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会议)成立特别委员会,主要工作是拟备一条关于国际司法管辖权及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公约。律政司在1999年1月发表谘询文件,邀请有关各方就公约初稿提出意见。
  2. 特别委员会自1999年1月以来再举行了两次洽谈会,然后在1999年10月30日通过公约的草拟文本,题目为“关于司法管辖权及民商事外国判决的海牙公约初稿”(公约初稿)。读者可参阅特别委员会报告员拟备的报告1,查阅有关公约初稿条文的详细讨论。
  3. 第2号谘询文件2概述公约初稿内各项条文,并邀请香港有关各方在2000年11月底前提出意见。公约初稿文本附于谘询文件,也可从海牙会议的网页www.hcch.net 下载。
  4. 公约初稿将提交海牙会议外交会议考虑。会议预计在2001年6月举行。不过,特别委员会的工作尚未完成,公约初稿内还有相当多的资料加上方括号,以及有待选择的文本内容。相信特别委员会会在外交会议前举行非正式会议,以期尽量就尚未解决的事宜达成共识。
  5. 如公约初稿获海牙会议通过,政府会先考虑有关各方(包括两个法律专业团体)的意见,并对公约最后定稿的条文作出评估,才决定公约是否适用于香港。香港以中国代表团成员之一的身分出席特别委员会3。律政司现正征询各方对公约初稿的意见。
  6. 有关意见可在2000年11月30日前掷交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中区政府合署中座7楼律政司国际法律科条约法律组(传真号码:28772130;电邮: ild@doj.gcn.gov.hk)。查询请与上址律政司国际法律科条约法律组潘英光先生联络(电话号码:2810 2754;电邮:frankpoon@doj.gov.hk)。
备注:
  1. 公约拟稿的报告由澳洲Mr Peter Nygh和意大利Mr Fausto Pocar 拟备 。
  2. 鉴于谘询文件主题的性质,主文部分并无中文本,谨此致歉。
  3. 海牙会议的成员只限主权国。自1998年10月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的一名代表,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分参与特别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