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
法律草拟科
﹙非公务员职位空缺﹚

临时政府律师
(薪金:月薪港币70,465元)

入职条件:
申请人须—
(a) (i) 在香港或《律政人员条例》(第87章)第2A条及附表2所规定的任何一个认可司法管辖区内取得律师资格(注:将在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取得律师资格的实习律师亦可申请,但他们须在该日或之前取得律师资格,方会获聘);或(ii)在香港或《律政人员条例》(第87章)第2A条及附表2所规定的任何一个认可司法管辖区内取得大律师资格和全面执业权后,具备一年专业经验;有全面执业权,但在取得全面执业权后并无一年专业经验的大律师(包括将在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实习期并取得大律师资格的实习大律师)亦可申请。如获取录,入职月薪将调节至低于港币70,465元。 (注:尚未完成实习大律师实习期取得大律师资格的人士,须完成实习大律师的训练,表现令人满意并在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取得大律师资格,方会获聘);以及
(b) 在香港中学文凭试或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及中国语文科成绩达第 2级或以上,或具同等学历 (注:政府在聘任非公务员合约员工时,过往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课程乙)和中国语文科 E 级的成绩,在行政上会被视为等同 2007年或之后的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和中国语文科第 2等级的成绩)。

注 : (i) 申请人如具备法律文件草拟经验,会获优先考虑;(ii) 获取录者如具备超过规定的认可工作经验,可能得到较高的薪金。

职责:草拟政府倡导的双语法例;向政府政策局及部门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出席内部及外部会议以及回答与法例有关的问题;协助准备在立法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以及执行不时获派的其他工作,或在本司其他办公室从事其他法律工作。

聘用条款:获取录的申请人将按非公务员合约条款聘任,聘用期约为12个月。合约届满后是否获续聘,须视乎届时律政司的服务需求,以及受聘人的工作表现而定。

获取录的申请人须在合约期内每周工作44小时。受聘人将视乎运作需要,在固定/不固定时段工作。除非获本司批准,否则获取录的申请人不得在合约期内从事外间工作。

约满酬金:在合约圆满结束后,受聘人可获约满酬金。该笔酬金,连同政府为受聘人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所作的供款,将相等于合约期所得底薪总额的15%。

福利:包括每年14日有薪年假,按合约条款规定的有薪病假、产假/侍产假(如适用者)。

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填妥一份申请表格 [通用表格第340号(3/2013 修订版)]。申请表格可向民政事务总署各区民政事务处咨询服务中心或劳工处就业科各就业中心索取。申请人也可从公务员事务局的互联网站 (https://www.csb.gov.hk )下载该表格。

申请人须把填妥的申请表格[通用表格第340号(3/2013修订版)],连同一份详尽的履历及所需证明文件副本,在香港时间2022年7月22日下午6时或之前亲身或以邮寄方式送达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3楼384室律政司法律草拟科行政组 (查询电话:3918 4548)。履历应包括下列数据: (a) 由中学起在公开考试中报考科目的成绩级别(述明考取成绩的确实日期);(b) 法律学士、法律专业证书或其他法律专业考试的成绩,列出报考科目的成绩级别;(c) 取得律师/大律师资格的确实日期及地点 (现为实习律师或实习大律师的申请人,请说明完成实习的日期);(d) 就业记录,连同详细的职责说明。申请人须连同有关的修业成绩表/证书/其他证明文件副本及工作证明副本一并递交。如申请人未能提供所需文件,其申请将不获受理。

为避免邮件过期或未能成功派递,在投寄前请确保信封面已清楚写上正确地址及已贴上足够邮资。所有邮资不足的邮件将不会派递至本司,并会由香港邮政按情况退还寄件人或销毁。申请人须自行承担因未有支付足够邮资而引致的任何后果。以传真、电邮方式提交的申请书,将不获处理。

由于邀请信或通知信将以电邮方式寄出,申请人须于申请书上提供正确的电邮地址,并有责任查阅其电邮,以确保邀请信或通知信妥为收悉。

如申请人并非使用指定的申请表格[通用表格第340号(3/2013修订版)]或申请表上资料不全,其申请概不受理。

申请人可能需要参加笔试/面试。申请人如获邀参加笔试/面试,通常会在截止申请日期后约2至4个星期内接到通知。申请人如没有获邀参加笔试/面试,则可视作已经落选。

截止申请日期:2022 年 7 月 22 日

申请人若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信封上的香港邮戳日期将被视为递交申请日期。逾期递交的申请将不获受理。

附注: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请人于获聘时必须已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b) 作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雇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所有符合基本入职条件的人士,不论其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年龄、家庭岗位、性倾向和种族,均可申请本栏内的职位。(c) 非公务员职位并不是公务员编制内的职位。应征者如获聘用,将不会按公务员聘用条款和服务条件聘用。获聘的应征者并非公务员,并不会享有获调派、晋升或转职至公务员职位的资格。(d) 入职薪酬、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应以获聘时的规定为准。(e) 如符合订明入职条件的应征者人数众多,招聘部门可以订立筛选准则,甄选条件较佳的应征者,以便进一步处理。在此情况下,只有获筛选的应征者会获邀参加笔试/面试。(f) 政府的政策,是尽可能安排残疾人士担任适合的职位。残疾人士申请职位,如其符合入职条件,无须再经筛选,便会获邀参加笔试/面试。在适合受聘而有申报为残疾的申请人和适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请人当中,招聘当局可给予前者适度的优先录用机会。有关政府聘用残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关措施载列于《用人唯才:残疾人士申请政府职位》的资料册内。申请人可于公务员事务局互联网站参阅该资料册,网址如下:https://www.csb.gov.hk内的“公务员队伍的管理-聘任”。(g) 持有本港以外学府/非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所颁授学历者亦可申请,惟其学历必须经过评审以确定是否与职位所要求的本地学历水平相若。有关申请人必须把修业成绩副本及证书副本邮寄至上述地址。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