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条件: | |
申请人须- | |
(a) | (i)在香港取得律师资格后具备最少七年专业经验;或 |
(ii)在香港取得大律师资格和全面执业权后,具备最少八年专业经验;以及 | |
(b) | 在香港中学文凭试或香港中学会考的英国语文科和中国语文科成绩达第2等级或以上,或具同等学历(注:政府在聘任非公务员合约员工时,过往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课程乙)和中国语文科E级的成绩,在行政上会被视为等同2007年或之后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和中国语文科第2等级的成绩)。 |
注(只适用于职位(1)): | |
(i) | 申请人如具备与公法及行政法丶诠释法例条文丶法定上诉丶商业合约丶侵权及民事法律责任丶入境丶建筑物及土地事宜有关的民事诉讼及提供法律意见的工作经验,以及具备研究主动性和技能,会获优先考虑。 |
入职条件: | |
申请人须- | |
(a) | (i)在香港取得律师资格;或 |
(ii)在香港取得大律师资格和全面执业权后,具备一年专业经验;以及 | |
(b) | 在香港中学文凭试或香港中学会考的英国语文科和中国语文科成绩达第2等级或以上,或具同等学历(注:政府在聘任非公务员合约员工时,过往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课程乙)和中国语文科E级的成绩,在行政上会被视为等同2007年或之后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和中国语文科第2等级的成绩)。 |
注(只适用于职位(2)): | |
(i) | 申请人如具备与公法及行政法丶诠释法例条文丶法定上诉丶商业合约丶侵权及民事法律责任丶入境丶建筑物及土地事宜有关的民事诉讼及提供法律意见的工作经验,以及具备研究主动性和技能,会获优先考虑; |
(ii) | 在2025年5月31日或之前在香港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士亦可申请,但他们须在该日期或之前在香港取得律师资格,方会获聘; |
(iii) | 在香港有全面执业权,但在取得全面执业权后并无一年专业经验的大律师亦可申请。如获取录,入职月薪将调节至低于港币77,855元。在2025年5月31日或之前在香港完成实习大律师实习期并取得大律师资格的人士亦可申请,但他们须完成实习大律师的训练,表现令人满意并在该日期或之前在香港取得大律师资格,方会获聘;以及 |
(iv) | 获取录者如具备取得资格后的额外认可相关工作经验可能得到较高的薪金。 |
职责:负责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或其他办公室有关民事诉讼及/或提供法律意见的工作,或从事其他法律工作及措施。职位(1)须承担较高的职责及能独立工作,并处理范围较广和性质较复杂的法律诉讼或法律意见事宜。
聘用条款:获取录的申请人将按非公务员合约条款聘任,聘用期约为六个月至一年。合约届满后,是否获续聘,须视乎届时律政司的服务需求及受聘者的工作表现而定。
福利: | |
(a) | 如受聘人在合约期内工作表现和行为良好,则在合约圆满结束后可获约满酬金。该笔酬金,连同政府按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的规定为受聘人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所作的供款,会相等于合约期所得底薪总额的15%。 |
(b) | 受聘人可按合约条款规定享有休息日丶法定假日(或替代假日)丶每年14日有薪年假丶产假/侍产假和疾病津贴(如适用)。 |
申请手续: | |
申请人须在香港时间2025年5月15日[下午6时]或之前透过公务员事务局互联网站https://www.csb.gov.hk递交申请,并须在截止申请日期后的一星期内把所需的履历表和证明文件副本电邮至本司(电邮地址∶cdappt@doj.gov.hk) (查询电话:3918 4450)。履历最少应包括下列资料: | |
(a) | 由中学起在公开考试中报考科目的成绩级别(述明考取成绩的确实日期); |
(b) | 法学士丶法律博士丶香港法律专业共同试丶法学专业证书考试或对等考试的成绩,列出报考科目的成绩级别(请提供成绩单和证书副本); |
(c) | 取得律师/大律师资格的确实日期及地点(现为实习律师或实习大律师的申请人,请说明完成实习的日期);以及 |
(d) | 就业纪录连同详细的职责说明。 |
申请人如欲同时申请职位(1)及职位(2),须就个别职位递交申请。
如申请人未能提供所需文件,其申请概不受理。申请人须在电邮内及每页证明文件副本上注明网上申请编号。申请书如资料不齐全/不清楚丶逾期递交丶或以邮寄/传真/电邮方式提交,将不获处理。
由于邀请信或通知信将以电邮方式寄出,申请人须于申请书上提供正确的电邮地址,并有责任查阅其电邮,以确保邀请信或通知信妥为收悉。
申请人如获邀参加面试,通常会在截止申请日期后约4至6个星期内接到电邮通知。申请人如未获邀参加面试,则可视作已经落选。
附注: | |
(a) | 除另有指明外,申请人于获聘时必须已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
(b) | 作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雇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所有符合基本入职条件的人士,不论其残疾丶性别丶婚姻状况丶怀孕与否丶年龄丶家庭岗位丶性倾向和种族,均可申请本栏内的职位。 |
(c) | 非公务员职位并不是公务员编制内的职位。应征者如获聘用,将不会按公务员聘用条款和服务条件聘用。获聘的应征者并非公务员,并不会享有获调派丶晋升或转职至公务员职位的资格。 |
(d) | 薪酬丶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应以获聘时的规定为准。 |
(e) | 如符合订明入职条件的应征者人数众多,招聘部门可以订立筛选准则,甄选条件较佳的应征者,以便进一步处理。在此情况下,只有获筛选的应征者会获邀参加招聘考试/面试。 |
(f) | 政府的政策,是尽可能安排残疾人士担任适合的职位。残疾人士申请职位,如其符合入职条件,无须再经筛选,便会获邀参加面试/笔试。在适合受聘而有申报为残疾的申请人和适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请人当中,招聘当局可给予前者适度的优先录用机会。有关政府聘用残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关措施载列于《用人唯才:残疾人士申请政府职位》的资料册内。申请人可于公务员事务局互联网站参阅该资料册,网址如下:https://www.csb.gov.hk内的“公务员队伍的管理-聘任”。 |
(g) | 持有本港以外学府/非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所颁授学历者亦可申请,惟其学历必须经过评审以确定是否与职位所要求的本地学历水平相若。有关申请人必须把修业成绩副本及证书副本电邮至上述电邮地址。 |
(h) | 在临近截止申请日期,接受网上申请的伺服器可能因为需要处理大量申请而非常繁忙。申请人应尽早递交申请,以确保在限期前成功于网上完成申请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