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博士今日(十月八日)在香港中華總商會會董會講座的致辭:
尊敬的蔡冠深會長(香港中華總商會會長)、各位嘉賓、各位朋友:
大家好。感謝總商會邀請我出席今日的會董會講座,讓我和大家分享一下有關國際調解院,以及香港發展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等範疇的最新發展。
總商會自一九○○年創會至今已125年,是香港歷史最長及最具規模的商會之一。而普通法在香港的歷史也非常悠久,在總商會成立之年已在香港運作,至今已超過180年。根據一八四四年頒布的《最高法院條例》,英國法(包括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及成文法等)均開始在香港適用,英國司法機構的設置及許可權的劃分、法官制度、律師制度等,也跟着引入香港,對本地的華人司法習慣等就未有所排除,予以尊重。
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樞紐的獨特優勢
作為國家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香港備受國際信賴的法律制度,具有多項獨特優勢,為海內外投資者提供優良的營商環境。
第一,我們的法律制度非常穩定。普通法制度在香港已經運作超過180年,並在《基本法》的保障下繼續運作。中央對普通法的落實是非常堅定的,最好的例子就是在今年五月,包括我們國家在內,33個國家在香港簽署了《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成立第一個國際之間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的機構,國際調解院總部也將設在香港。
我知道很多總商會成員對國際調解院如何運作都很有興趣。讓我簡單介紹一下,位於灣仔警署舊址的國際調解院總部工程已於今年年中完工,而《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已於八月二十九日生效。目前正安排在港設立秘書處的事宜,有信心如期在明年初或之前正式投入運作。
國際調解院會設兩個調解員名冊,一是調解商事糾紛,即企業之間的爭拗,我們會積極爭取香港的專家加入名冊;另一個名冊是處理國與國之間的爭議,例如邊界、資源問題等,調解員需要有一定國際公法的經驗,現階段未必有很多本港專家參與,但我們會以此為長遠目標,同時會加強推動區內外就國際調解的培訓。
第二個優勢是便利。香港不但是國家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地區,也是全世界唯一中英雙語的普通法制度,法院的判決公正公開,法律原則和概念跟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一致,外國人使用英語就能掌握和參與香港的法律程序。加拿大菲沙研究所於今年九月發布《世界經濟自由度2025年度報告》,香港繼續獲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根據瑞士國際管理發展學院發布的《2025年世界競爭力年報》,香港的競爭力位列全球第三,其中在「商業法規」排名全球第一,充分顯示我們的法律制度在國際間享有崇高的地位。
香港的民商事法律與國際通行的一些規則相符,也是國際商業社會所熟悉。例如,香港普通法尊重合約當事人的自主權和合約的明確性。合約中的條款,包括跨境貿易中至關重要的風險分配條款(例如不可抗力條款、重大不利變動條款等),只要能準確體現當事人明確意圖,並符合「合理性」的法律標準,香港法院傾向予以支持與執行。所以,我建議企業要「超前部署」,做好合同條款的規劃,保障自身利益。
第三是非常安全。香港《基本法》保障了資本自由流通,所有投資、商業活動也受到嚴格保障和有效的監管。我們會確保監管框架守正創新,與時並進。舉個例子,我們在今年八月實施《穩定幣條例》,為穩定幣的發行設立發牌制度,通過完善虛擬資產活動的監管框架,有效地管控風險,推動金融創新。
第四是可信。香港司法機關在《基本法》下擁有獨立的審判權,包括終審權。除了訴訟以外,我們的國際仲裁服務也是站在全世界前列的位置。根據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學院的《2025年國際仲裁調查》,我們是全球第二最受歡迎的仲裁地。
