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則

根據《公約》,任何締約國家法律規定的探視兒童權應有效地獲得其他締約國家尊重。要求協助組織或確保有效行使探視權的申請,可送交適當的中樞當局。

各中樞當局須互相合作,促進和平享用探視權及促進有關的條件得以符合,並有責任採取步驟盡可能清除行使該等權利的所有障礙。如欲查閱載有與香港有《公約》關係的締約國家及地區的附表,請按此處

就關乎居住在香港的兒童的國際性協助要求而言,香港中樞當局會協助找尋願意代表申請人的律師。


提交申請

"要求協助行使探視權"表格

如欲向香港中樞當局提交要求協助的申請,你應填妥和提交"要求協助行使探視權"表格(表格DJ-C31(C))(下載pdf格式的表格,請按此處;查閱香港中樞當局的聯絡詳情,請按此處)。為便利工作,我們亦鼓勵其他中樞當局在處理關乎居住在香港的兒童的個案時使用本表格。

為使我們能夠處理你要求協助行使探視某名兒童的權利的申請,請提交以下支持文件(如適用及能提供的話)各一份-

語文

"要求協助行使探視權"表格應以中文(表格DJ-C31(C))或英文(表格DJ-C31(E))填寫。該兩種語文為香港的法定語文。任何送交香港中樞當局的通訊或文件如非採用中文或英文寫成,應附有中文或英文譯本。只有在提供中文或英文譯本並不可行的情況下,才應附有法文譯本。然而,如果送交的通訊或文件是法文的,則由於需要將其翻譯,我們處理申請可能需時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