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2022年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2年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2年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目的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落實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關於在香港特區設立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籌備辦公室)的安排,修訂《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558章),以在香港法律下落實與籌備辦公室有關的特權及豁免權。

  為加強香港特區作為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下的亞太區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外交部和律政司一直討論在香港特區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可能性。為此,國家在過去幾年一直與多國就建立國際調解院進行磋商,並已簽署《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聯合聲明》(《聯合聲明》)。

  國際調解院將是一個由各方共同協商建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為國際爭議提供友好、靈活、經濟、高效的調解服務,是對現有爭議解決機構和爭議解決方式的有益補充,將為和平解決國際爭議提供一個新平台。

  借鑑在北京設立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經驗,現計劃先設立國際調解院的籌備辦公室,推行相關工作,期望在《建立國際調解院公約》談判結束後,將籌備辦公室轉型為國際調解院的秘書處和總部。

  根據《聯合聲明》,籌備辦公室將設於香港特區,預計於二○二三年起開展及組織《建立國際調解院公約》的談判及相關的籌備工作。

  為落實《聯合聲明》,外交部已草擬一份《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的安排》(《安排》),其中包含有關籌備辦公室的地位,以及籌備辦公室、其人員及參與協定談判代表的特權及豁免權的規定。經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授權,本人以律政司司長身分,於二○二二年十月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與外交部簽署《安排》。為落實《安排》,《安排》內的有關規定需要按香港法律被賦予法律效力。

《條例草案》內容

  為此,《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條例》)需要通過《條例草案》作出修訂,使任何關涉國際組織成立的機構(以及與該等機構相關的人)在外交部與香港特區政府之間的安排下的特權及豁免權,得以在香港落實。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將被視為此等關涉國際組織成立的機構。

  《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是關於《條例》第3條訂有的機制,可透過刊憲宣布國際協議的條文具法律效力,在香港落實任何國際組織(以及與該等組織相關的人)的特權及豁免權。《條例草案》第4條修訂《條例》第3條,以使除上述以外,任何關涉國際組織的成立的機構(以及與該等機構相關的人)的特權及豁免權,亦可對於外交部與香港特區政府之間訂立的書面安排的條文,藉刊憲賦予法律效力在香港落實。

結語

  《條例草案》如獲通過,在《條例草案》生效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將可根據已修訂《條例》第3條作出命令,以實施《安排》,使籌備辦公室能按計劃於二○二三年年初開始實際運作。

  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

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