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就香港成文法作系統性檢討的工作進展的開場發言︰
主席:
感謝委員會讓我能藉今日的機會匯報由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法改會秘書處)就香港成文法作系統性檢討的工作進度。今日將重點匯報檢討工作的主要並獲優先處理部分,即法律適應化修改的工作進展。
作為法改會主席,我極之重視香港的法律能與時並進,最重要是配合香港在「一國兩制」憲制框架下作為現代法治社會的地位。法改會秘書處正積極定期就香港成文法進行系統性檢討,有關工作主要涉及三個範疇︰(一)法律適應化修改;(二)整合法律;以及(三)廢除過時的法律。
法改會秘書處自上次於本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委員會會議上作匯報後一直繼續努力,積極把各相關負責及支援的政策局聯合起來,並與律政司相關法律科別緊密聯繫,加快以系統方式處理有待解決的政策和法律問題。當中遇到的難題確實不少,但在不同政策局及相關部門的積極回應和律政司內部同事的努力下,已略有成績,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為每條有待作適應化修改的條例擬定符合現實情況的時間表。
我們採取了「先易後難」的方式,在仔細考慮所牽涉的問題和其他意見,並根據其複雜程度和相互關係,作出統整,設法將有待作適應化的條文分門別類,以設定提交立法修訂建議的可行優先次序,藉此希望提速提效。目標是在採取進取態度的同時也顧及實際情況加速制訂整體立法時間表,盡量涵蓋有待處理的條例,以促使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能夠早日完成。
到目前為止,一共檢視了76條法例或附屬法例,當中可以分為不同類別:
(一)七條法例或附屬法例已經完成適應化修改,或已經以其他方式圓滿處理所引起的問題,七條法例已詳列於文件第8(a)段(註一);
(二)兩條法例的立法程序已經展開,或預期可於二○二二年內展開,有關詳情已列載於文件第8(b)段(註二);
(三)七條法例或附屬法例(註三)中有待處理的條文,全部或部分擬於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工作中作出適應化修改;
(四)14條法例或附屬法例中有待作適應化修改的條文,預期很可能會納入多條修訂現有法例或制定新法例的條例草案內,這些條例草案預計於二○二三/二○二四立法年度內由相關負責政策局提交立法會;
(五)14條法例或附屬法例當中有待處理的條文正獲認真考慮是否能夠透過下一份《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提出修訂,但當然要符合大致上屬於輕微、技術性以及無爭議的修訂(或廢除)的先決條件方可納入俗稱的綜合條例草案內;
(六)另11條法例或附屬法例當中有待作適應化的修改,或須提交個別的特定修訂條例草案作修訂,但須就立法的優先次序作進一步的內部商議;
(七)其他22條法例或附屬法例的適應化修改被認為比較複雜,有待已識別出的問題先獲解決;以及
(八)餘下四條法例或附屬法例的適應化修改,有待負責政策局作出更實質的回覆或進一步說明。
獲得以上進展和繼續推展適應化修改工作,當中遇到的難度,實在不容低估,亦有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協助。
需要再作進一步跟進,才可制定更具體的時間表的法例或附屬法例,遇到的困難是甚麼?
(一)第一,不同條例或附屬法例的個別條文互有關連,或某條文可能載有與一些其他法例相互參照的提述,而這些其他法例同樣須作適應化修改。所以,各項適應化修訂建議彼此之間的一致性十分重要,而且亦必須在能夠切實反映人大常委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即在一九九七年關於《基本法》一百六十條的決定——的原意的同時,與現有的相關法律相符。
(二)第二,在就某些條例可穩妥敲定適應化修改建議前,當局必須周詳考慮超過一個決策局從不同政策角度下提出的意見和妥為評估對運作方面的影響,才可在徵得所需的法律意見後作最終定案,所以當中需要較多時間於政府內部作進一步溝通,並仔細檢視所涉的複雜問題。
(三)第三,也有個別條文或提述的適應化修改,須諮詢中央或諮詢政府以外的人士或團體,當局會充分考慮接獲的回覆,才制定適應化修改建議或就初步建議加以改進。
除上述法例或附屬法例外,另有11條法例或附屬法例的負責政策局已向法改會秘書處表示,已從中識別出過時條文,待有合適時機即可予以廢除。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也非常重視法律適應化修改的工作,所以十分支持和配合法改會秘書處的檢討工作,務求在有持續和穩步的進展下,盡早完成適應化修改的工作。
法改會秘書處會繼續監察有關進展,期望在下一次的匯報能提供更具體的資料。但我也希望委員會明白,在負責政策局能夠向立法會及公眾交代適應化修改的立法計劃之前,法改會秘書處不能預先代為公告。稍後我和法改會秘書處的同事樂意回答各委員的提問。
我暫時說到這裏。多謝主席。
註一:包括《勞資關係條例》(第55章);《領港(紀律研訊程序)規例》(第84B章);《軍事設施禁區令》(第245B章);《公安(航行器開行)令》(第245D章);《商船條例》(第281章);《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以及《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
註二:修訂《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20(d)條的《2022年生死登記(修訂)條例草案》;及一條預期於二○二二年十二月內提交立法會的修訂條例草案,該修訂條例草案會於透過立法落實相關政策時,就尋求修訂的多條現有條例的其中一條,納入條文修改在該條條例中有待作適應化的條文。
註三: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及《官方機密條例》(第521章)。
2022年12月5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