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副司長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建議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的建議的開場發言︰

主席:

  現時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刑事審訊中,若主審法官作出無須答辯的裁定,控方是沒有法定機制提出上訴的。當原訟法庭法官無須答辯的裁定出錯時,會構成司法不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的修訂建議旨在訂定法定上訴程序,以供控方就原訟法庭法官在刑事審訊中所作出的無須答辯的裁定提出上訴,糾正在沒有上訴機制下造成的不公。

背景

  上訴法庭於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就由律政司司長轉交的法律問題二○二一年第1-3號案頒下判決,推翻了兩位原訟法庭法官的無須答辯裁定。上訴法庭裁定,有關法官不當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職能,在相關的陪審團考慮案情之前錯誤地撤回了案件,在相關的案件都造成了嚴重的司法不公。

  上訴法庭觀察到現時並無法定程序可讓控方就原訟法庭法官所作出的無須答辯的裁定提出上訴,因此有迫切需要改革這方面的條文。

  在現時的法律制度下,倘若因為原訟法庭法官作出錯誤的無須答辯的裁定而讓被告人無罪釋放,控方充其量只能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將案件轉交上訴法庭,以釐清當中所涉及的法律原則。即使法官明顯有錯,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亦不能再次受審。在現有法律條文的框架下,主審法官亦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條,讓上訴法庭考慮「在所舉證據下是否有案須予答辯」這一問題。然而,這樣的做法須謹慎地在最特殊的情況下採用。再者,這做法不能針對性處理前述案件所揭露的法律空隙,因此必須緊急修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以建立上訴程序。

  上訴法庭在判詞中表示:「香港採取與英國類似的措施顯然有相當大的好處」。

  在英國,控方可以根據《2003年刑事司法法令》,以下簡稱「英國法令」,第9部,特別是第58條,針對法官作出的無須答辯的裁定提出上訴。在仔細考慮上述上訴法庭的判決後,我們建議參考英國法令第9部,以訂定法定上訴程序。

立法建議的內容重點

  我現在重點介紹立法建議的要點。立法建議主要賦予控方針對原訟法庭法官在刑事審判中作出無須答辯的裁定的上訴權利。控方必須得到主審法官或上訴法庭的上訴許可。新的上訴制度適用於原訟法庭有或沒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除了無須答辯的裁定外,控方亦可就該案件中與上訴所牽涉的罪行有關的其他裁定一併上訴。在提出上訴時,控方必須作出保證,如果控方未能取得上訴許可或放棄上訴,被告必須獲判無罪。在上訴期間,有關無須答辯的裁定的效力亦會暫停。為了減少延誤,法庭有權加快上訴的程序。

  上訴法庭可以維持、推翻或更改上訴中的裁決。如果上訴法庭確認無須答辯的裁定,則必須命令被告罪名不成立。如果上訴法庭推翻或更改無須答辯的裁決,上訴法庭須命令有關罪行的法律程序可在原訟法庭繼續、重審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為防止陪審團受到影響,及確保審訊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進行,立法建議在上訴進行期間對公眾報道上訴案件施加限制。

諮詢

  律政司已於今年一月就立法建議去信徵詢不同持份者,包括法律專業團體、政府相關政策局及部門、法律學院以及其他相關組織的意見。整體而言,大部分回應者明確支持立法建議,認為這是及時、合理和必要的。

總結

  律政司繼續積極推展相關立法工作,在審慎檢視回應者及委員的意見後,盡快完成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希望在今年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的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及各位委員。

2023年2月27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