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A 1847/2020 – 禁制針對司法人員的“起底”活動
於2020年10月30日,原訟法庭發出臨時禁制令,以禁止任何人非法及故意地進行以下任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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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侵擾、威脅或煩擾他們的情況下使用、發布、傳達或向他人披露屬於及關於任何司法人員(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第2條的定義)、暫委/短期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裁判官、審裁處法官、死因裁判官和紀錄法院成員(以下統稱“司法人員”)及 /或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電郵地址、學校、年齡、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臉書帳戶身份、Instagram帳戶身份、車牌號碼和照片(“個人資料”);
- 恐嚇、騷擾、侵擾、威脅或煩擾任何司法人員及/或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以及
-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援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本禁制令並不禁止任何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條定義而其唯一目的為從事“新聞活動”的合法行為。
臨時禁制令將一直有效至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屆時申請會於法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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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禁制令
臨時禁制令 (中文譯本)
傳訊令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