨境貿易和投資環境。

  習主席在今年七月一日的重要講話中提出,希望香港「不斷增強發展動能」,「主動對接『十四五』規劃、『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等國家戰略」 。落實《判決安排》正正配合「十四五」規劃以及大灣區規劃綱要中,香港特區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明確定位,使香港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為國家的繁榮作出貢獻。

建議的修正案

  我稍後將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6項修正案,並就修正案的內容作出簡介。我很高興得悉,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表示支持,對這些主要是技術性的修正案不持異議。

未來路向

  《條例草案》如獲通過,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將會就相關常規、實務及程序訂定一套《規則》。律政司會就《規則》擬稿提出意見,最後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提交本會。

  至於內地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會就《判決安排》於內地的實施頒布司法解釋。當有關《規則》及司法解釋備妥後,律政司與內地會協商並公布兩地同步實施《判決安排》的日期。《判決安排》將會適用於生效日或之後作出的判決。

  律政司會繼續就落實《判決安排》的工作與持份者保持緊密聯繫,並繼續積極支持推廣新機制的具體實踐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並加強這方面的專業交流,優化機制的落實。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動議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註一:《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22年10月2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