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V 274/2023 (原本案件編號:HCA 855/2023)– 禁止與一首歌有關的四項行為
於2023年6月5日,律政司司長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與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或稱 “Glory to Hong Kong”,以下簡稱“有關歌曲”)有關的四項行為。
所申請的臨時禁制令條文如下:
“1. |
頒布禁制令禁止任何被告人(不論他們自行行事或透過其受僱人或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行事)作出下列任何行為,直至案件正式審訊或法庭另作命令:
(a) |
在下述(i)或(ii)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或稱“Glory to Hong Kong”,以下簡稱“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i) |
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的情況下;或 |
(ii) |
在具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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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意圖侮辱國歌,違反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七條,致令其:
(i) |
相當可能被誤會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屬國歌;或 |
(ii) |
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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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第1(a)或(b)段所列明的行為;或 |
(d) |
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第1(a)或(b)段所列明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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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不限制第1(a)、(b)、(c)及(d)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段所列明的禁制令涵蓋下述各項:
(a) |
在臨時禁制令的附表所列的發布;及 |
(b) |
有關歌曲的任何改編本,而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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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任何被告人須立即採取行動使任何第1(a)、(b)、(c)或(d)段所列明的行為中止; |
4. |
臨時禁制令並不禁止任何為新聞活動的目的而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作出的合法行為,而新聞活動指任何新聞工作活動,並包括:
(a) |
為向公眾發布的目的而進行 ─
(i) |
新聞的搜集; |
(ii) |
關於新聞的文章、節目或其他出版的製備或編纂;或 |
(iii) |
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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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向公眾發布 ─
(i) |
屬新聞的或關於新聞的文章、節目或其他出版;或 |
(ii) |
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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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8日,原訟法庭駁回律政司司長的臨時禁制令申請。
2023年8月7日,律政司司長就該駁回臨時禁制令申請的裁決向原訟法庭申請許可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2023年8月23日,原訟法庭批准律政司司長就該駁回臨時禁制令申請的裁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2023年9月4日,律政司司長將上訴通知書以替代送達方式送達被告人。有關上訴案件於同日編入非正審上訴案件聆訊表。
2023年9月6日,律政司司長向上訴法庭申請就上訴案件提出額外上訴理據。2023年9月19日,上訴法庭作出指示,有關申請及上述上訴案件將一併由上訴法庭於2023年12月19日上午10時審理,估計聆訊時間為1日。
上訴法庭於2023年12月19日批准律政司司長就上訴案件提出額外上訴理據的申請。上訴案件已進行部分聆訊,並押後至2024年2月24日上午10時恢復審理,估計聆訊時間為半日。
相關的法庭文件的副本於下方刊登。
高院民事訴訟2023年第855號
上訴法庭雜項案件2023年第297號
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274號
上訴法庭雜項案件2023年第3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