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就《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稍後將會動議就《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提出的六項修正案。修正案內容已載於分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正如我早前提及,修正案主要屬技術性,目的是讓公眾更容易理解《條例草案》的內容,以及更準確地反映《條例草案》的政策原意。以下我從兩方面就修正案作出簡介。
修正案
(一)涉及被排除判決的範圍︰第5(1)(e)及(2)條
第一方面的修正案涉及被排除判決的範圍。《條例草案》第5條排除了有關公司清盤及債務重組事宜的判決。因為有關清盤及債務重組事宜已由特區政府與最高人民法院於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簽訂和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會談紀要》)所涵蓋。我們認為第5(1)(e)條適當地依循《會談紀要》的字眼能夠更清晰地表達所排除的事宜。
就此,我們建議在第5(1)(e)條加入「指明法團程序」的提述以取代「並非自然人的實體無力償債的事宜」,並在第5(2)條列明「指明法團程序」的定義。
就內地判決而言,「指明法團程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所述的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就香港判決而言,「指明法團程序」是指非自然人實體的清盤,或香港法院原訟法庭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認許的安排或妥協。
另一項修訂涉及被排除判決下有關「指明選舉法律程序」的判決。為了反映內地相關法律的最新修訂,我們建議更新第5(2)條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編號。
(二)申請作廢登記的限期︰第20及21條
第二方面的修正案與申請作廢登記的限期有關。經仔細考慮法案委員會及其他持份者的意見,我們建議將原先的第21(1)條及21(2)條的位置對調,並按行文需要作其他進一步修訂,以更清晰地表達我們的政策原意,即是除非法院另行命令,否則申請作廢登記的限期預設為14日。
因應第21條的修訂,我們建議就第20條作出相應文字修訂。
結語
法案委員會對上述修正案並無異議。謹請各位委員支持有關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22年10月2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