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律政司司長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修訂《證據條例》(第8章)的建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博士今日(三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修訂《證據條例》(第8章)的建議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

  《202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2026年草案》)的目的是全面改革刑事法律程序中有關傳聞證據的法律,以落實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的相關建議。

背景

  簡單來說,傳聞證據是指一個人,即是陳述者,在法庭以外作出的陳述,被用作呈堂證據,目的是為了證明這番陳述的內容是真的。在現行普通法下,除非屬於符合成文法或普通法所容許的少數例外情況,否則這類傳聞證據,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一般都不會獲法庭接納,這就是傳聞規則。

  這項規則的原意,本來是為了確保司法公正,讓訴訟各方可以透過盤問來測試證供的可信性及準確度。但是,傳聞規則多年來一直備受批評,主要是因為它欠缺彈性、過於複雜,而且例外規定不清晰。它的主要缺陷在於即使有些傳聞證據非常有力,也非常可靠,但只要它不符合現有狹窄的例外規定,就會被法庭拒諸門外。這往往會導致荒謬且不公義的局面。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涉及易受傷害證人的案件。當兒童、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或遭受嚴重創傷的受害人,因身心狀況而無法出庭作供時,他們早前向警方錄取的會面證供,往往就會因為屬於傳聞證據而無法呈堂。

  傳聞規則所造成的問題並非香港獨有。法改會在參考過其他主要普通法地區的改革經驗後,在二○○九年提出了系統性的改革建議。為了落實這些建議,政府曾向立法會提交《2018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2018年草案》)。不過,該條例草案最終未能趕及在第六屆立法會任期完結前完成立法程序,因而失效。

演進

  其後,律政司進行了全面的檢討工作,我們重新審視了法改會的建議,並詳細考慮了二○一七年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以及前法案委員會的討論內容。在結合了最新的法律及政策發展後,最終擬備了目前的《2026年草案》。

  《2026年草案》保留了《2018年草案》的核心機制。在建議的法律框架下,除了已保存的普通法規則和其他成文法則外,傳聞證據可透過以下途徑獲法庭接納。第一,透過控辯雙方訂立口頭或書面協議援引傳聞證據;第二,由有意援引傳聞證據的一方發出傳聞證據通知,而其餘各方並沒有就該傳聞證據通知發出反對通知;第三,若有意援引傳聞證據的一方發出傳聞證據通知,而另一方就該通知發出反對通知,及後法庭批予准許讓該傳聞證據獲接納。如果要向法庭申請准許接納傳聞證據,就必須符合以下五項關鍵條件:

(i)必須已充分識別陳述者的身分;

(ii)假若陳述者能夠出庭作供,有關口頭證據本身是可獲法庭接納的;

(iii)必須符合「必要性」條件,即陳述者確實無法出庭作證,例如已去世或因年齡、身體狀況或精神狀況,不適宜擔任證人。舉證責任在於申請人。如果是控方申請,所需的舉證標準是排除合理疑點;如果是被告申請,則只需達到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iv)必須符合「可靠性門檻」條件,法庭會綜合考慮與該傳聞證據相關的各項因素,例如陳述的性質、作出陳述時的背景,以及陳述者是否誠實等,從而確保傳聞證據的可靠性得到合理保證;以及

(v)傳聞證據的證案價值,必須大於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與《2018年草案》版本相比,今次的草案引入多項改良的措施,當中的幾個重點包括:

  首先,是賦予法庭更靈活的程序酌情權。新草案賦予法庭更大的酌情權,可以因應個別案件情況,更改程序要求,以便法庭可以更有效地應對突發情況。

  其次,是優化豁除機制。《2018年草案》有一項比較僵化的規定,就是只要法官認為定罪不穩妥,便必須直接裁定被告無罪。這個做法的局限在於,即使案件在法律上已經達到了表證成立的門檻,陪審團也會因此而無法參與考慮及裁決該案件。新草案取代了這個一刀切的做法,規定即使法庭初步接納了傳聞證據,審訊期間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申請,法庭可以為秉行公義而豁除該證據。豁除該證據後,法庭可以採取相稱的補救措施,例如指示陪審團不給予該證據任何分量、命令再審;或者在無須答辯的情況下指示裁定被告無罪。這個均衡的框架,能夠更妥善地尊重法官與陪審團各司其職,同時有效保障被告,防範司法不公。

  第三,是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排除。新草案明文規定,新機制不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該類案件將繼續受普通法下現行的傳聞規則規限,以減低案件受操控或虛假資訊影響的風險,彰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諮詢

  在諮詢工作方面,律政司已經在去年十二月,發出諮詢文件連同《2026年草案》的諮詢擬稿,收集持份者的意見。我們諮詢的對象包括司法機構、兩個法律專業團體、相關的政府決策局和部門、大學法律學院及其他相關機構。我們很高興見到,整體而言,回應者都普遍支持今次的立法建議;他們亦認同,新草案能夠有效協助法庭尋求真相、彰顯公義。

結語

  最後我想強調,改革傳聞證據規則是必須的。《2026年草案》不但為被告的公平審訊權利提供了充足的保障,同時也照顧到法庭尋求真相的需要,讓香港的刑事證據法得以與國際主要普通法地區接軌。

  接下來,律政司會繼續積極推展相關的立法工作。我們會審慎考慮持份者的回應,以及今日各位委員的寶貴意見,盡快完善《2026年草案》的草擬工作,希望在今年第二季將草案正式提交立法會。

  多謝主席及各位委員。

2026年3月23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