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3年6月5日,律政司司長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與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或稱 “Glory to Hong Kong”,以下簡稱“有關歌曲”)有關的四項指明刑事行為。2023年7月28日,原訟法庭駁回律政司司長的臨時禁制令申請。
律政司司長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經2023年12月19日及2024年2月24日聆訊中聽取律政司司長及法庭之友的陳詞後,上訴法庭於2024年5月8日裁定律政司司長上訴得直,並按下述條文批出臨時禁制令:
“1. | 頒布禁制令禁止任何被告人(不論他們自行行事或透過其受僱人或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行事)作出下列任何行為,直至案件正式審訊或法庭另作命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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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不限制上文第1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經由本命令附表所列明的劃一資源定位址(URL位址)發布有關項目的行為構成上文第 1(a)及/或1(b)段所禁制的行為; | ||||||||||||||||||||||||
3. | 任何被告人須立即採取行動使任何上文第1段所列明的行為終止; | ||||||||||||||||||||||||
4. | 為免生疑問,本命令並不禁止任何為學術活動和新聞活動等目的而進行與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相關的合法行為,但前提是該等行為並不涉及任何上文第1(a)至(d)段所列明的行為; | ||||||||||||||||||||||||
5. | 在本命令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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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請。” |
相關的法庭文件的副本於下方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