第五就是我們的法律制度,通過不同的法律合作和司法協助的安排,跟內地的法律制度有緊密的銜接。目前,香港與內地實施了九項民商事的司法協助,涵蓋範圍很廣,包括民商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向內地法院申請臨時保全措施等。這些安排為跨境商業活動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律政司的政策措施
《行政長官2025年施政報告》已於上月公布。感謝總商會在諮詢過程中,提出了很多具建設性的意見,例如打造北都新引擎、推動品牌「出海」等,《施政報告》亦回應了相關的訴求。
在今年的《施政報告》中,律政司將推動不少與商界發展息息相關的政策措施。
第一項是支援企業「出海」。《施政報告》明確香港要發揮「出海」平台作用,積極協助內地企業開拓海外新興市場。行政長官亦指示由我專責推廣香港法律服務,協同其他專業如會計、金融等,支援內地企業「出海」的需要。
事實上,香港和內地都有各自的優勢產業及眾多的優質企業,有能力開拓更多海外市場。而企業的發展就有賴於法律、金融和會計等優質專業服務的支援。例如,內地企業在「借港出海」的過程中,除了自身的商業營運以外,也需要考慮境外融資、法律風險管理、行業專家為品牌制訂營銷推廣方案等。
這一系列由全球經貿格局「大洗牌」衍生對於優質專業服務的需求,就是國家所需、香港所長,就是香港當前的機遇。我們必須發揮香港的國際優勢,善用港人靈活變通的策略把握好,與內地企業一同「拼船出海」。
我下一步的工作會聚焦法律和其他專業服務的推廣,並加強與其他政府部門,以及專業服務界別的溝通與協作,主動對接內地企業及整合專業服務提供者資訊等,共同為內地企業提供更全面的「出海」專業服務,制訂「出海」多元方案,發揮香港「走出去、引進來」的雙向平台作用。
第二項工作重點是深化大灣區法律合作。經過多年努力,粵港澳大灣區的經濟總量已突破1.92萬億美元,超越紐約灣區和舊金山灣區,與東京灣區相近,躋身全球灣區第一梯隊,可謂是商機無限。
大灣區具有「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點。要將三地法制的差異轉化成各展其利的優勢,需要三地共同做好機制對接和規則銜接。
接下來,我希望重點勾劃律政司三方面的相關工作。
第一,推動內地與香港法制的對接。律政司將會繼續優化香港與內地所簽署的九項民商事安排,例如提升送達司法文書的效率,跟進落實執行法院判決的安排等,務求鞏固兩地法律協助的機制,保障企業利益。
第二,便利和提升企業選擇利用香港與國際接軌的普通法制度。就此,非常感謝總商會一直鼎力支持和及時反饋,協助律政司成功推動於今年二月中起,擴大兩項「港資」措施的適用範圍——「港資港法」措施由前海擴展至深圳及珠海,而「港資港仲裁」措施則從內地自貿區,進一步涵蓋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
措施的落實為港資企業提供更多選擇、彈性和便利。要享受這些措施的「紅利」非常簡單,無論是本地或外國投資者,都可以首先在香港成立公司,再以這家香港公司作為跳板,在大灣區內地城市例如深圳,設立內地公司。這家內地公司在「港資」措施下,將會被視為港資企業,享受香港與內地相互安排的優惠,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所沒有的特別政策,包括可選擇企業較為熟悉的香港法律作為合同適用法,以及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以解決投資及商業活動產生的爭議,提升風險管理的效益。
第三,減低企業在大灣區解決商業爭議的成本。律政司會持續推動建立大灣區仲裁員名單,並設立大灣區商事調解及仲裁平台,推動區內仲調機構採用和落實相關「灣區標準」,例如灣區調解規則等,為內地企業「借港出海」和外資企業「借港登陸」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利便企業解決商業爭議。
香港的繁榮穩定離不開在座各位商界領袖的默默耕耘和付出。我和律政司團隊會深化與總商會和其他持份者的溝通,虛心聆聽意見,持續推出和優化相關措施,及時回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共同讓我們的家園——香港——變得更加美好。
最後,我祝各位身體健康、生意興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