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在紫荊雜誌社第十屆「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討會致辭(只有中文)(附圖)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二月十日)在紫荊雜誌社第十屆「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討會致辭:

胡賢政董事(紫荊文化集團董事)、鄧中華會長(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原副主任、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李慧琼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立法會主席)、各位領導、各位嘉賓、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十分感謝紫荊雜誌社邀請我出席第十屆「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討會。

  今天研討會的主題是「落實行政主導 提高治理效能 推動高質量發展」。這個主題定得非常合時。香港正值「由治及興」新階段,國家「十五五」規劃亦即將出台,如何提高治理效能,推動高質量發展,是參與香港管治者的必答題。夏寶龍主任在上月二十六日發表的重要講話,清晰及詳細解釋,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就是這條必答題的答案。

  雖然行政主導這四個字沒有出現在《基本法》中,但這是《基本法》第四章訂下有關香港特區政治體制最精準的表述和總結。準確落實行政主導,就是依法辦事。

  行政主導的核心是行政長官。他是香港特區首長,亦是特區行政機關的首長,所以是雙首長。他需要同時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負責,所以是雙負責。他是連接中央和特區的重要樞紐,是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關鍵。故此,《基本法》第48條特別賦予行政長官重要職能。

  在行政主導下,就行政和立法關係,行政處於主動和主導地位,例如政府擁有絕大部分立法的創議權,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方面的法律草案,只能由政府提出。但不否認行政與立法之間存在制衡關係,《基本法》第64條便說明特區政府必須對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需經立法會批准。

  就行政與司法關係,落實行政主導,絕非要否定司法獨立。《基本法》明確授予特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剛提及的《基本法》第64條訂明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而《基本法》第35條規定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涉及政府的訴訟,法院當然要依法行使獨立審判權。但必須留意,行政長官在司法機關的運作中有其獨特和重要角色。首先,法官的任免至為關鍵,《基本法》第48(6)條賦予行政長官其中一項職權,就是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基本法》第88條規定特區的法官,根據法官和法律界和其他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基本法》第89條則訂明,法官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根據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就具體個別情況,司法機關亦必須依法遵從行政長官的意見。例如,《基本法》第19條規定,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如在審理案件中遇到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而該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整體而言,正如夏寶龍主任說,「司法機關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完善司法制度,提升司法效率,維護好國家根本利益和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

  行政主導的重點在於雖然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各有分工,但根本目的是一樣,就是為了廣大市民的根本福祉和香港的整體利益,這就是「同唱一台戲」。 一齣高水平、高票房的好戲,需要有不同演員,各自做好自己的角色,與其他演員建立良好的互動和默契,同心合力講好故事。我認為我們要合力講好的故事有一個簡單的名字,就是「美好的香港」。

  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關鍵。我期望、也十分有信心,通過今天的研討會,大家對行政主導會有更深入的理解;在此,我祝願今天的研討會圓滿成功。

  下星期馬年來臨,春風得意馬蹄疾,我也在此祝願國家和香港特區欣欣向榮,大家身體健康、生活愉快!謝謝!

2026年2月10日(星期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二月十日)在紫荊雜誌社第十屆「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討會致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