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根据第二条第一款确认资格的申请结果

根据于2019年4月2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第二条第一款,“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根据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向内地有关法院申请保全。“香港仲裁程序”是指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并且由符合《安排》第二条第一款的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管理的仲裁程序。

律政司早前展开新一轮公开申请程序,接受有意获确认符合《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资格的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的申请。申请期于2023年1月20日结束。

香港特区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安排》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已确认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资格的机构及常设办事处的更新名单(有关更新名单与机构及常设办事处的联络详情载于此处)。合资格机构及常设办事处的更新名单将于2023年4月2日生效。

指定为合资格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的有效期为由指定当日起计2年,至2025年4月1日止,期满后可再次提交申请。下一轮的公开申请将于有效期即将届满时展开。

如指定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提交的申请及其他用以支持其申请的数据或文件所载的情况有变,以致可能影响其可否继续符合资格成为《安排》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该等指定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有持续责任须立即书面通知律政司。

如指定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在指定期间未能符合《安排》第二条第一款的资格要求,律政司保留随时撤销有关指定的权利。

律政司可视乎情况及运作上的考虑,不时更新名单或考虑日后申请。