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設立首長級職位以支援國際調解院及相關工作和推進「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的成立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議員:
我非常感謝各位參與今日的會議,討論律政司建議設立首長級職位以支援國際調解院及相關工作和推進「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的成立。我們建議在律政司國際法律科開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以及一個為期五年的助理首席政府律師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1點)/相等於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 1 點的有時限非公務員職位。
該個建議開設於國際法律科的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負責執行與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有關的必要法律工作和一般管理工作,並就與建立國際調解院有關的工作和國際調解院的日後運作及相關工作提供協助。在中央鼎力支持下,待相關公約談判完成,並通過及生效後,國際調解院總部將落戶香港,成為首個在香港設立總部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專門以調解方式處理國際爭議,將會大大提升香港成為全球「調解之都」的國際形象,吸引爭議各方、調解員、律師及其他專業人士來港進行調解。
另外,我們建議於國際法律科開設一個有時限為期五年的助理首席政府律師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1點)/ 相等於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1點的有時限非公務員職位,負責推展關於在二○二四年內設立專門的辦公室和專家委員會,以推動成立「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的政策措施,為國家提供涉外法律人才培訓,以及培養熟悉國際法、普通法、大陸法及國家法制等的法律人才。律政司不但會於今年內設立專門的辦公室和專家委員會,同時亦會進一步計劃長遠所需的相關資源,助力國家建設涉外法律人才隊伍。
為推展剛才所述的兩項工作,我們預計將會涉及大量的額外工作,也考慮到國際法律科現有屬副首席政府律師職級的主管職務繁重,縱然我們曾探討可否重新調配現有人手資源以應付現有的工作量和增加的工作量,但認為並不可行。因此,國際法律科有必要開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及一個為期五年的助理首席政府律師職位/相等於剛才我所說的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1點的有時限非公務員職位。
在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下,中央人民政府提出香港作為亞太地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策略性定位。大家都知道,在中央政府大力支持下,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於二○二三年年初在香港特區成立,負責進行相關國際公約的談判,以及處理國際調解院總部落戶地的選址程序。根據磋商公約各方的協定,國際調解院總部必須於二○二五年年底前交付予國際調解院。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國向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提交在香港設立國際調解院總部的意向書,並選定舊灣仔警署為合適地點。在二○二四年年初舉行的磋商中,各方協商一致作出決定,在國際調解院成立後,東道國為中國,總部所在地為中國香港特區。
目前公約談判正有序推行,待公約通過和生效後,國際調解院總部將正式落戶香港特區。就涉及國際調解院總部落戶香港及相關的長遠工作,我們需要相應的人手配套,所以律政司這次的建議,其中一個職位是涉及有關國際調解院長遠的人手配套。
由於國際調解院成立後的總部將會設於香港,中央人民政府和稍後成立的國際調解院會適時商議一份《東道國協議》。一如其他國際組織,國際調解院及其官員和調解程序參與者會享有中央政府與國際調解院根據《建立國際調解院公約》和《東道國協議》所議定的特權及豁免權,因為當中也關乎國際調解院的法律地位和特權及豁免權等事宜的條文,預料會按照香港特區的既定做法,由本地立法實施。律政司會在《建立國際調解院公約》及《東道國協議》簽訂後盡快展開必要的立法程序。
因此,國際調解院這項目將涉及持續和複雜的工作,尤其重要的包括︰支援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暢順運作直至簽訂《建立國際調解院公約》、確保籌備辦公室在緊迫的時間內順利過渡和轉型為國際調解院及其秘書處,以及確保國際調解院,包括其秘書處長遠全面投入運作。律政司有必要為現有的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和日後設立的國際調解院持續提供人力支援。
此外,《建立國際調解院公約》預計於二○二四年年底或二○二五年年初簽訂,在磋商過程中亦會涉及更複雜的法律議題,參與國之間也會有更多互動討論,大量工作會隨之衍生。在《建立國際調解院公約》簽訂後將特別舉辦大型推廣活動,包括公約簽署儀式、推廣公約及相關規則與規例、舉辦其他定期活動及宣傳推廣措施等。律政司現有三名政府律師職系的同事自二○二三年已借調至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在國際調解院秘書處成立後,政府律師職系的同事也可能需要借調至該秘書處,協助處理上述持續進行的主要工作。即使未有借調安排,也需政府律師同事在國際法律科內繼續為國際調解院提供支援。為了推展有關措施和應付剛才所述日益增加的工作量,國際法律科有必要開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現時建議開設的常額職位,也可讓現時借調律師於律政司原有的職位可開放使用,以有效應付律政司現時其他的運作需要。
此外,就有關推動成立「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的新政策措施,我們認為有必要於國際法律科開設一個有時限為期五年的助理首席政府律師職位,以協助建議、規劃和制訂策略以落實政策措施,並監督活動和計劃工作,以履行「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辦公室」的職能、職責和角色。
根據二○二三年《施政報告》第58段,為善用香港中英雙語普通法制度和國際化格局,政府將在二○二四年內首先設立專門的辦公室和專家委員會,並開展和推動成立「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定期舉辦不同法律實務課程、研討會和國際交流活動等,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地區的人才交流,並為國家提供涉外法律人才培訓,以及培養熟悉國際法、普通法、大陸法及國家法制等的法律人才。
《二十大報告》中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就「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方面,強調在提升國內法治水平的同時,也必須要統籌兼顧涉外法律法規的制度建設以及人才培養,做到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協同發展,不可偏廢。涉外法治工作涉及國內法、外國法、國際法,例如條約法等不同領域,涵蓋範圍甚廣。在當前日益複雜的國際政治經濟環境中,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精通涉外法治的相關人才,尤其重要。
在國家提升高水平對外開放和高質量發展之時,國家對具涉外法律知識的人才有重大需求。律政司了解到中央部委、地方機構,以及內地業界等,均提出有關需求,表示認同香港備受國際社會認可的普通法制度,以及國際經驗豐富的法律人才,期望香港以更大力度為國家在涉外法律人才培訓方面作出貢獻。事實上,國家處理涉外案件、以及落實「一帶一路」等重要國策的國家官員、法官、外交人員等,都需要通曉國際法律規則,以助力國家制定涉外法律規則。
我們也需要持續支持提升本地業界和持份者與國家和國外法律同業、專家和學者等專業交流和互鑑的深度和廣度,讓香港法律業界鞏固其法律專業知識和經驗,與國際先進水平同步,並促使業界在人才方面朝着高端高增值方向發展,推動香港業界進一步融入國家發展。
為推展上述事宜,律政司將於二○二四年內設立專門的辦公室和專家委員會,即「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辦公室」和「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專家委員會」,以籌辦「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我們預期辦公室也會進一步計劃長遠所需的相關資源 ,包括物色一個可行的永久選址供「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使用,以及進一步尋求為辦公室開設常額職位,以長期繼續推展其工作和學院日後的工作。
我希望議員了解這次建議設立兩個首長級職位具有重要性及迫切性,並給予我們支持,讓我們有足夠的相關人手配套支援國際調解院及相關工作和推進「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的成立,確保兩項重要的工作可以順利推展,繼續推展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以及發揮好香港作為國家涉外法治人才培訓中心。如建議獲得委員支持,我們會就上述建議提交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審議,並提請財委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我先簡介到此為止。
完
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