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組

民事訴訟組的律師會以發出指示的律師或訟辯人的身分,代表政府處理其涉及的民事申索和糾紛。在有需要時,該組將部分工作外判給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辦理。

一如往年,該組的工作主要涉及公法案件(特別是關乎司法覆核申請的案件),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的聲請及其他免遣返保護聲請,當中一些較重要的案件請參看〝重要案件〞一章。

除公法訴訟外,該組代表政府處理其他多種不同類別的民事訴訟,所涉事項包括人身傷亡、公務員事務、入境事務、慈善及信託事務、稅務上訴、追討政府債項和強制執行相關判令,以及向政府提出的金錢申索。

另一重要發展是使用調解服務解決民事爭議。為落實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司法機構所發出有關調解的《實務指示》(《實務指示31》)在2010年1月1日生效。根據《實務指示31》,訴訟各方及其法律代表有責任使用調解來協助法院進一步達致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