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香港的律师行引进LLP经营模式的背景

香港律师会自2004年起要求为香港的律师行引进LLP的另类经营模式。到了2008年年底,政府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表示,拟立法容许香港的律师行采用LLP的模式经营。事务委员会在2008年12月16日、2009年5月25日及2009年12月15日的会议讨论有关建议,大致认为应尽快引进LLP,以顺应全球大势,但也应制订足够措施,保障消费者利益。正因如此,《2012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 条例 》)在2012年7月制定,并在2016年3月1日生效。律政司在2015年12月11日就《条例》生效发出的新闻稿见此 连结

LLP的重点

单张 撮述LLP的重点,当中载有以下课题的简介:

  1. 什么是“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2. “一般合伙”与LLP的主要分别
  3. LLP得以获《条例》保障所须符合的条件
  4. LLP合伙人所获保障的限制
  5. LLP的其他义务
  6. 如何得知律师行是否一所LLP?
  7. 应该聘用一般合伙抑或LLP提供法律服务?

注:此网页提供的资料和材料只供一般参考之用。该资料和材料并不构成法律意见,其内容也并非钜细无遗。有关LLP的详细法例条文,请参阅《条例》,并在有需要时寻求独立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