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對其擁有管養權的兒童已被擄拐和遷移離開香港,或你有理由懷疑他/她已被擄拐和有可能被遷移離開香港,請採取以下步驟-
- 就該名兒童的失蹤向香港警察報案,並提供有關該名兒童及懷疑帶走該名兒童的人的一切有關詳情,包括(如適用及能提供的話)-
- 近照;
- 姓名(包括別名及綽號)、性別、年齡、出生日期及出生地點;
- 香港身分證、出生證明書及旅行證件的詳情;
- 目前及以往的地址;
- 描述(包括特徵及特點的描述);
- 任何精神/身體上無行為能力或已知的醫療狀況;
- 最後為人所見的時間及地點以及服飾;
- 通常活動及常到地方;
- 有聯繫的人的姓名及地址;
- 兒童父母的結婚證書及離婚暫准判令/絕對判令、有關管養或探視的法庭命令或協議,以及其他有關的文件或通訊;
- 如果你不肯定該名兒童已經離開香港,請聯絡香港中樞當局,要求協助提供有關該名兒童離境的詳情的資料,或向你的香港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 如果該名兒童已經離開香港並被帶往與香港有《公約》關係的締約國家或地區,請聯絡香港中樞當局或直接聯絡該締約國家或地區的中樞當局要求協助,或向你的香港律師或該締約國家或地區的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 如果該名兒童已經離開香港並被帶往與香港沒有《公約》關係的締約國家或地區或非締約國家或地區,請向你的香港律師或該國家或地區的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如果你有理由懷疑你對其擁有管養權的兒童已被遷移往或扣留於香港,而在緊接該項遷移或扣留發生之前該名兒童的慣常居住地為與香港有《公約》關係的締約國家或地區,請採取以下步驟-
- 就該名兒童的失蹤向你當地的警方報案;
- 聯絡該締約國家或地區的中樞當局或直接聯絡香港中樞當局要求協助,或向你當地的律師或香港的律師尋求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