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根據《致命意外條例》動議的決議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動議的決議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的決議。

  這項決議旨在把《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第4(3)條訂明的親屬喪亡之痛損害賠償法定款額(以下稱為「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由231,000元增加至242,500元。

  上述《條例》在一九八六年制定,容許為死者受養人的利益,就某人導致死者死亡的錯誤作為、疏忽或過失,向該人提出索償訴訟。根據《條例》提出的訴訟,可申索項目包括第4(3)條所訂明的親屬喪亡之痛的損害賠償款額。《條例》第4(5)條訂明,立法會可藉決議更改有關款額。《條例》自制定以來,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曾分別在一九九一、一九九七、二○一八及二○二○年上調共四次。經上一次在二○二○年進行的檢討後,款額獲調整至現時的231,000元。

  在一九九七年,時任律政司承諾每兩年一次檢討法定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以反映通脹。政府在二○一八年進行檢討時重申承諾,每兩年一次檢討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並參考甲類消費物價指數以計及通脹。本雙年檢討周期以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為參考審視二○二○年至二○二二年期間(參照期)的通脹影響。

  採用12個月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平均數進行計算的做法可靠,較少受指數的急劇波動影響。在本檢討周期中,政府是比較截至二○二○年九月與截至二○二二年十二月的12個月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平均數。採用前者是因為最近一次檢討的截算日期為二○二○年三月,大約是該12個月平均計算期的中間點,而後者則是參照期內的最新數字;兩者之間的變動率為4.9%。

  因此,政府擬動議今日的決議,把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由231,000元相應增加至242,500元,以反映參照期內按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計算的通脹。決議通過後,會於刊登憲報當日起生效。

  我們已把這次雙年檢討的結果和政府擬議今日提出的動議通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保險業聯會。

  另外,在二○一八年檢討之前及進行期間,有建議認為除了每兩年一次參考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檢討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外,也應全面檢討應如何釐訂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以計及通脹以外的其他因素。那是一項不同的事宜,不應影響這次旨在參考甲類消費物價指數以反映通脹的雙年檢討。政府會在適當時候就全面檢討的建議另行匯報。

  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這項動議。



2023年5月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