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督導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如下:
就香港提倡和發展調解及其調解服務,提供意見和協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
(甲) | 監察調解法律框架的實施情況,包括《調解條例》及《道歉條例》,並就當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意見; |
(乙) | 監察在香港的調解員和香港調解員的資格評審及規管事宜,包括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的組成和運作可能出現的事宜,並就當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意見; |
(丙) | 考慮為提倡和發展調解而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繼續推行的和新開展的計劃,並就該等計劃提供意見; |
(丁) | 視乎需要,(由委員會成員或其他人)進行有關調解的調查、檢討或研究; |
(戊) | 考慮在香港使用及發展不同的調解模式及其所需的配套設施;以及 |
(己) | 考慮及處理任何上述的其他附帶事宜。 |
林定國資深大律師, SBS, JP, 律政司司長
張國鈞先生, SBS, JP, 律政司副司長
張錦慧女士, JP, 民事法律專員
鄧頴茹女士, 署理高級助理民事法律專員(替代爭議解決)
戴思勁先生, 法治建設辦公室首席政府律師1
陳家成先生
林文瀚法官,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劉頴賢女士
劉洋先生, MH
岑顯恆女士
冼泇妤女士
岑君毅先生, JP
楊洪鈞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