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组

民事诉讼组的律师会以发出指示的律师或讼辩人的身分,代表政府处理其涉及的民事申索和纠纷。在有需要时,该组将部分工作外判给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办理。

一如往年,该组的工作主要涉及公法案件(特别是关乎司法复核申请的案件),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下的声请及其他免遣返保护声请,当中一些较重要的案件请参看"重要案件″一章。

除公法诉讼外,该组代表政府处理其他多种不同类别的民事诉讼,所涉事项包括人身伤亡、公务员事务、入境事务、慈善及信讬事务、税务上诉、追讨政府债项和强制执行相关判令,以及向政府提出的金钱申索。

另一重要发展是使用调解服务解决民事争议。为落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司法机构所发出有关调解的《实务指示》(《实务指示31》)在2010年1月1日生效。根据《实务指示31》,诉讼各方及其法律代表有责任使用调解来协助法院进一步达致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