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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实际上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职能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律政司由律政司司长掌管,律政司司长是行政长官、政府、政府部门(包括各执法机关)的首要法律顾问。本司由律政司司长办公室及以下六个科别组成-

每科均由一位律政专员掌管,而政务及发展科则由律政司政务专员掌管。

  • 与司法机构及法律界合作,共同实践、推动和加强法治以及司法效率
  • 确保为委托人提供高效率的服务,律政司承诺-
    1. 维持最高的专业水平和专业道德;
    2. 尽可能让委托人清楚知道所拟进行的行动过程有甚么困难、影响和责任;以及
    3. 恪守法律或专业团体订定的法律专业标准

(A) 一般事宜

  • 政府或外界团体的来信,如果无须提供法律意见,会于10个历日内答复。如果不可能在这限期内详尽作复,也会给予初步回复
  • 在接获书面投诉后,不迟于10个历日复函认收,并在30个历日内作出具体答复。至于需要较长时间处理的复杂个案,如未能在30个历日内作出具体答复,则会给予简覆
  • 在司内执行法定语文政策

(B) 律政司司长办公室

律政司司长办公室为律政司司长及律政司副司长的各项职务提供辅助。

律政司司长办公室的承诺-

  • 在视情况需要而订定的限期前,提供所需资料、意见、演辞文稿或答复

(C) 各科别

民事法律科

民事法律科为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见、代表他们进行民事诉讼和争议解决的程序(包括非建筑工程方面的仲裁和调解),并就各种商业事务草拟合约、牌照和专营权条款。

该科承诺如下-

  • 在收到委托部门的指示/提供法律意见请求后的七个工作天内,确认收到指示/请求,并通知委托部门受委派处理有关事宜的律师
  • 倘有关事宜较适合由其他科或组处理,则于七个工作天内将事宜转介该科或组处理并通知委托部门
  • 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向委托部门报告诉讼的主要进展及结果
  • 不会延误处理所有法律诉讼,特别是紧急的申请
  • 在收到指示/提供法律意见请求后的14个工作天内提供法律意见;若不可能在限期内办到,则通知委托部门预计可在何时提供法律意见
  • 在收到指示/请求后21个工作天内提供合约、牌照及专营权条款拟稿;如不可能在限期内办到,则在实际可行情况下,通知委托部门预计可在何时提供拟稿

刑事检控科

刑事检控科负责向执法机关提供有关刑事方面的法律指引,并代表律政司司长行使《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酌情权,以决定是否提出刑事诉讼。该科并负责于香港各级法院进行一切刑事案件的主控工作。

该科承诺如下-

  • 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执行律政司的检控守则
  • 就提出和进行刑事诉讼的决定,周详考虑所有有关事宜
  • 在接获执法机关要求提供法律指引时,于14个工作天内作复;如问题较为复杂,则于14个工作天内给予初步回复,说明估计可于何时提供指引;如投诉警察课要求提供指引,于法律程序完成并取得所有资料后的14天内作复
  • 在法院所定的期限内就案件有关事宜提供法律指引
  • 在裁判法院命令将被控人交付审判后七天内,拟备公诉书并送交原讼法庭
  • 在裁判法院命令将案件移交区域法院的日期后14天内,拟备控罪书并交付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
  • 在刑事诉讼中,恪守充分而适当地向辩方披露资料的责任,尤其遵行与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就送达文件所达成的协议
  • 按照《罪行受害者约章》规定,将不提出检控的决定通知罪行受害者并处理他们的查询
  • 在接获关于检控政策或决定的查询时,于14个工作天内作复;如果未能在这限期内详尽作复,也会给予初步回复

法律草拟科

法律草拟科拟备政府提出的所有法例。所有新法例当前均以中文及英文拟备和制定。除为政府拟备法例外,法律草拟科也负责审阅外界团体拟备的法例草案。该科也负责更新经编订的香港法例。主要方式是透过“电子版香港法例”网站,让公众能免费阅览及时更新的经编订法例。

该科承诺如下-

  • 依照政府内部议定的期限,完成草拟程序(即由接获最终草拟委托书至提交定稿为止)
  • 为所有条例及附属法例草拟中英文文稿
  • 在收到请求后28天内,完成审阅外界团体拟备的法例草案;若不可能在限期内办到,则通知有关团体预计可在何时完成审阅

