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副司長在「國家安全法與實施:香港與澳門的比較」學術研討會致辭(只有中文)(附圖)

  以下是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博士四月十八日在「國家安全法與實施:香港與澳門的比較」學術研討會致辭:

尊敬的林峰教授(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院長)、王振民教授(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院長)、畢雁英教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所長)、朱國斌教授(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與人權論壇主任)、各位嘉賓、各位朋友:

  大家好!很高興出席今天的研討會。

  《香港國安法》已公布實施了近六年。回想過去,由於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存在嚴重漏洞,令內部的某些政治勢力妄圖以外國勢力做靠山,裡應外合發動動亂。境外勢力也想借機通過代理人進行顏色革命,企圖推翻合法政權,分裂國家。面對危機,中央果斷出手頒布實施《香港國安法》,才能讓社會恢復秩序。及後,香港特區也終於在二○二四年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下的憲制責任,訂立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正如國務院於今年二月發布的《「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所述,《香港國安法》橫跨普通法、大陸法兩大法系,兼具實體法、程序法、組織法等法律規範,既尊重了香港的普通法傳統,又為不同法律體系的交流互鑒、共同發展提供了有益借鑒。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採用普通法制度下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和習慣訂立,並參考了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同類法律的做法,與國際通行做法及規則接軌,充分體現普通法重視人權和程序保障的原則。

  縱使以上兩部法律和香港特區其他相關的法例已付諸實施,特區政府仍須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如在去年,特區政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兩項附屬法例 ,訂明具體細節,以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中,關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的條文。在上月底,特區政府亦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作修訂 ,進一步完善特區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可採取的措施和機制。

  雖然內地、香港與澳門是「一國兩制」下的三個法域,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在維護國家安全乃一國之內的共同責任,沒有制度之分。香港和澳門制度不同,社會環境也不一樣,兩地在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建設和實施經驗有所不同也是理所當然的。但正如白皮書所述,不同的法律體系可以交流互鑒,為共同發展提供有益借鑒。例如,澳門特區借鑒香港的教訓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的經驗,及時修改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針對國家安全的新情況,對原有的規定作出一些修改,如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並補充了一些新的規定;又參考香港黑暴期間一些青年人在他人教唆和支持下參與騷亂和暴動的情況,增加「教唆和支持叛亂罪」,對教唆和支持他人參與叛亂的行為作出懲罰。澳門特區也參考《香港國安法》,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明確規定四種情況屬於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加以懲罰。這些都是香港和澳門兩地交流互鑒的好例子。

  我感謝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舉辦這次研討會,讓三地的法律學者及法律同仁聚首一堂,交流互鑒。我希望大家能夠借鑒三個法域的不同經驗,不斷完善國家安全的法律和執行機制。

  最後,我祝願今日的研討會圓滿成功。謝謝。

2026年4月18日(星期六)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博士四月十八日在「國家安全法與實施:香港與澳門的比較」學術研討會致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