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则

根据《公约》,任何缔约国家法律规定的探视儿童权应有效地获得其他缔约国家尊重。要求协助组织或确保有效行使探视权的申请,可送交适当的中枢当局。

各中枢当局须互相合作,促进和平享用探视权及促进有关的条件得以符合,并有责任采取步骤尽可能清除行使该等权利的所有障碍。如欲查阅载有与香港有《公约》关系的缔约国家及地区的附表,请按此处

就关乎居住在香港的儿童的国际性协助要求而言,香港中枢当局会协助找寻愿意代表申请人的律师。


提交申请

"要求协助行使探视权"表格

如欲向香港中枢当局提交要求协助的申请,你应填妥和提交"要求协助行使探视权"表格(表格DJ-C31(C))(下载pdf格式的表格,请按此处;查阅香港中枢当局的联络详情,请按此处)。为便利工作,我们亦鼓励其他中枢当局在处理关乎居住在香港的儿童的个案时使用本表格。

为使我们能够处理你要求协助行使探视某名儿童的权利的申请,请提交以下支持文件(如适用及能提供的话)各一份-

语文

"要求协助行使探视权"表格应以中文(表格DJ-C31(C))或英文(表格DJ-C31(E))填写。该两种语文为香港的法定语文。任何送交香港中枢当局的通讯或文件如非采用中文或英文写成,应附有中文或英文译本。只有在提供中文或英文译本并不可行的情况下,才应附有法文译本。然而,如果送交的通讯或文件是法文的,则由于需要将其翻译,我们处理申请可能需时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