国际法律科

国际法律科向政府提供关於国际法的意见,负责国际协议的谈判工作,视乎所属情况以中国或中国香港代表团成员身分参与这些谈判或其他国际会议。该科亦负责处理国际司法合作的请求。

该科承诺如下-

  • 在接获提供法律意见要求後14个工作天内,回覆提出要求的政府部门和决策局;如涉及复杂问题,则於14个工作天内给予初步回覆,说明估计可於何时提供意见
  • 於10个工作天内回覆市民关於该科工作的查询
  • 在接获司法互助的请求後14个工作天向要求方作出具体答覆;如涉及复杂问题,则於14个工作天内给予初步回覆,说明估计可於何时具体答覆
  • 积极及恰当地回应邀请该科就科内工作作专题演讲,以及出席研讨会丶训练课程及简介会事宜

政务及发展科

政务及发展科提供人力资源及财政资源管理、一般行政、培训和资讯技术等方面的辅助服务。该科也负责管理律政司法律图书馆,而该馆是全港最完善和最大规模的法律图书馆之一。

该科承诺如下-

  • 向律政司各科同事提供高效率的服务,并与各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人士衷诚合作

宪制及政策事务科

宪制及政策事务科负责就引起法律政策、《基本法》、人权及政制事务、立法会议事规则,以及内地法律等问题的事项,向律政司司长及政府总部提供意见。该科也协助订定政策,尤其是与法律制度及法律专业有关的政策。当律政司司长有责任提出一项新法例时,宪制及政策事务科会积极参与条例草案的准备工作,并协助将条例草案提交行政会议及立法会审议。此外,该科也会就犯人向行政长官申请减刑的请愿书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以及处理公众的咨询及投诉。

该科承诺如下-

  • 有关引起法律政策、立法会议事规则、政制法律及公法问题的一般事情,在收到请求后14个工作天内提供意见
  • 有关一般人权问题,在收到请求后14个工作天内提供意见
  • 有关一般内地法律及法制问题,在收到请求后14个工作天内提供意见
  • 有关一般《基本法》问题,在收到请求后14个工作天内提供意见
  • 有关政制发展及选举问题,在收到请求后14个工作天内提供意见
  • 关注改善法律制度及法律专业的需要,并倡议订立所需法例以促成这些改善

律政司将竭尽所能,务求达到上述服务标准及目标。高层管理人员会不时监察本司有否依循所订立的标准,使服务更臻完善。

欢迎各界人士对本司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或建议。请在办公时间内致电本司(公众咨询电话号码:3702 4100),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也可联系下列各科负责人员,或直接传真/电邮有关人员。

人员姓名 职位、科别及电邮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律政司司长办公室
甲. 有关法治建设办公室的事宜
戴思劲先生 首席政府律师(法治建设办公室)1
sjo@doj.gov.hk
3918 4335 3918 4119
欧阳慧儒女士 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法治建设办公室)2
sjo@doj.gov.hk
3918 4038 3918 4119
乙. 有关法律改革委员会的事宜
梁东华先生 法律改革委员会
副秘书长1
hklrc@hkreform.org.hk
3703 6518 3702 0136
丙. 有关律政司司长办公室的其他事宜
黄婉诗女士 律政司司长办公室
高级行政主任(1)
sjo@doj.gov.hk
3918 4125 3918 4119
甄文蕙女士 民事法律科
署理副民事法律专员
(法律意见)
cd@doj.gov.hk
3918 4403 3918 4520
黄庆康先生 国际法律科
副国际法律专员
(条约法律)
ild@doj.gov.hk
3902 8580 3902 8595
毛锡强先生 法律草拟科
副法律草拟专员 I
ldd@doj.gov.hk
3918 4618 3918 4613
尹平笑女士 宪制及政策事务科
副法律政策专员
(宪制事务)
cpad@doj.gov.hk
3918 4080 3918 4799
范凯琳女士 刑事检控科
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
(刑事检控专员办公室)
prosrdu3@doj.gov.hk
3902 8018 3902 8347
叶郭小珊女士 政务及发展科
部门主任秘书
ad@doj.gov.hk
3902 8726 3902 8779

律政司
202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