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列明所有已經生效而又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多邊協定。這些協定大部分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當日)前已適用於香港,並於回歸後繼續沿用。有部分協定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後才適用於香港的。《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公約,在徵詢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才適用於香港特區。此外,我們的列表亦把只適用於香港特區但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協定加以標明。

為方便查閱,協定按類別劃分為20項。在適當之處,我們並提供連結,接達載有該等文本的外間網站。

海牙《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海牙《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公約》着眼於在國際層面保護兒童免受不當遷移或扣留的傷害,並定下民事程序以確保兒童獲迅速交還其慣常居住地。為了在香港特區實施《公約》,政府在1997年制定《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 512章)。

律政司司長獲指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中樞當局,以履行《公約》規定的有關職能。律政司國際法律科獲授權代律政司司長行事,在交還被擄拐兒童及行使探視兒童權方面,在國際層面提供協助。有關《公約》及上述運作機制的詳情,請參看此連結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多邊協定列表
(截至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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